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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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政策财税【 2016 】6 号 2016年 1 月 1 日执行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要点提示:1.征税对象:(1)燃煤发电企业(2)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2.计算方法:应征专项资金 = 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或自发自用电量 *标准3.征收管理要求:(1)燃煤自备电厂必须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算的,由征收专员办本省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 1.2 倍核定。(2)按月征收,国库集中收缴。(3)次月 10 日内申报, 20 日内缴纳。(4)不得减征、免征或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改变征税

2、对象、范围和标准各省(区、市)征收标准.xlsx 附件:各省(区、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单位:分 / 千瓦时序号地区征收标准1 北京0.70 2 天津0.82 3 冀北0.72 4 冀南1.24 5 山西0.97 6 山东1.39 7 蒙西0.54 8 辽宁0.31 9 吉林0.00 10 黑龙江0.28 11 蒙东0.00 12 上海1.12 13 江苏0.88 14 浙江0.88 15 安徽1.27 16 福建0.86 17 湖北1.26 18 湖南0.56 19 河南1.50 20 四川1.15 21 重庆1.30 22 江西1.15 23 陕西1.68 24 甘肃0.83 25 青海0.00 26 宁夏0.25 27 新疆0.00 28 广东0.33 29 广西0.85 30 云南0.20 31 贵州1.17 32 海南0.94 33 西藏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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