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玻璃钢船舶部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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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玻璃钢船舶部分汇编(一)http:/2005-11-15收藏该文章 1、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分类表类别类类类生产能力生产船长24m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24m船长12m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船长12m玻璃钢一般船舶。注:表中的每一类别包容其右侧的所有类别。例如: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类、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包容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2、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类别类类类注册资金(万元)200100303 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3.1 生产设施各

2、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玻璃钢船舶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主体厂房、放样间(含放样台)、成型车间和贮存仓库等四类。3.1.1 生产场所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主体厂房应满足表16的要求。表16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场地最低要求类别类类类面积(m2)300010005003.1.2 放样间3.1.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放样间应能满足遮阳、蔽雨、防风砂侵袭、采光良好。3.1.2.2 放样台应平坦、无变形,可供按1:1的比例(具有先进放样设备除外)船体放样。3.1.2.3 放样台的平面度应为在5m2范围不大于3mm。3.1.3 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3.1.3.

3、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成型车间(包括甲板糊制车间)应为室内,其尺度应在可建造的最大玻璃钢船的外形尺寸上再加一定的裕度,高度方向应不影响脱模操作。3.1.3.2 成型车间应能够防止阳光、雨水和风砂对产品构成有害的侵袭。3.1.3.3 成型车间应为坚固结构的建筑物,地面应由混凝土铺敷而成。3.1.3.4 成型车间手糊作业面的照度应不低于150烛光。自然采光应避免阳光直射到产品的糊制表面,电力照明应避免聚光灯等强光源的热辐射对树脂正常固化的影响。3.1.3.5 成型车间应有良好的固定或活动的上送下排式通风设施,且排风口应有适当的装置以收集排出的玻璃纤维和粉尘,排风时不应影响糊制操作及玻璃钢

4、本体的正常固化速度。3.1.3.6 成型车间应配备与所生产玻璃钢船舶相适应的起重设备,允许采用其它能满足脱模、舾装吊装要求的其他设备。3.1.3.7 成型车间应配有温度及湿度的调控设备,以及温度、湿度测量表。3.1.4 贮存仓库3.1.4.1 贮存树脂及辅料的仓库应避免阳光直射,阴凉、通风、保持干燥。3.1.4.2 贮存玻璃纤维的处所应通风、干燥、无灰尘污染。3.1.4.3 引发剂和促进剂应隔离,单独贮存。3.1.4.4 久置待用的模具应合理贮存,防止堆压变形,并应有遮蔽设施。3.2 生产设备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船舶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包括船舶生产专用设备、下水设施和金属加工

5、设备等。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3.2.1 专用设备及工具3.2.1.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喷涂或吹尘用的空压机,吸除粉尘的吸尘器,烘烤玻璃纤维及其织物的烘箱。3.2.1.2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专用设备及工具:1)裁料用的案板、支架、堆料桌,调胶的容器;2)搅拌器及盛料用的树脂容器;3)施工用的喷枪、羊毛滚筒、脱泡滚轮、角式打磨机、砂轮切割机;4)修补用的剪刀、铲刀、抹刀等专用工具;5)搭设脚手架的器材、工具、零配件。3.2.2 下水设施3.2.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

6、移船下水设施,且下水方式妥当,下水设施完好、安全可靠。允许外协下水,但应与外协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3.2.2.2 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均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应处于安全适用状态;2) 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能力;3) 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3.2.3 金属加工设备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金属加工设备:1) 机加工所需设备,包括车床、刨床等,加工精度等级能保证产品质量;2) 装配所需工具,包括钻、铰等加工设备;3) 电焊、气焊设备;4) 供艉轴与联轴节、螺旋桨装配操作使用的钳工桌、钳

7、床等;5) 用于划线和校正重要机件的固定平台。3.3 计量检测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3.3.1 计量器具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器具:1) 度类计量器具:钢卷尺、直尺、内外径千分尺、游标卡尺;2) 力学类计量器具:磅秤、天平;3) 容积类计量器具:量杯;4) 环境测量类计量器具:温度计、湿度计;5) 机电装配所需的计量器具:厚薄规;6) 电气类计量器具:万用表、兆欧表。3.3.2检测设备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

8、企业应具备以下检测设备:1) 提测厚仪、温度测量表、湿度计各1个;2) 电压、电流表、电阻测量表各2个;3) 经认可的机械性能及化学试验分析试验室及其附属的拉力、弯曲等设备、器具(可外协);4) 经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及其附属的X光拍片机、超声波探伤机等相关设备(可外协)。3.3.2计量检测要求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3.3.3.2 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3.4 人员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且持有

9、与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3.4.1 技术负责人3.4.1.1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3.4.1.2 类、级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无初级职称的,应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3.4.1.3 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3.4.2 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3.4.2.1 类、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技术人员:1) 船体工程师(或技师)2人;2

