浅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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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论行政处罚的程序摘摘 要:要:行政处罚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对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处罚程序的建议与思考三个方面,对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亟待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法 行政程序 若干问题2002 年 12 月 11 日,王某驾驶一辆机动车途径某县城区,在城区内违章停放车辆,将道路排水管轧坏,该县建设局,当即决定对王某罚款 10000 元,同时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

2、罚决定书,后因王某未交付罚款,建设局于 2003 年 4 月 25 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某县建设局对王某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若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其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建设局对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告

3、知通知书,未给相对人王某必要的陈述申辩期间,客观上剥夺了王某的陈述、申辩权,显然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建设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该县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只有在认真履行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才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该行政处罚决定则是无效的。1、行政处罚程序简介行政处罚程序简介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处罚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家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行政相对

4、人提供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处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制定在我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2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中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听证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2、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3、给

5、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全面的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4、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6、、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3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7、,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概念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疑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真相,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2、听证程序的组织(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挺正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是启动听证的必要程序。(2)听政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开始的七日前,以书面的

8、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挺正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申辩和质证。(3)听证的形式。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际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4)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 、听证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然后由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针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经过调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由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5)制作听证笔录。对在听证会中出示的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辩论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交付当事人、证人等有关参加或向他们宣读

9、。“缺少程序的执法是不公正的执法。 ” 行政处罚法中处罚程序的制定,即“简易程序” 、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改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进一步强调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进步,其实质是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有关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证、回避、合议等行政法律的许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行政相对人有权就处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反驳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采纳合理的意见,使行政机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二、行政处罚程序的双重保障作用二、行政处罚程

10、序的双重保障作用4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运用,十分典型地体现了其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以及它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是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因此,为了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援冲地带,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处罚的实证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状态。因此,行政处罚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

11、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一)政处罚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过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来(一)政处罚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过平等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来体现:体现:1.平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程序阶段不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趋向对等,以使相对一方从纯粹的处罚对象变为可以利用其程序权利抗衡处罚机关的主体,从单纯的被动者变为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双方在实体阶段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则根本的特征是弱化了处罚实施

12、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处罚-服从关系,确立了相对一方以某种方式参与处罚的实施过程,并有可能申诉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机制,减少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处罚的可能性。平等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听证程序、申请回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体现了平等原则的特征。2.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一方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理的必备条件。只有当被处罚者知道处罚过程,能判断处罚是否正确,并自觉地履行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才有力量。 3.公正原

13、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实施处罚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法上都以公正为核心,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则既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英国的韦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合理主义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义是行政法的“两根支柱,这无疑是极有见地的见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理论之所以较为发达,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是与人们普遍重视行政程序有关。行政程序的公5正原则既包容了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的内核,又具有它们二者所不包含的内容。(二)行政处罚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则主要通过下列各项措施来体现:(二)行政处罚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则主要通过下列各项措施来体现:1.实行严格的时效制度。在

14、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整、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当事人申诉意见、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履行规定等各环节遵循严格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即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一方超过期限即观为自动放弃相应环节的程序权利。目前我国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还很不健全,执行得也很不严格,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迅速、有效实施。2.加强强制处置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检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处置程序和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等程序,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3.采取其他有关配套措施。主要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允许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管

15、辖权可以依法转移等等。当然,行政处罚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处罚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构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参考文献1罗豪才、湛中乐 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2美奥内斯特盖尔洪和巴瑞B勃耶:行政法和行政程序 ,1981 年英文版3黄倩 完善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的若干思考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4(3)64皮纯协 行政处罚释义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199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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