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185607 上传时间:2018-03-11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2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商信诺家庭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招 商信 诺家 庭住 院定 额给 付医 疗保 险 条款 阅 读指 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 解条 款,保险合同的内容 以条 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 合同 自投 保人 签收 之 日起 10 天 内称 为犹 豫期 。 在犹豫 期内 , 如 果您 对本 合同感 到不 满意 , 您 可以 要 求退还 全部 已交 保险 费, 本合同 终止 ; 犹 豫期 后, 您仍然 有解 除合 同的 权利, 但会存 在退 保损 失。 15. 2.被保 险人 可以 享受 本合 同提供 的保 障 。 7.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 次投 保或 非连 续投 保 本保险 时, 自本 合

2、同 生效 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 后首 次发生 的疾 病和 症状 才 属 于 保障疾 病; 但因 意外 伤害 导致 住 院治 疗则 不 受60 天 的限制 。 7. 2责 任免 除中 任一 情形 导 致被保 险人 住院 ,我 方不 支付保 险金 。 8. 3. 您 有 如 实告 知的 义务 。 24. 4请 您留 意合 同中 关于 保 险期间 及合 同效 力终 止的 条款 。 13、16. 5. 请 您留 意续 保的 条件 , 如果您 方不 愿意 续保 ,请 在保单 周年 日前 通知 我方 。 14. 6. 被 保险 人出 院之后 , 请 尽快通 知我 方 。 17. 7 请 您留 意保

3、 险条 款中 一 些重要 术语( “ 意外 伤害 ” 、 “住院 ” 、 “保 障疾 病 ” 等 的 定义和 范围) 的 详细 解释 。30.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 合同 的说明 1. 保 险合 同构 成 2. 投 保信 息变 更 3. 合 同内 容变 更 4. 本 合同 的有 效性 5. 双 方遵 守本 合同 的义 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 障范 围及不保事项 6. 投 保年 龄 7. 保 险责 任 8. 责 任免 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 保险 费 9. 保 险金 额 10. 保 险费 的交 纳 11. 保 险费 率的 调整 12. 未 交纳 保险 费的 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 续保

4、 13. 保 险期 间 14. 续 保条 件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 合同 效力的终止 15. 投 保人 解除 合同 的手 续及风 险 16. 合 同效 力终 止 第六章 索赔 17. 保 险事 故通 知 18. 调 查权 19. 诉讼 时效 20. 保 险金 申请 21. 保 险金 给付 22. 其 它核 定结 果 23. 欠 交保 险费 的处 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4. 明 确说 明和 如实 告知 25. 我 方合 同解 除权 的限 制 26. 受 益人 27. 年 龄的 计算 与错 误处 理 28. 您 方把 本合 同用 于其 它目的 的处理 29. 争 议处 理 30. 释义 附表 2

5、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招 商信 诺家 庭住 院定 额给 付医 疗保 险 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 合同 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 同(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 由保险 单或其 他 保险凭证 及所附 条款、 与 本合 同有关 的投 保文 件、 合法 有效的 声 明 、批 注、 附贴 批单、 其他 协议 构成 。 您方( 见 30.1)须一 并阅 读 并核对构 成本合 同的任 何 资料,以 确保我 方所 提供 的保 障是您 方所 需要 的。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 效期间 内,如 果 您方提供 给 我方(见 30.2)的职业、 住址或 其他 投保 信息 发生了 变更 ,请 及时

6、通知 我方, 以便 于我 方及 时为 您改变 保险 合同 上的 相关 信 息 。 如果您 方的 住所 或通 讯地 址变更 而未 通知 我方 , 我方 按本合 同注 明最 后住 所或 通讯 地址发 送的 通知 ,均 视为 已送达 您方 。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 有效 期间 内, 经您 我双方 协商 一致 , 可 以变 更本合 同的 有关 内容 。 变 更本合 同的 , 我 方将会 给您 方送 交 一份新 的保 险单 或在 原保 险合同 上批 注, 或者 寄送 批 单。 4.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 必须 由我 方授 权代 表签署 方为 有效 。 未经我 方的 书面 批准 或批 注, 本合

7、 同的 任何 变动 都 将是无 效的 。 非经 我方 以 书面形 式加以 批准 , 我方 的任 何 保险代 理人 、 销售 代表 和 服务代 表都 无权 修正 或豁 免本合 同的任 何规 定。 5 双 方遵守本合 同的义务 您方 和 我方 应 遵 守本 保险 条款 , 如 果您 方未 能遵 守 本保险 条款 , 我方 将有 权 根据本 合同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决定 是否给 付保 险金 。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 障范 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 为 18 周岁 至60 周岁 , 符合我 方规 定的 投保 条件 的人士 可作 为主 被保 险人 参加 本保险 。如 属续 保, 则主 被保险

