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法人企业

上传人:cjc****537 文档编号:35388827 上传时间:2018-03-15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813.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非法人企业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民办非法人企业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民办非法人企业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民办非法人企业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民办非法人企业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办非法人企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法人企业(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用范围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与办理。2 2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代码:0275分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3 3办理依据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

2、理。4 4办理机构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2.民办非企

3、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三)法律效力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4、、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5 5审批条件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

5、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2.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

6、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2)业务

8、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3.到期换证1)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出;2)理事会作出同意

9、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4.章程核准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10、;(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章程事项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3)理事会作出同意章程核准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5.遗失补证(1)证件遗失或损毁;(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在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声明。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11、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 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二)不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设立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

12、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相同或者相似”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的。2.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

13、证、注销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6 6审批数量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7 7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人可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要求从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 A4 复印纸;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3.收件时间以受理室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4.申请材料中包括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成立登记2.变更(1)名称变更登记(2)住所变更登记(3)法定代表人

14、变更登记(4)业务范围变更登记(5)开办资金变更登记(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和章程。3.到期换证4.章程核准5.遗失补证6.注销(三)申请文书名称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直接登记)(见表格下载)2.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直接登记)(见表格下载)3.到期换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换证申请(见表格下载)4.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见表格下载)5.遗失

15、补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证申请(见表格下载)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直接登记)(见表格下载)8 8审批期限审批期限(一)成立1.申请期限:不限;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30 个工作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0 个工作日。(二)变更1.申请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20 个工作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 个工作日。(三)到期换证1.申请期限:有效期届

16、满 30 日前;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四)章程核准1.申请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理事会同意修改章程之日起 30 日内;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20 个工作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5 个工作日。(五)遗失补证1.申请期限:发现证书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新证;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2 个工作日。(六)注销1.申请期限: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2.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3.办理期限:有业务主管单位的,20 个工作日;直接登记的 10 个工作日。(注:以上受理期限,如不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9 9审批证件审批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件有效期 4 年。证件正本载明证号、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