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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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文 化 旅 游 提 升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文 化 旅 游 提 升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管 理, 提高投资使用效率 , 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根据 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4 5 号令) 、 中 央 预 算内 投 资 监督 管 理 暂行 办 法 ( 发 改投 资 2 0 1 5 5 2 5 号 ) ,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 十三五 ” 文化旅游提 升工程实施方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的 地 方

2、 项 目 。 中 央 本 级 项 目 按 照 中 央 预 算 内 直接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方案 相关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 四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国 土 资 源 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文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林业局、 旅游局 、 文物局编制 方案 , 作 为 安 排 年 度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的 主 要 依 据 。 方 案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共同调整,共同检查。 第五条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 方案 明确的

3、支持范围, 且在 “十2 二五”期间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遗产保护利用、 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含红色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的入库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行业主 管部门共同申报, 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确定, 由地方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示。 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具体项目。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申报, 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 由地方对入库项目进行复核并公 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具体项目。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保护利用设施项目, 由试点省 ( 市) 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经批准的

4、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试点工 作需要, 在试点区域范围内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结合年度投资计 划一并申报。 项目库中不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和个数。 年度投资计划 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不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投资下达后试点省 (市) 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 , 将 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将安排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 项目业主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 试点省 (市) 分解 安排的具体项目, 如不符合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有关工作要求, 国 家发展改革委将责令调整项目或收回投资。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采取切块方式下达, 入库项目只列出拟 安排项目的数量,不

5、需列出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投资下达后各地按照管理办法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要求, 将中央投资3 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后, 将安排的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 方案 执行情况 , 中期可按程序 对项目库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 六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负 责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本 省 (区、 市 )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 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中央投 资额度限制等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 第 七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6、 部 门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年 度申请补助投资的项目。 年度申报项目必须从 方案 所附项目库 中遴选, 符合国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的相关要求,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的要求, 前期工作完备, 具备开工条件。 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 由试点省 (市 ) 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 在批准的试点区域范围内,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和资 金总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年申报。 第 八 条 建 设 项 目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地 方

7、项 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逐个审批项目, 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应当在可行性4 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可研报告审批应 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 审批规定。 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 不得申请中央预 算内投资。 第 九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年 度 申 报 项 目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 按地方申报的项目次序安排。 不符合 方 案 要求的项目当年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未纳入国家

8、重大建 设项目库的,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 十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结 合 年 度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规 模 , 编 制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年度计划后,应于 2 0 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下级发展改革部门, 抄送同级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 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 十 二 条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 采 用 按 比 例 补 助 并 控 制 补 助 投 资 最 高限额的方式予以安排。 原则上东、 中 ( 含享受

9、中部待遇的东部地 区 ) 、 西 ( 含 享 受 西 部 待 遇 的 地 区 ) 部 地 区 的 中 央 补 助 比 例 分 别 按 3 0 %、 6 0 %、 8 0 % 控 制 。 西 藏 自 治 区 、 四 省 藏 区 和 新 疆 南 疆 四 地 州 (含兵团) 的项目可按 方案 确定的最高补助限额予以全额补助。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东部地区不安排中央投资, 兵团5 全额安排中央投资。 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目, 不受最高补助限额 的限制。 国 家 公 园 体 制 试 点 的 保 护 利 用 设 施 项 目 统 一 按 照 中 央 负 担 8 0 % , 地方负担 2 0 % 的标

10、准执行, 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盘子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分省额度主要根据各省 (区、 市) 总体建设任务 , 按比例进行划分。 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督 促的相关规定, 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可适当调节中央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方案 相关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当地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 中央视各地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鼓励 地方政府和项目单位发挥主体责任, 利用企业债券、 社会资本合作 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第 十 五 条 地 方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要 督 促 项 目 实 施 主 体 建 立 中 央 预

11、算内投资台帐制度,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保证各方面配套资金按时 足额到位。 第 十 六 条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当 地 政 府领导下, 做好组织协调 , 统筹配置资源, 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 年 度投资计划下达后, 当年要确保项目全部开工, 年底前投资完成率 要达到 8 0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十 七 条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 事 前 规 范 审 核 、 事 中 强 化 监 督 、 事 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6 第 十 八 条 建 立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月 度 报 告 制 度 , 省

12、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于 每 月 1 0 日 前 , 通 过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 填 报 上 月 项 目开工、 投资完成 、 地方资金到位、 工程形象进度等 情况。 国家发 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实施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 第 十 九 条 严 格 依 照 批 准 的 项 目 名 称 、 内 容 、 规 模 和 标 准 进 行 建设。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 如 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 二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要 严 格 遵 循 有 关 建 设 程 序 , 符 合 土 地 、 环 评、 节能等管理要求

13、,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招标投标制 、 工程 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采取日常调度、 定期巡查、 重点抽查、 专项稽察、 考核评估等方式,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建 设 完 成 后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会 同 同 级 行 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并于每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报告年度验收结果。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14、革 委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年 度 投资安排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要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和稽察、 审 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 形成部门年度检查、 地方交叉检查、 重点稽 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对违规安排投资的做法, 省级相关部门和稽 察、审计等部门及时纠正。7 第 二 十 四 条 项 目 单 位 要 自 觉 接 受 审 计 、 监 察 、 财 政 等 部 门 的 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 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方案相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的, 按照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

15、定, 可 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 收回、 停止拨付中央补助投资 , 并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 者法律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审核不严造成损失的; (二) 对于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 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四)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 拖欠、 截留、 挪用、 挤占、 骗取、 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 2 0 1 7 年 2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 0 2 0 年 1 2 月 3 1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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