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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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审 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县管权限内 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核 准手续的依 法必须招标 的基建工程 、特许经营 项目招标方 式和招标范 围的核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 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2、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 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 (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

3、,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 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一)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 或者邀请招标;(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 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 相关责任。需要

4、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 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 准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05年)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 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5.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

5、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6.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 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 7.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

6、见(汕府办2011126号)第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委员会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市发改、住建、财政、规划、交通、水务、 审计、经信、统计、监察、法制、城管、港口、公路、国税、地税局、国资委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所需 材料,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职权依据”中所列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审查办事单位

7、的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发“项目招标核准函”。 6.事后监管责任: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八十一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12345;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 话:88

8、629079,地址:汕头市金砂路50号2楼。 2 县管权限内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 1.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 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 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 予以保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

9、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 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 20136号)第一点 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 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 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0、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五点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 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 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5.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521号)第一点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对按照国家和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新版本)规 定需要上报国家、

11、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办理。除按规定属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项目, 以及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 定的企业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流程、时限、所需 材料,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按照“职权依据”中所列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审查办事单位的申请材料。 4.决定责任:根据材料审查情况,

12、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发“项目招标核准函”。 6.事后监管责任: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日常监督。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 一条。 2.监督方式: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 12345;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 话:88629079,地址:汕头市金砂路50号2楼。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第 1 页

13、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审 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汕头市金平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 3 县管权限的 外商投资项 目核准 1.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 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 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

14、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 予以保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 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2.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 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 2013

15、6号)第一点 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 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 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五点 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发展改 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 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

16、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 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6.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7.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汕头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201521号)第一点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对按照国家和省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新版本)规 定需要上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办理。除按规定属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项目, 以及由市、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其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规 定的企业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规定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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