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 鬼 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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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酒 鬼 酒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重 大 信 息 内 部 报告 制 度 (2012 年2 月28 日经公 司第 五届董 事会 第四次 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酒鬼 酒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 重大信 息内部报 告工作, 保证公司 内部重 大 信息的快 速传递、 归集和有 效管 理, 及时、 准确、 全面、 完整 地披露 信息, 维护 公司及 投资者的 合法 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2、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2008 年修 订) ( 以 下简称 “ 上市 规则 ”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公 司章程 的要求 , 结合公司 实际, 制 定本制度 。 第 二条 公司重 大信息 内部 报告制 度是指 当出 现、发 生或即 将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情 形 或 事 件时, 按 照本制 度 规定负有 报告义 务 的有关人 员、 机 构 和部门, 应当 在第一时 间将相 关 信息向公 司董事 长 报告并通 知董事 会 秘书的制 度。 第 三条 当董事 会秘书 需了 解重大 事项的 情况 和进展

3、时,相 关部 门及人员 应予以 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及 时、 准确、 完整地 进行回复, 并 根据要求 提供相 关 资料。 第四条 本制 度所称 “内部信 息报告 义 务人”包 括: (一) 公司 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 人 员、各部 门负责 人 ; (二) 公 司子公 司 董事长和 经理、 分 支机构负 责人; (三) 公司 派驻参 股公司的 董事、 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 ; (四) 公司 控股股 东和实际 控制人 ; (五) 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其他 股 东; (六) 公司 各部门 其他对公 司重大 事 件可能知 情的人 士 。 第五条 本制 度适用 于公司及 子公司 、

4、参股公司 。 第二章 重大信息 的范围 第 六条 公司重 大信息 包括 但不限 于公司 及公 司下属 分支机 构或 子公司、 参 股公司 出现、 发生 或即将 发生的以 下内容 及 其持续变 更进 程: 2 (一)拟 提交公 司 董事会、 监事会 审 议的事项 ; (二) 各子 公司召 开董事会、 监事会 、 股东大会 (包括 变更召 开 股东大会 日期的 通 知 )并作 出决议 的 事项; (三) 公司 各部门 或各子公 司、 参股 公司发生 或拟发 生 以下重大 交易事项 ,包括 : 1 、 购 买或出 售资产 ; 2 、 对外 投资 ( 含委托 理财 、委托 贷款、 对子 公司、 合营企

5、 业、 联营企业 投资、 投 资交易性 金融资 产 、 可供出 售金融 资 产、 持有 至到 期投资等 ) ; 3 、 提 供财务 资助; 4 、 提 供担保 ; 5 、 租 入或租 出资产 ; 6 、 签 订管理 方面的 合同 (含 委托经 营 、受托经 营等 ) ; 7 、 赠 与或受 赠资产 ; 8 、 债 权、债 务重组 ; 9 、 研 究与开 发项目 的转移; 10 、签订 许可使 用 协议; 11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认定的 其他交 易 事 项。 上述购买 、 出售 的 资产不含 购买原 材 料、 燃料 和动力 , 以及出售 产品、 商 品等与 日 常经营相 关的资 产 , 但资

6、产 置换中 涉 及购买、 出售 此类资产 的,仍 包 含在内。 (四) 公司 发生的 上述重大 交易达 到 下列标准 之一的, 应当及时 报告并披 露: 1 、 交易 涉及 的资产总 额占 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总资 产 的 10% 以 上, 该交易 涉及的 资产总额 同时存 在 账面值和 评估值 的 , 以较高者 作 为计算数 据; 2 、 交易 标的( 如股权 )在 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 相关的 营业收 入占 公司最近 一个会 计 年度经审 计营业 收 入的 10% 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 元; 3 、 交易 标的( 如股权 )在 最 近一 个会计 年度 相关的 净利

7、润 占公 司最近一 个会计 年 度经审计 净利润 的 10% 以 上,且 绝对金 额超过 100 3 万元; 4 、 交易 的成交 金额( 含承 担债务 和费用 )占 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 、 交易产 生的利 润 占公司最 近一个 会 计年度经 审计净 利 润的10% 以上,且 绝对金 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 计算中 涉 及的数据 如为负 值 ,取其绝 对值计 算 。 (五)关 联交易 事 项: 1 、 本 条第一 款第( 三)项规 定的交 易 事项; 2 、 购 买原材 料、燃 料、动力 ; 3 、 销 售产品 、

8、商品 ; 4 、 提 供或接 受劳务 ; 5 、 委 托或受 托销售; 6 、 关 联双方 共同投 资; 7 、 其 他通过 约定可 能造成资 源或义 务 转移的事 项; (六)发 生的关 联 交易达到 下列标 准 之一的, 应当及 时 报告: 1 、 公司 与关 联自然人 发生 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 的关 联 交 易; 2 、 公 司与关 联法人 发生的交 易金额 在 300 万元以 上,且 占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净 资产绝对值0.5% 以 上的关联 交易。 (七)重 大诉讼 和 仲裁事项 : 1 、 涉及 金额 占公司最 近一 期经审 计净资 产绝 对值 10% 以上 ,

9、且 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的 重大诉 讼、 仲裁事项 ; 2 、 连续 十二个 月内发 生的 诉讼和 仲裁事 项涉 案金额 累计达 到前 款所述标 准的, 适 用该条规 定。 (八) 其 它重大 事 件: 1 、 变 更募集 资金投 资项目; 2 、 业 绩预告 和盈利 预测的修 正; 3 、 利 润分配 和资本 公积金转 增股本 ; 4 、 股 票交易 异常波 动和澄清 事项; 5 、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涉及的重 大事项 ; 6 、 公 司证券 发行、 回购、股 权激励 计 划等有关 事项; 4 7 、 收 购及相 关股份 权益变动 事项; 8 、 公 司及公 司股东 发生承诺 事

