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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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霍州力拓煤业有限公司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岗位位责责任任制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岗位责任制法人代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人代表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按有关

2、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并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 3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4 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 5 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

3、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 6 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 7 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 8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 9 条 法人代表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 10 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 11 条 每月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

4、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 12 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 13 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 14 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 15 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 16 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 17 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

5、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 18 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越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 19 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法人代表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 20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法人代表职权。二、责任追究第 1 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生产所必须的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法人代表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 2 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6、的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法人代表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 3 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拒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 4 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法人代表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法人代表记大过直至撤职

7、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法人代表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法人代表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法人代表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

8、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7 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法人代表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第 8 条 煤矿越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法人代表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0 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9、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1 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4 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

10、、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法人代表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法人代表负主要责任。第 17 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法人代表应负主要责任。第 18 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法人代表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法人代表负领导责任。第 2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法人代表负直接责任。第 52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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