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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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婚姻家庭继承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二、多选三、名词解释四、简答题五、案例分析题(3 个)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婚姻 (P1) :婚姻是男女两性双方无为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性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特征(具备要件) : (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4)只有符合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二、家庭 (P2)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2)家庭成员间有共

2、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三、法学上的亲属(P13) :法学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自然血缘联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不能解除;因婚姻、拟制形成的亲属,可因离婚或收养解除而解除。)2. 亲属有特定产生的原因。(婚姻、血缘联系、法律拟制)3. 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四、结婚 (P48)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

3、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五、婚姻的宗旨:(一)婚姻自由原则概念: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任何第三人不应包办和强迫。特征: 1.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 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内容: (1)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2)离婚自由。 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

4、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第三条)- 2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 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联系: 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者,不

5、是婚姻当事人。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强迫的。3. 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 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表现形式: 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 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法律后果(1)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

6、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2)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3)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原则上婚姻效力不受影响。3.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赠与、索要婚后财物及以婚骗财等的区别 (1)与买卖婚姻的区别A、主体不同;B、婚姻关系性质不同:自愿与强迫;C、法律后果不同。(2)与赠与财物的区别A、条件不同;B、行为不同;C、法律后果不同。(3)与索要婚后生活用品区别:(借)索取财物归一方所有,作为其婚前财产。(婚后)借双方共同使用,归购置一方所有。(4)与以婚骗财区别: (借)当事人有自愿与对方结婚的目的。一旦财物满足,便与对方结婚,共同生活。 (骗)妇女以同意结婚

7、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一旦得财便逃离,是一种诈骗行为。(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概述(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必要条件。3、一夫一妻制是彻底实现男女平等的要求。4、一夫一妻制是婚姻道德的要求。 5、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三)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广义的男女平等: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生活及

8、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狭义的男女平等:仅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内容: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人身、财产)2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扶养、继承)在我国的贯彻实施1、婚姻法将男女平等原则加以规定,使之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2、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各项工作,创造了经济条件。3、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仍在少数人中存在。(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1、社会原因(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2、生理原因(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

9、,身心负担重)3、现实原因(二)内容1妇女的人身权不受侵犯1)姓名权 2)社会活动权3)妇女人身自由权4)妇女婚姻自由权5)妇女生育权2妇女的财产权不容侵犯1)抚养、扶养、赡养权2)共有财产权3)遗产继承权4)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三)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禁止家庭暴力2、在离婚问题上(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一)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婴儿 1 岁, 1幼儿 6 岁, 6儿童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二)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10、的必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三)内容:1儿童的人身权:1)生命、健康权2)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3)学习权2儿童财产权:1)受抚养权2)财产所有权3)继承和受赠权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1受赡养权; 2婚姻自由权;3人身自由权;4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

11、定性。(家庭成员)- 4 - 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 虐待: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特征: (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家庭成员)(2)虐待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3)虐待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 (4)虐待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持续性。(5)虐待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虐待与家庭暴力的区别:(1)虐待可以构成

12、犯罪,刑法中没有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罪名。(2)虐待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而家庭暴力则具偶发性。(3)在表现方式上, 虐待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除了暴力,还有其他手段。2.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1)人身遗弃; 2)经济上拒绝供养;3)生活上拒绝照料。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受害人的权利:1、作为

13、夫妻一方的受害人可诉请离婚2、作为夫妻一方的受害人若自己无过错,可请求损害赔偿3、受害人可获得救助4、受害人可提起刑事诉讼(四)救助措施: (1)救助请求权人-受害人(2)救助机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救助(3)救助措施 -救助、劝阻;调解A、单位救助措施-救助、劝阻、调解B、司法救助措施:1)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2)先予执行;3)及时调解、判决和执行;4)法律援助。C、行政救助措施(五)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计划生育的概念:计划生育是指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含义:节制生育,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有计划地

14、提高人口发展速度。二、基本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三、违反计划生育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 缴纳社会抚养费2. 罚款 3. 行政处分4. 刑事责任六、离婚 (P142) :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当事人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5 - 特征:(1)离婚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双方。(3)离婚的性质是身份行为,不得代理。(4)要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5)时间只能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6)离婚的后果就是导致婚姻

15、关系的解除,基于夫妻身份而引起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发生变更或消灭。七、收养 (P113)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而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从性质上看,收养属于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2)从程序上看,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法定形式:收养契约、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及法院宣告(3)从法律效果上看,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5)从主体上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定A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B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C 除为夫妻共同收养外,被收养人不得同时

16、为二人所收养八、继承权 (P191) :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及产的权利。(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期待的继承权(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既得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须具备的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3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九、法定继承 (P198)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具有以下两个特征: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十、遗嘱 (P215)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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