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特殊事故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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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29 第四章 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1. 考試當日天氣惡劣 在 熱 帶 氣 旋 或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下 , 即 使 教 育 局 宣 布 學 校 須 停 課 , 並 不 表 示 原 定 該 日 舉 行 的 公 開 考 試 一 定 延 期 。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號 或 以 上 的 熱 帶 氣 旋 警 告 信 號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時 , 通 常 所 有 公 開 考 試 會 延 期 舉 行 。 考 生 如 對 天 氣 情 況 有 所 疑 問 , 應 於 赴 試 場 前 留 意 電 台 、 電 視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www.hkeaa.edu.hk

2、)有 關 公 開 考 試 安 排 的 宣 布 。 除 非 考 評 局 正 式 宣 布 由 於 天 氣 惡 劣 而 需 將 該 日 的 考 試 延 期 , 否 則 考 生 應 依 原 定 安 排 應 試 。 但 考 生 亦 應 考 慮 人 身 安 全,如 有 實 際 困 難 未 能 前 往 指 定 試 場 應 試,必 須 於 開 考 前 與 考 評 局 聯 絡 , 考 評 局 將 按 實 際 情 況 作 個 別 考 慮 。 2. 投訴或報告考試異常事件 考 生 若 在 應 考 時 發 現 任 何 偏 離 既 定 考 試 程 序 的 異 常 情 況 , 均 可 向 考 評 局 作 出 投 訴 。

3、注意事項 考 評 局 已 敦 促 試 場 學 校 為 考 生 提 供 合 適 的 環 境 應 試 , 並 按 照 既 定 的 考 試 程 序 進 行 考 試 。 考 生 就 其 考 試 表 現 受 以 下 因 素 影 響 的 投 訴 將不 獲 特 別 考 慮 : 一 般 試 場 的 雜 音 : 考 生 不 應 預 期 試 場 為 一 個 絕 對 寧 靜 環 境 , 考 生 於 考 試 期 間 難 免 會 聽 到 一 些 雜 聲 ( 例 如 : 外 來 的 汽 車 聲 、 一 般 學 校 活 動 或 課 堂 鈴 聲 等 ) 。 不 合 適 的 試 場 溫 度:考 生 應 參 考 准 考 證 上

4、所 註 明 有 關 試 場 有 否 空 調 設 備,考 生 前 往 設 有 空 調 的 試 場 應 自 備 外 套 。 不 理 想 的 試 場 環 境:倘 若 考 生 發 現 其 座 位 情 況 不 理 想( 例 如 燈 光 不 足,噪 音 滋 擾 或 有滴 水 情 況 等 ) , 應 該 立 即 向 監 考 員 求 助 。 如 果 有 關 情 況 屬 實 , 而 試 場 有 其 他 座 位 , 監 考 員 可 能 會 為 該 考 生 安 排 其 他 座 位。有 關 試 場 情 況 不 理 想 的 投 訴,考 生 必 須 在 試 場 內 向 試 場 主 任 監 考 員 提 出 。 接 收 問

5、題:考 生 應 考 聆 聽 部 分 時 如 遇 到 接 收 問 題,但 決 定 不 前 往 特 別 室 應 考,考 生 將不 獲 任 何 補 償。考 生 如 對 試 場 內 的 接 收 情 況 不 滿 意,應 立 即 要 求 前 往 特 別 室 應 考。因 接收 問 題 而 前 往 特 別 室 應 考 的 考 生 , 不 會 被 扣 分 。 考 生 應 考 聆 聽 部 分 時 懷 疑 受 其 他 考 生 的收 音 機 或 天 線 干 擾 。 考 試 時 間 不 足 (除 非 試 場 能 提 供 確 實 證 據 )。 在 口 試 過 程 中 口 試 主 考 員 或 其 他 考 生 的 態 度 或

6、 面 部 表 情 不 能 被 視 為 考 試 異 常 情 況 或 偏 離 既 定 的 考 試 程 序 。 其 他 考 生 壟 斷 發 言:考 試 設 有 既 定 程 序,以 確 保 所 有 考 生 在 自 由 發 言 時 得 到 均 等 的 發 言 機 會。若 發 現 有 任 何 考 生 壟 斷 發 言,主 考 員 會 作 出 適 當 跟 進,並 會 對 壟 斷 發 言 考 生 的評 分 作 出 適 當 的 處 理 。 30 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3. 如何投訴 考 生 可 在 試 場 內 向 試 場 主 任 投 訴 , 並 請 其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 投 訴 者 及 其 他 有

7、 關 考 生 或 需 於 該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就 事 件 填 寫 報 告 ; 考 生 亦 可 最 遲 於 考 試 日 後 7 曆 日 內 利 用考 評 局 網 頁 的 特 定 表 格 ( www.hkeaa.edu.hk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務 安 排 報 告 考 試 異 常 情 況 )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 或 以 郵 寄 、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向 考 評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文 憑 試 ) 提 出 書 面 投 訴 ( 必 須 於 試 場 內 提 出 有 關 試 場 環 境 及 聆 聽 部 分 接 收 情 況 之 投 訴 除 外 見

8、 下 文)。在 指 定 期 限 後 提 出 的 投 訴 將 不 獲 處 理。考 評 局 會 在 收 到 考 生 投 訴 的 5 個 工 作 天 內 知 會 考 生 有 關 事 件 的 跟 進 情 況。 有 關試 場 環 境 (例 如:燈 光 不 足、高 聲 量 的 噪 音 滋 擾 等)及聆 聽 部 分 的 接 收 問 題,考 生 必 須 於 試 場 內 向 試 場 主 任 監 考 員 提 出 。 考 生 於 考 試 後 始 就 其 考 試 表 現 受 到 不 理 想 的 試 場 情 況 或 接 收 問 題 影 響 的 投 訴 將不 獲 處 理 。 考 生 投 訴 時 必 須 提 供 姓 名 、

