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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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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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草案草案)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九月2目目 录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九、基金收益分配.26十、基金信息披露.28十一、基金费用.

2、3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十五、禁止行为.4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十七、违约责任.43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5二十、其他事项.46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73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3、力;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国金鑫享交易型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4、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邮政编码:100089法定代表人:尹庆军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王洪章成立日期:2004 年 09

5、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5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6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7、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组合限制(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权证;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4)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9、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流通受限证券;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7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5)本基金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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