10、项。 (九) 重 大风险 事 项: 1 、 发 生重大 亏损或 者遭受重 大损失 ; 2 、 发生 重大债 务、未 清偿 到期重 大债务 或重 大债权 到期未 获清 偿; 3 、 可 能依法 承担的 重大违约 责任或 大 额赔偿责 任; 4 、 计 提大额 资产减 值准 备; 5 、 公 司决定 解散或 被有权机 关依法 责 令关闭; 6 、 公 司预计 出现资 不抵债 ( 一般指 净 资产为负 值) ; 7 、 主要 债务人 出现资 不抵 债或进 入破产 程序 ,公司 对相应 债权 未提取足 额坏账 准 备; 8 、 主 要资产 被查封 、扣押、 冻结或 被 抵押、质 押; 9 、 主 要或

11、全 部业务 陷入停顿 ; 10、 公司在 用的商 标、 专利、 著作权、 专有技术 等重要 资 产或技 术的取得 或使用 存 在重大不 利变化 ; 11 、 公司 因涉嫌 违 法违规被 有权机 关 调查, 或 受到重 大 行政、 刑 事处罚; 12 、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因涉嫌违 法违规 被 有权机关 调查或采 取强制 措 施及出现 其他无 法 履行职 责, 或因身 体、 工作安 排 等其他原 因无法 正 常履行职 责达到 或 预计达到3 个月 以 上的; 13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或者公 司认定 的 其他重大 风险情 况 。 (十) 重 大变更 事 项: 1 、 变

12、更 公司名 称、 股票简称、 公司章 程、 注册资 本、 注 册地址 、 办公地址 和联系 电 话等; 2 、 经 营方针 、经营 范围和公 司主营 业 务发生重 大变化 ; 3 、 变 更会计 政策、 会计估计 ; 4 、 董 事会通 过发行 新股或其 他再融 资 方案; 5 、 持 有公司5% 以上 股份的股 东或实 际 控制人持 股情况 或 控制公 司的情况 发生或 拟 发生较大 变化; 6 、 公司 董事长 、 总 裁、 董事 ( 含独立 董事) 、 关键技 术人 员或三 5 分之 一以 上的监 事 提出辞职 或发生 变 动; 7 、 生产 经营情 况、外 部条 件或生 产环境 发生

13、重大变 化 ( 包 括产 品价格、 原材料 采 购、销售 方式发 生 重大变化 等) ; 8 、 订立 重要合 同,可 能对 公司的 资产、 负债 、权益 和经营 成果 产生重大 影响; 9 、 新颁 布的法 律、行 政法 规、部 门规章 、规 范性文 件、政 策可 能对公司 经营产 生 重大影响 ; 10 、聘任 、解聘 为 公司提供 审计服 务 的会计师 事务所 ; 11 、法院 裁定禁 止 控股股东 转让其 所 持股份; 12 、任 一股东 所持公 司 5% 以上 股份 被质 押、 冻结、 司法拍 卖 、 托管、设 定信托 或 被依法限 制表决 权 ; 13、 获得大 额政府 补 贴等额

14、外 收益或 发 生可能对 公司资 产、 负债、 权益或经 营成果 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14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或公司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第 七条 公司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发生 或拟 发生变 更,公 司控 股股东应 在就该 事 项达成意 向后及 时 将该信息 报告公 司 董事会、 董事 会秘书, 并持续 报 告变更的 进程。 如 出 现 法 院 裁 定 禁 止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情 形 时, 公司 控股股 东应 在收到法 院裁定 后 及时将该 信息报 告 公司董事 会 和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 划分 第八

15、条 公司信 息 披露事务 由董事 会 统一领导 和管理 。 公 司董事 长为公司 信 息披 露 的第一责 任人, 董 事会秘书 为直接 责 任人。 董事 会 秘书办公 室 为公 司 信息披露 事务的 管 理部门。 公 司各部 门、 下属公 司 为公司内 部的信 息 披露部门 , 负责 向公 司 董事会 秘书办 公 室 报告本 制 度规定的 信息。 未 经通 知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办公室 并履行 法定 批准程 序,公 司的 任 何部门、 下属公 司均 不得以公 司名义 对 外披露信 息或对 已 披露的信 息 做任何解 释或说 明 。 第 九条 公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公司 各部门 、下 属公司

16、的负责 人为 6 履行信息 报告义 务 的第一责 任人, 各 部门、 下属 公司应 指定专人 为履 行信息报 告义务 的 联络人。 第 十条 报告人 负责本 部门 (下属 公司) 应报 告信息 的 收集 、整 理及相关 文件的 准 备、 草拟工 作, 并按 照本制度 的规定 向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办公 室 报告 信 息并提交 相关文 件 资料。 第十 一 条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办公室 ,负责 向报 告人收 集信息 、制 作信息披 露文件、 对外公开 披露信 息 及与投资 者、 监管 部门及其 他社 会各界的 沟通与 联 络。 第十 二 条 公司 总裁、 财务 负责人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在按 本制 度要求报 告重大 信 息之外, 对 其他报 告人负有 督促义 务 , 应督促报 告 人履行信 息报告 职 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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