9、 考 生 編 號 、 試 場 名 稱 、 考 試 日 期 、 與 考 科 目 卷 別 , 及 與 投 訴 事 項 有 關 的 具 體 資 料 。 匿 名 投 訴 將不 獲 處 理 。 考評局處理投訴的程序 所 有 投 訴 均 由 考 評 局 總 監 公 開 考 試 擔 任 主 席 的 常 設 委 員 會 處 理 , 成 員 包 括 在 考 試 程 序 及 運 作 上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的 職 員 。 ( 註 : 該 委 員 會 成 員 均 不 能 牽 涉 在 投 訴 個 案 內 。 ) 所 有 學 校 、 考 生 的 來 信 及 試 場 主 任 遞 交 的 異 常 情 況 報 告 ( 例

10、 如 : 考 生 來 函 投 訴 、 違 反 規 則 、 考 試 中 途 病 倒 或 受 噪 音 干 擾 等 ) 均 經 由 考 評 局 的 常 設 委 員 會 詳 細 審 閱 。 常 設 委 員 會 在 考 試 期 間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 並 會 就 具 備 確 實 證 據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該 委 員 會 會 因 應 個 別 投 訴 的 性 質 及 情 況 ,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聯 絡 試 場 主 任 、 監 考 員 、 口 試 主 考 員 、 報 到 室 主 管 及 或 試 場 內 的 其 他 考 生 (如 適 用 )。 如 有 需 要 , 常 設 委 員 會

11、 亦 會 於 適 當 時 查 閱 考 試 的 錄 影 片 段 、 檢 視 考 生 的 答 卷 及 就 個 案 作 統 計 分 析 。 若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考 生 的 表 現 明 顯 受 到 一 些 事 故 影 響 , 例 如 巨 大 的 噪 音 、 光 線 不 足 或 其 他 環 境 因 素、試 場 人 員 行 為 失 當、突 發 疾 病 或 受 傷,而 有 關 事 故 經 向 監 考 員 報 告 後 未 能 即 場 解 決 , 考 生 的 分 數 或 會 獲 得 輕 微 調 升 。 若 考 生 的 口 試 表 現 受 到 程 序 上、技 術 上 或 人 為 錯 誤 的 影 響,或

12、 因 口 試 的 錄 影 質 素 不 理 想 導 致 考 生 的 表 現 未 能 得 到 重 新 評 核,有 關 考 生 或 會 獲 選 擇 重 考 口 試 的 機 會,由 於 分 數 調 整 並 不 適 用 於 口 試 , 考 評 局 會 安 排 考 生 在 另 一 時 段 重 考 , 而 重 考 的 分 數 會 取 代 原 有 分 數 。 較 簡 單 的 個 案,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的 指 引 處 理,並 在 成 績 發 放 前 將 結 果 通 知 考 生 。 若 考 生 對 常 設 委 員 會 的 結 論 有 異 議 , 可 在 通

13、知 發 出 日 期 的 5 曆 日 內 以書 面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將 個 案 提 交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 決 定 。 至 於 一 些 牽 涉 罰 則 或 需 作 特 別 考 慮 的 個 案, 常 設 委 員 會 會 提 交 報 告 連 同 建 議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議。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在 詳 細 審 閱 個 案 資 料 後,會 作 出 決 定。考 評 局 會 在 發 放 考 試 成 績 當 日 將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通 知 考 生 。 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31 注 意注 意 公 開 考 試

14、 委 員 會 共 有 16 名 成 員 如 下 : (1) 由 考 評 局 委 員 會 ( 考 評 局 最 高 決 策 議 會 ) 委 任 的 成 員 : 考 評 局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 主 席 ) ; 6 位 大 專 界 成 員 ; 1 位 考 評 局 委 員 會 內 的 教 育 局 委 員 或 其 代 表 ; 3 位 中 學 校 長 ; 及 3 位 中 學 教 師 。 (2) 當 然 委 員 : 考 評 局 公 開 考 試 總 監 ( 副 主 席 ) 。 考 評 局 秘 書 長 就公開考試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 考 生 若 對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有 異 議 ,

15、而 又 具 備 充 分 理 據 或 新 的 證 明 文 件 支 持 其 理 據 , 可 於成 績 發 放 後 5 曆 日 內 提 出 上 訴 覆 核 申 請 , 有 關 個 案 將 由 獨 立 的 上 訴 覆 核 委 員 會 處 理 ( 請 參 閱第 六 章 第 4 部 分 ) 。 32 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4. 考生在考試期間生病 雖 然 筆 試 或 實 習 考 試不 設 補 考 , 但 考 評 局 會 盡 量 協 助 病 情 嚴 重 的 考 生 , 有 關 安 排 如 下 : 留 院 治 療 的 考 生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考 生 可 申 請 在 醫 院 應 試 : 必 須 先 取 得 到 主 診 醫 生 書 面 同 意 , 證 實 考 生 身 體 狀 況 適 宜 應 考 ; 考 生 或 其 代 表 須 於 有 關 科 目 考 試 前 最 少 24 小 時 攜 同 授 權 書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到 考 評 局 申 請。 病 情 嚴 重 的 考 生 若 考 生 病 情 嚴 重 而 不 能 應 考 , 本 局 可 (1) (2) 考 慮 根 據 該 考 生 於 是 次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已 應 考 之 同 一 科 目 的 部 分 卷 別 表 現 評 估 其 科目 成 績 ( 只 適 用 於已 應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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