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科技: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制度(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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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1 深 圳 万 润 科 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投 资 者 接 待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证 券市 场 公 开 、 公 平 、 公正 原 则 , 规 范 深 圳 万润 科 技 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对 外 接 待 行为 , 加 强 公 司 对 外 接待 及 与 外 界 的沟通和交流,提高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法 、 深 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中小企 业板

2、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2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 其 信息披露 等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 公 司章程 、 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 度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 司实际情况 , 制订 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 工 作, 是指公司通 过接受 投资者 、 媒体、证券机构的调 研、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 、路演和业绩 说明会、新闻采访 等 活动,增进资本市 场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 的工作。 第 三 条 本 制度 所 称重 大 信 息 是 指 对公司 证券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易 价 格 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 响的信息, 包

3、含但 不 限于 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利润分配和资 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 (二)与公司收购 兼 并、资产重组等事 项 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 证券 发 行、回购、股权激 励 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 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获 得 专利、 政府部门批 文 ,签署重大合同等 ; (五)与公司重大 诉 讼和仲裁事项有关 的 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 交 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有 关的信息;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2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应披露 事 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目的 和遵 循 原则 第 四 条 制定本制度 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 在接受调研、采访、 沟通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 平性,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增进 资 本市场对公司的了 解 和支持。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 则 : (一)公平、公正 、 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有选择性的、私下或 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 对象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 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 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

5、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 性陈述,不得有夸 大 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刊物 或 网络上刊载非公开 的 重大信息。 (四)合规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接待过程中保证 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 、 完整、及时、公平 。 (五)高效低耗原 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 范。 (六)互动沟通原 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 访 者的意见、建议, 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 良 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 人和 从 职人 员 素质 要求 深圳万润科技股

6、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3 第 六 条 公 司 接 待 事务 工 作 的 第 一 负 责 人为 公 司 董 事 长 , 主 办人 ( 直 接 责任人)为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协助 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 。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接待事务 具体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董事 长可以授权董 事会秘书负责处理接 待工作。除 本 制度确认 的 人 员 或 合 法 授 权的 人 员 外 , 公 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 得参与接待工作。公 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 作、业务往来 过程中,应婉言谢 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 问 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 备以

7、下素质和技能 : (一)熟悉公司生 产 经营、财务等状况 ,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 (二) 具备良好的知 识 结构, 熟悉证券、 法律 、 财务等方面的相关 知 识; (三)熟悉证券市 场 ,了解各种金融产 品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 制; (四)品行端正, 诚 实守信,具有良好 的 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 工作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在 定期 报 告 披 露 前 三 十 日内 、 重 大 信 息 或 者 重大 事 项 公 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 待活动。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信息披 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 、 路演、 分析师说明会 、 专题研 讨会、 投资者

8、接待等会议, 就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等情况广泛地与 投资者沟通和 交流,仅限于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 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公司出席 会议人员可 包 括 公 司董 事 、 监 事 、 总裁、副 总裁、 董 事 会 秘 书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等人员,必要时可 邀 请保荐代表人等中 介 机构或者专门机构 出 席。 第 十 条 业 绩 说 明 会、 分 析 师 会 议 、 路 演应 同 时 采 取 网 上 直 播的 方 式 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 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 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 予以说明。 第 十 一 条 在 进 行 业绩 说 明 会 、 分

9、析 师 会议 、 路 演 前 , 公 司 应确 定 投 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 答的范围,若回答的 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 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 十 二 条 业 绩 说 明会 、 分 析 师 会 议 、 路演 结 束 后 , 公 司 应 及时 将 主 要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4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 以公告的形式对外 披 露。 第 十 三条 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 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 场参观、 座谈沟通 前 , 通 过 电话 等 方 式 进 行 沟 通 (见 附 件 1 ) ; 待 公 司同 意

10、 后 , 将 对 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 约登记(见附件 2 ) ,并签署承诺书( 见 附件 3)。 第 十 四 条 现 场 接 待分 析 师 、 证 券 服 务 机构 人 员 、 新 闻 媒 体 等特 定 对 象 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 责。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确认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 资料、验证身份证明 等 ),保存承 诺书、身份证明等 相 关文件。 公司应根据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 公开信息。 公司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陪同参观,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特

11、定对 象 基 于 对 公 司 调 研或 采 访 形 成 的 投 资 价值 分 析 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应知会公司。公司应 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 发 现 其 中 涉 及公 司 的 基 础 信 息 存在虚假、错 误 或误 导 性 记 载 的 , 应 要求 其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的 , 公 司 应 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 说明。 公司发现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 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 知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 公司证券。 第

12、十 六 条 公司 应 将与 特 定 对 象 的 沟 通 情况 置 于 公 司 网 站 和 以公 告 的 形 式对外披露。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可 以通 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投 资 者 交 流 会 、 网上 说 明 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 播范围,以便更多投 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 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实 施再 融 资 计 划 过 程 中( 包括 非 公 开 发 行) ,向 特定 个 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 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不得通过向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5 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 息以吸引其认购公 司

13、 证券。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在 进行 商 务 谈 判 、 签 署 重大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公 开 招 投标、竞拍的除外) ,该重大事项未披露 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 公司应要求对方及 其 参与人签署保密协 议 ( 见附件4),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 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 不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一旦 出现泄漏、市场传闻 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将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 券 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在 股东 大 会 上 向 股 东 通报的 事 件 属 于 未 公 开重大 信 息 的 , 应当将该通

14、报事件 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 时披露。 第 二 十 一 条 公司 及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在 与 以 下 特 定 对 象 进行 信 息 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 泄漏,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一) 从事证券分 析、 咨询 及其他证券服 务 业的机构、 个人及 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 资 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 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 股 本 5 以上股份的 股东 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 新 闻从业人员及其关 联 人; (五)深圳证券交 易 所认定的其他单位 或 个人。 第 二 十二 条 公司应当在与特定对象沟 通 结束后两

15、个交易日 内, 编制 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见附件 5 ) , 并将 该 表 及 活 动 过 程 中所 使 用 的 演 示 文稿、提供的文档等 附件(如有)及时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 业 务 专 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网站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该表至少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 员 、时间、地点; (三)活动的主要 内 容 ; (四)其他内容。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 接待管理 制度 6 若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 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 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 的,可以不再重复上 传,但应当在 本次刊载的投资 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 中 予以说明。 第 二 十三 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接受调研、 沟通 、 采访 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不得以 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 第 二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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