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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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Cf-1项目名称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设定依据及内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型法定 实施主体权力来源依据无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裁量权基准较轻: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1 人,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认识错误,承诺当即整改的;责令改正、警告

2、。一般: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2 人以上不满 5人,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 700 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5 人以上,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承办机构呼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联系方式5181225承办机构: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5181225行政处罚处理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案件审查案件处理案件结案接受举报、投诉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 领导交办)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发现用

3、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 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立案(登记)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 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1、初审分析确认提出审理意 见和查处方案;2、获准查处。调查取证1.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 录、现场笔录;2.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对办事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证据附件依法认真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罚。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补

4、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 足的,应作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处罚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 事项:1、被处罚单位名称;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 规;4、处罚决定;5、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请行

5、政诉讼的权利;7、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劳动监察行为违法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 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 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6、,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建立档案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 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内容:1、立案审批表;2、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3、案件 讨论记录;4、案件处理报批表;5、处罚决定书;6、送达回执;7、执行情况记录; 8、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9、结案审批表;10、其它有关材料。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Cf-2项目名称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

7、罚设定依据及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型法定 实施主体权力来源依据无处罚种类罚款裁量权基准较轻:属于生产工具押金,收取时书面承诺全额退还,且每人收取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 以每人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一般:属于生产工具押金,收取时书面承诺全额退还,且每人收取金额在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以每人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

8、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严重:不属于生产工具押金,或收取时未书面承诺全额退还的,或每人收取金额在 2000 元以上的;以每人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承办机构: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5181225具体承办机构呼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联系方式5181225承办机构: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5181225行政处罚处理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案件审查案件处理案件结案接受举报、投诉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 领导交办)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

9、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 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立案(登记)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 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1、初审分析确认提出审理意 见和查处方案;2、获准查处。调查取证1.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 录、现场笔录;2.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对办事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证据附件依法认真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罚。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

10、五日内结束。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 足的,应作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处罚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 事项:1、被处罚单位名称;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 规;4、处罚决定;5、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7、作出

11、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劳动监察行为违法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 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 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12、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建立档案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 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内容:1、立案审批表;2、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3、案件 讨论记录;4、案件处理报批表;5、处罚决定书;6、送达回执;7、执行情况记录; 8、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副本;9、结案审批表;10、其它有关材料。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统计表之二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序号Cf-3项目名称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3、处罚设定依据及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类型法定 实施主体权力来源依据无处罚种类罚款裁量权基准较轻:涉及人数 3 人以下的 按每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涉及人数超过 3 不满 5 人的按每人处 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严重:涉及人数

14、 5 人以上的 按每人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具体承办机构呼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联系方式5181225承办机构:呼和浩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5181225行政处罚处理程序流程图案件受理案件审查案件处理案件结案接受举报、投诉执法检查(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书面审查、 领导交办)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 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立案(登记)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 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1、初审分析确认提出审理意 见和查处方案;2、获准查处。调查取证1.

15、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 料、证人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 录、现场笔录;2.处理依据及处理意见。对办事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证据附件依法认真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处罚。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 足的,应

16、作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处罚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并制作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 事项:1、被处罚单位名称;2、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3、适用的法律、法 规;4、处罚决定;5、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7、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8、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劳动监察行为违法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 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 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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