10、) 轮机工程师(或技师)1人;3) 电气工程师(或技师)1人或以上。3.4.2.2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技术人员:1) 船体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2) 轮机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3) 电气助理工程师(或技师)1人或以上。3.4.2.3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既可以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但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3.4.2.4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4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2名、轮机专业检验人员1名、电气专业检验人员1名。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1名、轮机专业检验人员1名、电气专业检验

11、人员1名。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检验人员,其中船体专业检验人员1名、轮机和电气专业检验人员可由1人担任。3.4.3 技术工人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至少配备的技术工人:1)玻璃钢普通手糊工类企业8名、类企业6名、类企业4名;2)焊工类企业2名、类企业1名、类企业1名;3)电工类企业2名、类企业1名、类企业1名;4)各个工种的技术工人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3.5 管理3.3.1 质量保证机构3.3.1.1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3.3.1.2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12、,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3.3.1.3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设置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3.3.2 质量主管领导3.3.2.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3.3.2.2 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3.3.3 方针目标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3.3.4 质量管理文件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3.3.5 采购质量控制3

13、.3.3.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3.3.3.2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3.3.3.3 对于来料加工建造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的企业,同样应承担以上规定的采购质量控制的责任,必须按照3.3.3.1和3.3.3.2的规定控制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采购质量,不因来料加工而被免除其在材料及设备采购方面应承担的质量责任。3.3.6 过程质量控制3.3.6.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制定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3.3.6

14、.2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职工应严格按工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作业,并保存过程质量控制记录。3.3.6.3 各类船舶生产企业应按照应按照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船舶建造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3.7 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注: 1)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船舶的特点,制定原材料进厂验收、保存、发放的管理办法;注: 2)企业应制定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产品、半成品等的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入库验收、保管、存放条件、标示、防护、堆放、发放等的质量保证措施;注: 3)应严格执行库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并保存

15、库房及原材料管理记录。3.3.8 质量信息管理3.3.8.1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专职质量信息员,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3.3.8.2 类和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兼职质量信息员,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做到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并做好信息的分类和归档工作。3.3.9 技术管理3.3.9.1 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以及生产过程中必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原材料标准、检验标准、

16、基础标准、设备标准;2) 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完整、正确、统一、有效;3) 应有工艺文件的管理办法。其设计或编制、审批、发放、更改等均应受到控制。产品工艺文件和有关资料应齐全。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4) 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企业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3.3.9.2 类和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2) 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应完整、正确、统一、有效;3) 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4) 使用部门可随时获

17、得各种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企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3.3.10 质量检验管理3.3.10.1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贯彻实施。3.3.10.2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配套船用产品不装船的制度。严格执行不使用非船用材料、废旧材料和非船用配套产品建造船舶。不准擅自代用材料,若需代用,应经船检部门批准。3.3.10.3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船

18、检部门审批。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企业一般要在预检合格后再填写申请单通知验船师检验。企业应保存预检资料和验船师的检验资料。3.3.10.4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验船师、船东等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图、工艺文件、报验项目表、焊工人数及资质、外包项目质量协议书)。3.3.10.5 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所建造各类船舶的检验资料。3.3.11 外包(外协)管理3.3.11.1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外协

19、)方的能力,制定合格承包(外协)商目录,并与选定的承包(外协)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3.3.11.2 承包(外协)方应具有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负责。3.3.11.3 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3.3.11.4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3.3.12 设施设备管理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存维修保养技术资料。3.3.13

20、文明生产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 厂区内各车间、科室、库房等要清洁、明亮,工作条件应满足生产需要;2) 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保养,应及时清除废料、回料、废弃物、油垢等;3) 企业的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库房等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4) 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工艺装备等应按规定放置;5) 在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等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作业规程操作,防止损伤所运输物品;6) 各类操作工人应文明作业,不野蛮操作;7) 车间内各种工件摆放整齐。3.3.14 安全生产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

21、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4) 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5) 企业应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6) 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7) 车间、库房等部位应有防火、防爆措施;8)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9) 企业应制定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10)对于职工人数超过300人(包括正式职工、外包工、临时工)的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企业应设置专(兼)职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企业应有消防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落实到人,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并有记录;12)成型车间四壁和顶棚应由耐火材料沟筑;13)化工仓库、成型车间、安装车间应在易于存取部位设置足够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14)醒目位置应显示出“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配有可应急切断电源的开关;15企业生产中产生的玻璃钢废料和废气物应无害化处理(如采用焚烧法处理应在专用设施中进行),残留物、垃圾灰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征得同意,集中定点稳妥处理;16)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17)企业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3.15

23、 环境保护和卫生各类玻璃钢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制定合理有效地环境保护规章制度;2) 能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3) 能采取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措施;4) 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 企业的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 应制定合理的企业卫生规章制度;7) 企业内卫生状况良好;8)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化学清洗液应集中无害化处理,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系征得同意或回收利用;9) 企业应定期为成型工人做健康检查,每年制定健康检查计划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企业应投入经费保证健康检查的实施;10)集体卫生设备、设施齐全(包括卫生间、淋浴室、保健箱、常备的脸盆及洗眼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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