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辩论的总结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5370010 上传时间:2018-03-1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辩论的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专题辩论的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专题辩论的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专题辩论的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专题辩论的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辩论的总结(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题辩论的总结专题辩论的总结水本无华,相荡乃成涟漪,石本无火,互击始发灵光,一人之辩, 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雄兵。梅萼荷露香需品,云窗月 户景自寻。谦逊道出人文风,一辩高群细沉吟。飞鸿啸出别样天, 游龙一吼万丈谰。精妙言辞众座惊,犀利二辩何玉洁。口吐青缸三 千丈,声掣闪电亮四方。人文辩才皆强势,三辩隆杰最锋芒。一曲 清笛醉人心,半阕蜀歌路人停。谁是人文迷魂声,儒雅四辩于融千。 上世纪80 年代中期,新加坡创办了“亚洲大专辩论赛”,北京大学代 表中国高校参赛。自此以后,大学生辩论赛风靡全球。在中国,辩 论赛早已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项学校愿意组织、学生乐意参加、社 会反响强烈的校园文化活

2、动。辩论,是观点的碰撞、思想的交锋、 意志的磨砺,正是因为辩论有这些特质,高校辩论赛对大学生素质 培养才具有重大和积极的意义,此次我院专门为我们法学专业设置 了专题辩论训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我们学生综合素质方面的有很 大的作用以及对已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更大程度上 是有助于提高我们法学人的思辨能力。 这次的辩论题目是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我此次是担任的是反方 一辩。辩论是一个团队的合作,而不是一个人的秀场。为了更好的 准备这次的训练,上网查找了资料,诸如一辩辩论技巧,一辩陈词 等,以期能为本队做好立论,打一个开门红,获得一个开堂彩。我 方的观点是药家鑫不该判死刑。开始看到这个题目的时

3、候,觉得有 种挫败感,因为主流的观点是药家鑫应该被判死刑。药家鑫案曾经 是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现在药案的后续发展虽然不是媒体的焦 点,但是也是值得大家的关注的。我现在就药家鑫案发表一下个人 看法。 1、药家鑫自首情节应认定,不应被判死刑。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的犯罪行为。自首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 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的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报应的基础上追求刑罚效果,即通过自首从宽原则实施

4、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改过自新,分 化瓦解犯罪势力,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二、自首必备的要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 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 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自动投 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检察、司法、审判机关投案,如 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投案, 也认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 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 明其有

5、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 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 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 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 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 机关

6、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 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 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 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 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 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 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 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

7、审查和追诉。 2010 年 10 月 23 日,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 关投案。此举符合自首要件。同时,投案后,药家鑫一直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此举应认定为自首,不应被判死刑。2、刑罚的目的并不是使人害怕或威胁别人,而是通过惩罚与 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如果药家鑫 被判死刑,法律如何给予他机会进行改造,那又哪来的进行教育之 说,这不是与刑罚目的相违背了吗?3、法外因素-媒体舆论的干 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造成了这起舆论杀人。药家鑫案原是一起 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出奇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无疑也成为了 新闻的热点。人们关于道德方面的考量显然大于法律的裁判。

8、 在这起案件中,庭审现场,旁听区座无虚席,除了各大媒体记者 和受害者亲属,现场 500 名旁听公民收到了一份特殊的问卷“旁 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 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 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庭审前向旁听公民征求量刑意见,以前中院也做过,这次是中院发 放调查问卷数量最多的一次。”西安市中院一位法官称,鉴于药家鑫 案影响重大,受到舆论积极关注,法庭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听取不 同意见。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对药家鑫的审判更多 的是偏向于一种“不健康的民愤”的审判。本案是个体犯罪,不是团 伙犯罪,其犯罪的影响、

9、犯罪的危害并非极大。只是我们的媒体将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放大,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之前,掀起了轩然 大波,也将我们的民众卷入其中,我们的民众也就随波逐流了。“人性、理性、平等、正义、自由和秩序,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 之一,但对法治的追求如果偏离了法治理性,法治正义也就难以实 现”。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同态复仇”的社会,强调的恰是 一个和谐的社会;现在的法律也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 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乃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诉求。无疑,任何 一个被告只有经过符合法律的审判方可确定其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再施以刑罚。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结果,无疑是 满足了媒体大众的要求。

10、在大家的眼中,罪犯家属的含情默默成了做作的代表,而受害者 家庭的困窘与潦倒,却极大刺激了民众的同情之心;罪犯家属的赔 偿与道歉却没有涉及对罪犯的惩罚问题,似乎将赔偿作为的对罪犯 惩罚的一种手段。但是,如果我们把所有的条件对调一下呢? 受害 者是达官贵人,犯罪者是下里巴人。群情会激愤么?CCTV 不再是 官方的喉舌,为受害者奔走申诉。群情不会激愤么?司法在最大限 度上满足了民意。 法律的判决就正当了么?没有情感道德的立场, 完全尊重法律的程序和规范。老百姓就会满意么?无法承担的赔偿, 只能以死赎罪。这样的结果,大家就愿意接受么?这五个的问题, 我都无法一一解答。也许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众在投入这一

11、场场声 势浩大的公民意识觉醒运动中,投入的感情太多,理性太少。对犯 罪行为的追问太多,对不合理的政治构架的批评太少。这也许就是 在解释为什么我们对公共事务的热情如此迅速的被点燃,却又如此 快速的被熄灭。如果人们只愿听自己想听的观点,而没有足够耐心 和宽容来倾听不同声音,无疑是一个社会的悲哀。 药家鑫案已经过去了一年,现在,当人们冷静下来司考这个问题 的时候,舆论导向了药家鑫这一边,真可谓是风吹两边倒的“墙头草” 。辩论赛的很多辩题都围绕着社会的热点和焦点设计,辩论赛既是 大学生关心社会的体现,也对大学生的爱国之心、爱民之心有所促进。 从辩手来说,有深切的关心,才会有深入的思考,有深入的思考,才会有 激烈的辩论。这次在准备过程中,作为辩手的我有这样的一个感觉: 赛完一个辩题,就像修了一门选修课,我学到了相关专题上的很多 知识。为了取胜,辩手必须厚积薄发,广泛地搜集和阅读相关的文献资 料,而且还要不断地和队友进行磨合。取胜的欲望愈强,学习的兴致 也就愈高,所学到的知识也就愈多。辩手往往带着疑问学习,带着思辨 去学习,带着诘难去学习,带着研究去学习,因而有时研究会很深,记忆 也会更久,其扩展知识的效果是十分强大的。辩论场是一个练兵场,辩 论赛上的辩论,是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 较量,我们在较量中增强了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