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东磁:关于公司回购激励对象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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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 京 市 中 咨 律 师 事 务 所 BEIJING ZHONGZI LAW OFFICE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 100034 6-8 th /F,New Era Bldg.26 West Ping An Li Avenue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4, China Tel :+ 86-10-66091188 Fax : +86-10-66091616 Post code:100034 _ 关于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激励对象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 北 京 市 中 咨 律 师事 务 所 关 于 横 店集 团 东 磁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回购激励对象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 :横 店集团 东磁 股份有 限公 司 北京市 中咨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横店东磁 或公司) 的常年 法律顾问, 受 横店东磁委托, 为公司回购 激励对 象 股份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 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并 参照上 市公司 回购社 会公众股 份管理 办法( 试行)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3、 )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 (以下简 称补 充规定 ) 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以集 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基于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 本所律师主要 系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 现行 有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 律师已 严格履 行法定职 责,遵 循了 诚 实、守信 、独立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 对公司本次

4、回购股份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 律师采 用的核 查、验证 方法主 要包括 审查有关 书面材 料、 审 查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 现场见证 、 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计算数据及符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 出具法律意见之真 实性、 完 整性和准确性; 如未加特别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 验证即包括上述方法。 4、 横店 东磁 保 证已提 供本所律 师认为 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所 必需的 、真实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5、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 一致性。 5、本所 律师对 与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有 关的所 有文件资 料及证 言 均已 经进行 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单位、 横店东磁或有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在充分履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 义务 基础上进行核查、验证后 作出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回购股份 而向监管部门报备时作为备案文 件 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6、责精神, 依据 公 司法 、 证券法 并参照 管理办法 、 补充规定 、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 规定,对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本次 回购股 份的 可行性 1、 根 据横 店东 磁出 具 的 关 于回 购并 注销 已 授予限 制性 股票 的报 告 书( 预 案 ) (以下简称 回购预 案 ) , 公司终止实施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的原因是 今年以来, 公司所 投资的光伏产业由于受 产能过剩、 欧债危机、 美国经济低迷等外围因素影响, 致 使市场需求大幅度萎缩, 进而严重影响了公司今年

7、及以后未来一、 两年的经营业 绩。 公司预测 股权激励计划 解锁条件中关于经营业绩的指标无法实现, 继续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失去意义 。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上述终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 的理由不违反 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 管理 办法 及股权 激励计 划的 有关规定 ,公司 股东大 会是实 施 股权激励计划 的内部最高决策机关, 有权对 股权激励计划 及其变更和 终止进行审批。 3、 股 权激励 计划 经 公司股东 大会审 议批准 终止后, 股权 激励计 划的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全部内容即失去法律效力,应终止执行。其中,激励对

8、象依据股权激励计划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认为业绩指标无法达到 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 的条件时, 有权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 股权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 划 终止后即失去法律效力, 应终止执行;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应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 二 、 关于 本次 回购股 份 的 预 案 1、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 回购预案 , 本所律 师确认 , 该 回购预案 规定了 本次回购股份之 目的、 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 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拟回购股 份的种类、 数量和比例、 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 购股份的期限 及 决议有效

9、期 、 回购股份的处置、 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及回购数量、 预计回购并注 销后公司股权结构的 变动情况、 管理层关于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 财务及未 来 发展影响的分析 、 债权安排、 回购安排、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待履行的程序 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股票情况等 管理办法 和 业 务指引 所 要求的全部内容 。 2、经审 查,上 述回 购预案 的内容 符合或 未违反 公司法 、 证 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本次回购股份而拟定的 回购预案 具备 管理 办法 和 业务指引 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并且相关内容符合

10、或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关于 本次 回购 股份的 法定 条件 1、 根据横店东磁 提供 的材料,2006 年 7 月 3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行字 200629 号关于核准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 询价发行 1200 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 4800 万股。2006 年 8 月 2 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687 号 关于横店 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股股票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网上定价发行的 4800 万

11、社会公众股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开上市交易 。网下配售的 1200 万股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上 市流通。 2007 年 10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79 号关于核 准横店 集团东磁股份有限 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 核准, 公司向社会公开增发人民币普通 股 2545 万股。2007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公开增发的社会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流通。 2008 年 3 月 18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7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 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以 2007 年末总股本 20,545 万股为基数,

12、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计转增股本 20,545 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1,090 万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横店东磁的股票上市至今已满一年,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横店东磁 前一年内 在工商、 税务、 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 劳动等方面均 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的情形; 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不存 在违反国家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13、行为, 符合 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 (二)项之规定 。 3、 根据 回购 预案 及 公司出 具的说 明与承 诺, 横店 东磁 的 董事和 管理层 不会发生变更, 横店东磁 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均不会受到重大影 响, 横店东 磁 的客观经营环境也不会因此次回购而变化 。 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本次回购股份后, 横店东磁仍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 符 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回购预案 , 本次回购股份后, 横店东磁的总股本为 41090 万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为 41089.6850 万股, 占横店东磁总股本的 99.99% 。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

14、回购股份后, 横店东磁的股权分布继续满足上市 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管理办法 规定的所 有 条件。 中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四 、关于 本次 回购 股份的 法律 程序 1、 横店东磁于2011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 案 (以下简称 终止 回购议案 ) , 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 。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 意见, 认为 “公司本次 终止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合法、 合规, 是可行的, 也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 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 横店东磁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 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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