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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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住房城乡乡建建设设部关于建部关于建设设工程企工程企业资质资业资质资格格延延续审查续审查有关有关问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市2013106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

2、通知如下: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 5 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

3、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 1 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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