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婚姻财产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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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法学0802 班 论文关于我国婚姻财产制度问题研究 姓名: 金慧 学号: 0813020207 指导教师: 杨曙 论文题目:关于我国婚姻财产制度问题研究专业:法学学生:金慧签 名:指导教师:杨曙签 名:关于我国婚姻财产制度问题研究摘 要婚姻财产制度又称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 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在法 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基于约定财产制的优点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 的和谐稳定,保

2、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文重点讨论的范围。【关键词】法定财产制婚前个人财产共同债务约定财产制【论文类型】理论研究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也具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的方式确定 财产归属的方法, 而法定财产制则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确认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生活中必 然涉及到财产关系, 他不仅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当今社会男女平等的 重要标志。夫妻财产所有制不但关系到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债权 债务的利益保护, 笔者认为在现行婚姻财产制度下约定财产制的实

3、际意义更为重要,财产平等 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和保证,约定财产制将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平等自愿原则更加明确化, 是夫妻财产关系法制化的发展和进步。 据此本文将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分别展开进行探 讨研究。一、法定婚姻财产制(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 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3 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原来婚姻法 规定,原属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随着婚姻的延续而逐步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对夫妻个人

4、财产的 保护明显不利,尤其对那些拥有价值昂贵的个人财产的一方显失公平。针对这一点,现行婚 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 防止和减少了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夫妻个人的财产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婚前针对个人财产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在不违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也 是有效的,这也保证了夫妻财产的平等性和自愿性。(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婚姻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

5、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夫或妻个人债务的认定1 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5 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债权人一般要考虑债务人的资格条件,以保证其交易的安全,而其 交易对象处在一个稳定

6、的婚姻关系期间,债权人往往基于对其夫妻双方的当初信任而进行交 易,也就是说, 此时作为债务人的应是夫妻双方而并非是夫或妻一方,如果夫妻事先有约定财 产分别归属的而下告知债权人的或者与债权人形成了合法的债务关系后才有这种约定,这显然 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一种较大的风险当中,这违背了债权人的本意、 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这 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发生纠纷时,仍应以夫妻双方财产予以清偿。(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依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夫妻共

7、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 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 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2.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 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内部关系及对外关系加以区分。基于保护债权人合 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

8、债权人 明知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则除外, 并将证实该两种法定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 人一方。 如夫或妻一方不能举证证实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明确 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在现行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无论是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共同债务的清 偿,都是以夫妻约定对内的效力优先, “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遵循了民法通则平等自愿 的立法原则,说明我国立法是基于平等主体自愿达成的意愿为优先。但对外的效力是以法定财 产制为基础,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是对债权第三人合理权益的保护。下面有 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展开论述将更加说明约定

9、财产制在现行夫妻财产关系中其效力的优先性 和实行的合理性。二、夫妻约定财产制(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 夫妻” 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 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明确了约定的属性,它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 行为,所以必须在夫妻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双方的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一方不得用欺诈、 胁迫手段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某种约定。(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内容

10、1、 约定的主体。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进行约定时, 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2、约定的时间。 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 明确夫妻财产归属, 预防发生纠纷, 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 婚姻关系结束前。3、约定的范围。 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 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否则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4、约定的方式。 法律明文规定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

11、方式 ” 。这样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 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 有效。5、约定的内容。 一是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 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二是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 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 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 三 是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6、约定的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

12、人夫妻自己的效务。夫妻 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地,不得随意变更、 撤 销。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约定 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定范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适用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5 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13、的,夫或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明确了约定财产的范 围和归属。(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优点第一、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 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 但并不充分。 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 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 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 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为有效 遏制这

14、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 条第 3 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清偿。 ”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 “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 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 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

15、法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 经济的发展, 人们的人生观社会观和价值观都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前不 曾出现的问题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累积多样化逐步显露出来。男女平等的思想进步, 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 使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的保护更加重视也更愿体现自己的意愿。因此使 约定财产制的重要意义更加突出, 而约定财产制的灵活性和自愿性更能体现立法者对权利主体 保护的初衷。 总体来看, 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夫妻共有财产,法定财产制度和夫妻约定财 产制度从形式上和构成上是比较严谨的,我们不能只遵循约定财产制而忽视法定财产制,任何 约定制都是在法定基础上而建立,绝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度的完

16、善和发展体现时代进步,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 其完善的立法都是想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为目的,这就需要全社会和广大法律人的 关注和深入研究,使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需求, 更能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马原主:新婚姻法条文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 。 2、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 3、陈龙: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 3 期。 4、丁淑君: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及立法建议,2008年 5 期。 5、李霞: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中国江西新闻网。 6、郭常春: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2009 年 6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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