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专题研讨会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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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 1 3 年6 月1 4 日 星 期 五 第 五 版 法 律 文 化 周 刊 第1 6 2 期 法 律 文 化 部 主 办 电 话 6 7 1 7 6 7 4 1 荩 编 者 的 话 新 媒 体 环 境 下 实 现 司 法 与 传 媒 良 性 互 动 新 华 社 传 媒 专 家 陆 小 华 推 动 司 法 与 传 媒 良 性 互 动 专 题 研 讨 会 发 言 摘 要 网 络 时 代 司 法 与 传 媒 的 再 平 衡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刘 品 新 推 动 司 法 与 传 媒 良 性 互 动 专 题 研 讨 会 自 媒 体 时 代 人 民 法 院 亟 待 适

2、 应 的 四 个 方 面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邹 碧 华 对 一 个 常 新 的 问 题 的 几 点 看 法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院 长 刘 斌 在 当 今 自 媒 体、 新 媒 体 日 趋 发 达 的 背 景 下, 我 们 表 现 出 四 个 方 面 的 不 相 适 应: 一 是 媒 体 价 值 观 不 尽 适 应。 现 实 中, 有 的 人 呈 现 出 鸵 鸟 心 态, 不 愿 意 面 对 媒 体, 于 是 出 现 了 一 些 重 大 敏 感 性 案 件 由 于 不 向 媒 体 开 放 而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质 疑

3、的 情 况。 有 的 人 觉 得 媒 体 应 对 比 较 麻 烦, 总 是 用 敷 衍 心 态 来 处 理 媒 体 事 务。 有 的 人 则 表 现 出 自 大 心 态, 根 本 不 把 媒 体 放 在 眼 里, 雷 人 雷 语 频 现。 还 有 的 人 面 对 原 本 一 些 存 在 错 误 的 决 策 或 裁 判, 死 不 认 账, 最 终 陷 入 被 动。 在 网 络 媒 体 领 域, 法 院 还 存 在 一 个 问 题, 即 正 面 声 音 比 较 弱 小, 缺 乏 意 见 领 袖。 这 些 现 象 说 明, 我 们 对 传 媒 价 值 的 认 知 严 重 不 足, 不 能 适 应 传

4、 媒 发 展 的 现 实。 不 少 人 仅 仅 把 媒 体 视 为 法 宣 工 具, 认 为 可 有 可 无, 没 有 认 识 到 媒 体 在 公 共 关 系 构 建、 信 息 沟 通 上 的 重 大 价 值, 更 没 有 认 识 到 向 媒 体 公 开 是 一 种 责 任。 其 实, 媒 体 还 是 司 法 自 我 提 升 的 一 种 契 机。 通 过 媒 体 监 督, 实 现 司 法 公 开, 可 以 让 法 院 的 各 种 行 为 更 趋 规 范。 二 是 知 识 结 构 不 尽 适 应。 对 传 媒 受 众 心 理 的 把 握 不 准。 社 会 认 同 原 理 表 明, 社 会 中 总

5、 是 会 有 大 规 模 的 从 众 行 为, 似 乎 每 一 个 人 都 要 参 考 周 围 的 人 的 行 为 来 决 定 自 己 应 该 做 什 么。 社 会 认 同 让 周 围 的 人 的 行 为 逐 渐 影 响 着 人 们, 而 更 为 可 怕 的 是, 很 少 有 人 意 识 到 这 种 影 响。 沃 尔 特 李 普 曼 在 社 会 舆 论 一 书 中 写 道, “ 当 大 家 都 以 相 同 的 方 式 去 思 考 时, 没 有 谁 会 想 得 太 认 真” , “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人 们 都 是 先 下 结 论 再 观 察, 而 不 是 观 察 之 后 再 下 结

6、 论” 。 刻 板 印 象 是 心 理 学 上 的 一 个 重 要 概 念, 意 思 是 人 们 在 认 知 事 物 时, 比 较 容 易 受 自 己 内 心 片 面 化 印 象 的 影 响。 当 前, 由 于 一 些 司 法 丑 闻 事 件 的 影 响, 公 众 对 司 法 的 负 面 刻 板 印 象 渐 趋 形 成。 在 一 些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候, 公 众 往 往 从 负 面 来 理 解。 这 些 方 面, 我 们 的 认 知 非 常 有 限。 三 是 策 划 能 力 不 尽 适 应。 我 们 的 媒 体 策 划 能 力 比 较 欠 缺。 有 的 应 对 媒 体 时 定 位 模

