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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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

2、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

3、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

4、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5、;从业人员 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

6、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7、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

8、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1

9、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10、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 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 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

11、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 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炉 小微企业将成扶持重点(图) 2011-07-11 10:49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http:/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

12、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 3 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 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加强分类管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础。这次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 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 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据了解,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 2003 年 2

13、月发布实施的。该标准在界定企业范围、明确统计分类、 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 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都采用职工人数、销售收 入和资产 3 个指标进行划分,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至今已有 8 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 高,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入标准上限偏低, 人数标准偏高。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 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了划分,未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

14、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涉及中型和小型企业,没有涉及微型企业,而大多 数国家的企业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由于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 机中,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 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准存在的问题,而且对研究 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 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

15、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 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 研能力总体偏低,但却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准划出了微型企业 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较 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现阶段在兼顾劳动 生产率的同时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四是便于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新标准明 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小微企业将成扶持重点“新

16、标准为财政和税收政策出台提供了配套依据和基础,特别是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 角度,对财政如何补贴、税收如何减免提供了依据。 ”业内专家表示。据悉,此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 8 次,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 覆盖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 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 10 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 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使我国企业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的 界定大体一致。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除金融、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外,新 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到 84 个行业大类、362 个行业中类和 859 个 行业小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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