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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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点击数: 41 更新时间:2010 年 06 月 02 日 第一讲 社区矫正的概念、适用范围与特征司维东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一、社区矫正的概念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 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 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 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在国际上的一般含义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 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 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

2、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 放等。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 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罪犯;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 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 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当然,以上罪犯只有在判决时

3、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或在行刑过程中被执行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制度,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才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三、社区矫正的特征三、社区矫正的特征(一)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所谓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审 判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将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 的刑罚执行就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将确定的各种刑罚及相关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 司法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4、徒刑、死刑)的执行, 又包括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执行;既包括实刑的执 行,也包括缓刑的执行;既包括本体内容的执行,也包括与刑罚有关的制度的 执行,如监外执行、假释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 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方面与刑罚执 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社区矫正组织是由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部门和人员组成的特定的 国家机关,履行社区矫正职能。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有效实施的重要力 量,但他

5、本身不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而是由社区矫正组织建立,并在其引 导和安排下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的社会力量。2、执行依据的法定性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除 此之外不能将其他任何人、任何组织或任何机关的决定作为对罪犯实行社区矫 正的依据。3、执行方式的强制性强制,即把强迫作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方法。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其罪犯 身份并没有改变,所判处的刑罚也没有改变,虽在社区中服刑,但社区矫正组 织要在相关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实施 矫正,对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

6、律义务和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与行 为守则,其必须遵守。如不遵守,就要承担治安处罚、重新收监等消极的法律 后果,并且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具有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 式的强制性特点,因此,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对特定罪犯所确定的刑罚在社区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是由国家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 构执行的最为严历的强制措施。社区矫正适用于“非监禁刑罚执行”,确切地 讲,是适用于“非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它与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禁矫正) 相对应而存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既涉及刑种的概

7、念,也涉及行刑制度的 范畴。刑罚种类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也可以划分为监禁刑 与非监禁刑。其中,监禁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型;非监禁刑包括死 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 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与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同时,社区矫正不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非监禁刑的罪犯, 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假 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都不是独立的刑种,即不是“非监禁刑”,而是具体 的行刑制度。是在行刑过程中,根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情况或身体状况, 对罪犯所采取的刑罚执行制度。上述几种行刑制度

8、的具体执行有一个共同特点, 就是罪犯不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而是在社会上服刑,其人身由 在监狱等执行机关的监禁状态转变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状态。社区矫正适 用于被执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综上所述,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被执 行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行刑制度的罪犯。四、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的异同四、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和社会帮教工作的异同(一)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异同1、相同点(1)性质相同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权 力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依照法定程序,将确定的

9、刑 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2)目的相同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是以将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预防和 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3)功能相同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都具有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功能。(4)手段相同管理、教育、劳动和心理治疗等都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主要矫正手段。2、不同点:(1)矫正环境不同监狱矫正是在监狱环境中进行的矫正,它以剥夺罪犯的人生自由为前提。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以限制矫正对象人身自 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2)矫正主体不同监狱矫正的主体是监狱人民警察,而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3)矫正对象的不同监狱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依

10、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 罪犯;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 利且在社上服刑的罪犯。(4)矫正方式有所不同虽然管理、教育、劳动都是两者的主要矫正手段,但在运用上述手段的具 体方式上,二者又有所区别。监狱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管理 、三课教育、辅助 教育、心理咨询与矫治、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依托并充分利用 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无论社会力量介入的深度、广度和形式的 多样性上,都是监狱矫正所无法实现的。(二)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异同1、相同点:(1)工作目标相同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系统的重要

11、组成部分,目 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2)组织形式相同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都是由综治委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 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整合并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工作。(3)工作内容和方式上有相似之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行综和思想动态,对其进 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对象的劳动就业和生活保障等问题。2、不同点:(1)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 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建立

12、 在刑释解教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鼓励其参加公 益劳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利。(2)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负有法定义务、被刑法限制或剥夺部分权利的罪犯。安置帮教工作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教养 3 年内没有生活出路, 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 民。 社区矫正工作讲座 点击数: 42 更新时间:2010 年 06 月 02 日 第二讲 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理论依据与重要意义司维东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社区矫正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 放思想、

13、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整合并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和 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提高教育 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推进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改 革,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依据(一)哲学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区矫正的政治理论基础。无产阶级以改造世界为已任,不仅要改造客观世界,而且要改造主观世界。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同时也达到现代社会由于自身 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也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 过一系列将环境与人都完全改变的过程

14、。”当然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根本不同于 其他人的改造,其他人的改造是自觉的,而犯罪分子的改造是不自觉的,需要 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改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仅指出了对罪犯改造的必要性,而且也指出了实施改造 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一个运动变化的过程,立足于现实世界的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也在社会的不断运动变化中调整着自己的行为。 人不仅是自然的产物,更是社会的产物。人的意识包括犯罪分子的思想意识, 是自然界和社会客观存在的事物在其头脑中的反映,因此,人的思想不是头脑 里固有的,而是来自客观实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可以改造的”。(二)生理学依据生理学研究表明,在罪犯的犯罪意识和心理活

15、动中,尽管犯罪人建立在先 天遗传基础上的无条件反射起着一定作用,甚至在个别犯罪人身上这种作用还 相当大,然而在罪犯的犯罪意识和心理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条件反射,即罪 犯大脑皮层中建立的暂时神经系统。这种条件反射暂时神经系统,首先不是 先天具有的,而是后天个性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其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 是随着外界条件或环境的变化即外界刺激物(第一信号和第二信号)和刺激物刺 激强度及频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根据巴浦洛夫的学说,在一定条件下,罪 犯头脑中的这种有害于社会的暂时神经系统是可以改变的,它同样具有可塑性 和灵活性。(三)心理学依据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 ,犯罪心理的绝大部分因素或成分都是在众

16、多相关因 素影响和作用下形成,又同样可以在众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消除。犯罪 人的犯罪心理并非与生俱来,凭空产生,而是在其后天社会经历和交往过程中 逐渐产生和发展的。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既有积极的正常方面,也有消极的异 常方面,犯罪心理正是犯罪人在其生活实践中大脑对外部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反 映,是外部不良条件刺激物反复作用的结果。基于对犯罪心理产生过程的客观 性认识,就可以通过为犯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小环境,通过监督、管理、劳动 等改造手段,逐渐消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健康的心 理结构。(四)刑法学依据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的发生不仅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结果, 同时也 是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社会的不良文化对犯罪有着重要影响。 社会的不良文化对犯罪人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的渗透, 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局部的或阶段性的制度失灵,也会在一定时期对犯 罪产生影响。如贫富差距拉大产生心理不平衡,导致牟利型犯罪近年成上升趋 势;城乡差别导致农民进成后成为城市犯罪的主体等。因此, 社会也应对犯罪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国家对罪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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