7、糊。 新 闻 稿 像 判 决 书 或 者 结 案 报 告, 缺 乏 宣 传 定 位 的 准 确 性, 导 致 媒 体 沟 通 失 效 或 出 偏。 有 的 写 出 来 的 东 西 概 念 化, 空 洞、 苍 白。 缺 乏 内 容 和 细 节 支 持 的 稿 件 会 缺 乏 吸 引 力 和 说 服 力。 如 法 庭 上 隔 离 质 证 中 证 人 漏 洞 百 出 的 事 实, 往 往 胜 过 无 数 辩 解。 有 的 缺 乏 情 感。 当 前, 负 面 舆 情 往 往 会 有 较 为 强 烈 的 情 感 支 持, 帖 子 极 易 激 发 公 众 的 情 感 反 应。 而 我 们 正 面 宣 传

8、的 稿 件, 却 往 往 缺 乏 有 血 有 肉 的 内 容 支 撑。 有 的 不 懂 得 顺 势 而 为。 在 公 众 情 绪 化 时, 不 懂 得 引 导, 使 之 冷 静 理 性 思 考。 还 有 的 对 受 众 思 维 和 语 言 的 把 握 不 准。 不 能 用 别 人 的 视 角 来 看 世 界。 其 实, “ 客 观 世 界 是 什 么 并 不 重 要, 读 者 眼 里 的 世 界 是 什 么 才 重 要”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是 有 道 理 的。 四 是 管 理 方 法 和 评 价 体 系 不 尽 适 应。 我 们 在 管 理 上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不 足。 例 如,

9、 审 判 公 开、 文 书 公 开 不 充 分, 造 成 媒 体 有 时 候 很 难 从 法 院 获 得 信 息。 新 闻 发 布 制 度 还 不 成 熟, 在 一 些 重 大 案 件 或 者 敏 感 性 案 件 中, 不 善 于 向 外 界 释 放 正 面 信 息 的 后 果, 易 形 成 负 面 舆 情。 在 媒 体 应 对 能 力 方 面 缺 乏 专 业 化 的 培 训。 更 加 重 要 的 是, 我 们 尚 未 把 媒 体 应 对 工 作 和 舆 情 引 导 效 果 纳 入 管 理 范 围, 未 作 为 一 项 职 责 建 立 起 相 应 的 评 价 体 系。 这 些 都 制 约 着

10、人 民 法 院 媒 体 应 对 能 力 的 提 升。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关 系 既 是 一 个 老 问 题, 也 是 一 个 常 新 的 问 题。 传 媒 与 司 法 的 关 系 从 形 式 上 看 是 报 道 与 被 报 道、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 关 系, 就 其 内 涵 而 言 实 际 上 有 三 层 关 系: 表 层 关 系 是 媒 体 与 司 法 机 关 的 关 系, 表 现 为 记 者 与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官、 司 法 行 政 人 员 等 发 生 的 关 系; 中 层 关 系 是 新 闻 自 由 与 司 法 的 独 立 判 断 之 间 的 关 系, 新 闻

11、自 由 具 有 开 放 的 特 征, 司 法 的 独 立 判 断 具 有 封 闭 的 特 性, 民 主 离 不 开 新 闻 自 由, 法 治 不 能 缺 少 独 立 审 判, 独 立 与 新 闻 自 由 体 现 着 一 个 社 会 民 主 与 法 治 两 种 等 量 价 值; 深 层 关 系 是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关 系, 是 大 众 私 权 利 与 国 家 公 权 力 的 关 系, 亦 即 公 民 的 知 情、 批 评 建 议 等 权 利 与 国 家 的 司 法 权 力 的 关 系, 我 认 为 这 是 传 媒 与 司 法 关 系 的 实 质。 传 媒 影 响 司 法 的 具 体 途

