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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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 易。

2、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 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 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 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 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 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 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 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

3、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 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 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条 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二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 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

4、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 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大厅是期货合约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大厅进行管 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 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指由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 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 训考核合格,取得上海期货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

5、意见,不得 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布开市、收市; (二)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七)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一)会

6、员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三)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大厅,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 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对出市代表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 关纪律,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 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

7、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 记。投资者分为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 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 字并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投资 者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将投资者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

8、、身份证影印件 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 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交易可以按规定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 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投资者书面委托时,应依序编号,由业务人员 签字并标记时间,其中一联交投资者收执。 第三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投资者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投资者可

9、提出变更和撤销指令。 第三十六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投资者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投资者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 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每日交易闭市后应当为投资者准备交易结算报告。投资者有权 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按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交易,并为投资者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投资者对自己委托的期 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投资者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

10、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须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单独开设自营 专用资金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第五章 交易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 含增值税价格。 第四十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替代品的升、贴水由 交易所另行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 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

11、的成交价格。集 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四十八条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四十九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 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五十一条 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 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 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

12、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 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交易所确定该合约在该交易日 收市时出现涨(跌)停板,并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 算和保证履约。 第五十五条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 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 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

13、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只能 用于会员与投资者、会员与交易所之间期货业务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当将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以备随时 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经纪会员不得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用标准仓单或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受理投资者委托指令后,应及时将投资者的指令输入交易席位 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竞价交易。 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14、原则进 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 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 则:最新成交价=sp bp cp sp, 最新成交价=cp cp bp sp, 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 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 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

15、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会员应及 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 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 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 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交

16、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 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 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 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 追加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 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 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 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 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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