8、人的 年龄 最高 可 至64 周 岁。 经我方 同意 ,主 被保 险人 的配偶 和 18 周岁 以下 的未 成年子 女可 作为 次被 保险 人参 加本保 险。 次被 保险 人的 投保年 龄为 出生 满 60 天至 60 周岁。 如属 续保 , 则 次被保 险人的 年龄 最高 可 至 64 周 岁,但 有本 条款 “合 同效 力终止 ”规 定的 情形 除外 。 以下如 无特 殊说 明, 被保 险人指 主被 保险 人和 次被 保险人 。 7. 保险责任 本合同 所提 供的 保障 在世 界各地 全 天 24 小时 适用 。 在本合 同有 效期 间内 ,我 方承担 以下 保险 责任 : 如果 被保 险

9、人 由于 意外事故( 见 30.3)而 受到身 体伤 害,并且 在该 意外事 故发 生之 日起 180 天内 因该 意外伤 害( 见 30.4) 导致 住院( 见 30.5)治疗 , 或被 保险 人因 本合 同规定的 保 障 疾 病( 见 30.6) 住院治疗,我方 将 按 照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住院天数( 见 30.7) 给付 保险 单中 载明 的 本保险 项目 下的 每日住院 保险金( 见30.8), 即 我方 将给 付的保 险金 总额= 被 保险 人 实际住 院天 数 每日 住院 保险金 。 每日住 院保 险金 的给 付还 须符合 以下 规定 : 一、每 日住 院保 险金 给付

10、天数每 次住 院最 多可 达 365 天。 如果被 保险 人本 次住 院治 疗与前 次住 院原 因相 同 , 并 且前次 出院 与本 次入 院间 隔不 3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超过 90 天 ,则 本次 住院 将 与前次 住院 视为 同一次住 院 治疗( 见30.9) 。 如果前 次出 院与 本次 入院 间隔超 过 90 天, 那么 我方 在决定 保险 金给 付时 ,将 作为 两次住 院治疗 。 二、 首次 投保 本保 险或 非 连续投 保本 保险 时 , 自 本 合同生 效 之 日 24 时 起60 天之后 首次发 生的 疾病 和症 状才 属于保 障疾 病。 三、被 保险 人住 院之 日必 须

11、在本 合同 有效 期间 内。 四、 如果 被保 险人 同时 因 意外伤 害和 保障 疾病 住院 治疗 , 我 方不 累计 给付 每 日住院 保险金 。 五、 如果 被保 险人 由于 意 外伤害 或保 障疾 病而 住院 , 在 住院 期间 又需 要治 疗 意外伤 害之外 的身 体损 伤 或 非保 障疾病 , 我方 将仅 赔偿 因意 外伤害 或保 障疾 病而 导致 的住 院治疗 。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 被保 险人 住院 的,我方将 不支 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的 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 或被 判

12、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 杀、自我伤害、挑衅、斗 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 它故 意行为 ;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 神错 乱、精神障碍或心理 障碍 状态; 四、 之前已存在的 病症( 见30.10) , 遗传性疾病( 见 30.11) , 先天性畸形 、 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见 30.12) , 性病或与 性病有关的 疾病 ; 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 娩、流产 、不孕症, 不育 症,避孕、节育或绝 育手 术, 变性手术,人体试验 ,人 工生殖 或前述任一原 因引 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 整形 、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 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 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 ,任

13、 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 要的 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 滋病 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预防性手术(如 预防 性阑尾切除) ,以调查 研究 为目的的住院,疗养 ,休 养, 康复治疗, 美容 , 矫形 , 视力矫正手术, 安装假肢 , 非意外事故所 致的整容 手术; 十、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 品(见 30.13)或药物的影响, 除非按照医生处方 服 用且不 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 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 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 务或 受训期间(无论身体 伤害 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 或未 穿制服期间发生) ; 十二 、被保险人驾驶 摩托 车,或酒后驾驶(见 30.14)、无合

14、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见 30.15),或驾驶无有效 行 驶证( 见 30.16)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 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 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 与任 何体育竞赛; 十 四 、被保险人参加任何 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 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 身份 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 航班 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 五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 、滑翔、潜水、滑雪、滑 水、攀岩、攀登雪山、探 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 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 、机索跳(蹦极)等高风 险运 动; 十六 、 战争( 见30.17)、 军事冲突、 暴乱、 武装叛 乱 , 恐怖主义(见 30.18) 及任何 阻碍或防 止已经发生 或预 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 的活 动 ; 十七 、核爆炸 、核辐 射或 核污染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