12、径 有 两 种: 一 是 直 接 影 响, 当 司 法 机 关 或 司 法 人 员 看 到 传 媒 公 开 的 报 道 或 批 评 后, 或 多 或 如 何 实 现 司 法 和 传 媒 的 良 性 互 动? 我 概 括,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几 点: 第 一, 良 性 互 动 的 前 提 是 要 形 成 新 的 理 念, 即 借 助 传 播 增 强 司 法 公 信, 借 助 传 媒 和 自 媒 体 的 传 播 来 增 强 司 法 公 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周 强 最 近 的 一 系 列 观 点 是 很 有 深 意 的。 比 如, 他 强 调 司 法 公 正、 司 法 公 开

13、、 司 法 公 信; 他 提 到“ 法 官 的 一 言 一 行、 法 官 与 当 事 人 的 每 次 接 触, 都 可 能 因 各 种 因 素 成 为 舆 论 关 注 的 焦 点” 。 我 认 为, 他 这 些 观 点 联 系 起 来, 其 核 心 恰 恰 是 在 司 法 公 信, 借 助 传 媒 和 自 媒 体 的 力 量, 确 立 和 强 化 司 法 公 信。 有 了 司 法 公 信, 才 有 法 律 权 威。 因 此, 必 须 借 助 传 媒 和 自 媒 体 来 强 化 司 法 公 信。 第 二, 良 性 互 动 的 基 础 是 司 法 公 正、 司 法 公 开。 不 可 否 认, 在

14、媒 体、 尤 其 是 自 媒 体 上 激 起 舆 论 焦 点 的, 往 往 与 人 们 心 目 中 认 为 某 个 案 子 判 得 不 公 有 关。 信 息 缺 失 和 阻 碍 会 激 发 人 们 的 探 索 欲 望 和 传 播 欲 望。 你 越 拦 阻, 人 们 越 要 传 播; 你 越 不 让 他 走 进 去, 他 越 把 信 息 弄 出 来; 越 是 信 息 缺 失, 越 容 易 引 起 人 们 的 重 视, 越 要 搞 出 个 究 竟。 在 今 天, 感 觉、 情 绪 与 行 动 之 间 的 距 离 很 短, 转 换 时 间 很 短, 可 能 几 秒 钟 就 转 换 了。 所 以, 良

15、 性 互 动 的 基 础 是 司 法 公 正 和 司 法 公 开。 第 三, 良 性 互 动 的 核 心 是 顺 应 规 律、 利 用 规 律。 老 的 传 播 规 律 要 适 应, 也 要 适 应 新 规 律、 利 用 新 规 律。 传 统 媒 体 是 大 喇 叭 传 播, 传 播 路 径 像 个 树 冠, 控 制 住 树 干 就 能 控 制 信 息 传 播。 新 媒 体 传 播 方 式 是 关 系 链 传 播, 一 个 人 接 一 个 人 如 人 链 般 传 播, 像 沿 着 无 数 蜘 蛛 网 一 样 传 播 开 去, 迅 速 爆 发。 顺 应 关 系 链 传 播 规 律 就 要 有 这

16、 样 的 意 识, 即 事 实 传 播 和 观 点 传 播 同 样 重 要, 直 接 传 播 和 驱 动 传 播 同 样 重 要, 随 时 传 播 与 定 时 传 播 同 样 重 要 等。 第 四, 良 性 互 动 的 途 径 是 协 同 合 作。 司 法 与 传 媒 寻 求 良 性 互 动, 不 能 首 先 考 虑 约 束 对 方 的 行 为, 应 当 首 先 考 虑 协 同 合 作。 传 媒 也 应 该 学 会 协 同。 就 法 院 和 传 媒 关 系 而 言, 在 采 访 这 个 环 节, 法 院 是 强 势 的, 传 媒 是 弱 势 的。 法 院 让 你 出 去 就 得 出 去, 不 让 你 进 去 你 就 不 进 去。 但 是, 在 审 后 环 节, 法 院 是 弱 势 的, 传 媒 是 强 势 的。 因 此, 指 导 思 想、 机 制 设 计、 传 播 策 略 等 等 的 着 眼 点 都 应 是 协 同 合 作, 不 能 只 考 虑 用 规 则 约 束 对 方。 第 五, 良 性 互 动 的 重 点 是 社 会 沟 通。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要 适 应 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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