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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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01-05发布 2005-02-05实施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 发布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QJ/MK05.003-2005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企业标准 注塑件及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J/MK05.003-2004a 代替:QJ/MK05.003-2004 美的集团制冷事业本部 2005-01-05批准 2005-02-05实施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注塑件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空调器用注塑件(及组件)。 注: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标准适用于制冷事业本部所有注塑件(不包括喷涂塑料件),如果出口产

2、品或某产 品对注塑件有特殊要求时(如色差、光洁度、外观),应在相关的技术文件中提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 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91-2000 包装储用图示标志 QJ/MK01.003-2000a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进货检验 3 产品分类 3.1 透明注塑件 3.2 非透明注塑件 按非透明注塑件对空调器外观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三类。 a) 类: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重要零部件。 如:分体落地式室内机前壳板、出风框等,分体挂壁式室内机面板

3、、面框、出风框(导风条、导 风板)、窗机面板等。 b) 类:指外观质量要求高的次要零部件。 如: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面框两側面等。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顶盖、进风格栅等。 c) 类:指外观质量要求一般的零部件。 d) 如:各装配后不可见零件和室外机用塑料件。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文字图案 1清晰、正确,图案及字体符合图纸要求。不得有花、刮花等缺陷。 2 “美的”金属商标要求装配紧固,装配位置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商标应符合 QJ/MK05.126 金属 商标企业标准)QJ/MK05.003-20052 4.1.2 熔接痕 各类注塑件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由模具结构决定、工艺无法解决的

4、熔接痕,但不得影响整机外观。 具体按封样状态执行。 4.1.3 飞边 各类注塑件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观存在质量隐患的飞边;不得存在影响装配、结构、外 观的批伤等现象。 4.1.4 注塑组件装配(空装)质量 1、装饰条、装饰灯板、扣位、卡位网件及弹簧等应安装正确,装配灵活可靠、间隙均匀(间隙最 大不允许超过 1.5mm、分体落地式室内机间隙不大于 1.5mm,分体挂壁式室内机底盘与面框紧固后前 面及左右两侧间隙不得大于 1.5mm;后面间隙不得大于 2mm,面板与面框配合须均匀,其间隙不大 于 1.5mm,部件配合非正常凸起不得超过 1.0mm 且不影响外观,窗机控制面板与面框、面板紧固后

5、 间隙不得大于 1.5mm,对于能关闭的柜机出风横格栅需均匀,闭合后间隙差在 1.0mm 之内)另有规定 和以上未提及的间隙并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按相关文件或封样状态执行。 2、导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后,要求上、下间隙均匀,导风条与面框左、右端间隙差在 2.5mm 之内、 导风条在摆风状态下,导风条上下沿与接水盘(出风框)或面框间隙不得小于 1mm。 3、风条装配在整机上左右轴向窜动间隙不得小于 1.5mm,柜机出风框纵格栅上下窜动间隙不得 小于 2mm。 4、导风条与面框间隙须均匀,在 7-10mm 以内。 5、各配合部位不得有卡死、松脱、裂烂及传动异声等缺陷;转动部位必须涂硅脂油,以肉眼可 见为

6、准,不得有过多或不足现象。 6、连杆百叶需转动灵活、无松动、脱落、转不动或转动后无法定位等现象。 4.1.5 自锁开关、卡扣与转轴 面框自锁开关开合 12次,无失灵现象;面板开合10次无扣位及转轴发白、裂烂现象。 4.1.6 海绵(绒布)、泡沫粘贴 4.1.6.1 海绵(绒布)粘贴牢固(不得使用水性胶),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 位等缺陷。海绵(绒布)的材质、颜色和粘贴位置符合图纸、封样件要求。 4.1.6.2 泡沫粘贴牢固,不得有变形、翘起、破损、松脱及粘贴不到位等缺陷,粘贴位置符合图纸或 封样件要求。 4.2 透明注塑件外观质量 4.2.1 颜色 以标准色板或样板为标准进行

7、检验。色差符合标准色板上下限范围要求。 4.2.2 表面光洁度 应达到样板表面光洁度的要求。 4.2.3 透明度QJ/MK05.003-2005 3 不低于样板透明度,并且满足零部件设计要求。 4.2.4 外观缺陷 除另有规定(标准)或双方约定外,透明注塑件允许存在以下的外观缺陷。 a) 流痕: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b) 凹痕: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c) 晶(黑)点:微小(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d) 杂点:杂点(0.5mm),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e) 机械损伤:每件(部件)允许出现划痕二条,划痕长度3mm,且不在零件的

8、主要位置。 f) 顶白:允许在零件次要位置由正视可见不明显的顶白,(塑料件的应力集中产生的 )允许 顶白长度 10mm 。 g) 长条状缺陷:轻微,正视不明显,且不在零件主要位置。 4.3 非透明注塑件的外观质量 4.3.1 零部件颜色要求 所有注塑件颜色应符合标准色板,与标准色板比较,允许色差值E1.0。 4.3.2 整机装配后颜色要求 4.3.2.1 分体落地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前壳板、出风框、横栅格(导风条)、进风格栅。 a) 额定制冷量6500W 的分体落地式室内机:C1 型要求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 E1.0;其它机型要求色差 E0.8,额定制冷量6500W 的分体

9、落地式室内机:任何两 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E1.0。 4.3.2.2 分体挂壁式室内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底盘、面板、面框、导风条。 a) 内销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E1.0;出口机面板、面框、导风条相对色差 E0.8 b) 对于安装在面板、面框、导风条及底盘上的塑料零部件,如需配色内销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 对色差E1.1;出口机则要求与主体件相对色差 E1.0。 b) 对于不同厂家或不同原材料生产的注塑件,需配套使用时的相对色差E1.1。 4.3.2.3 窗机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E1.2。 如:KC-25/EY 面板与操作盖板。 4.3.2.4 移动

10、式空调、除湿机的主要外观注塑零部件 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E1.1。 如:移动空调的左壳,右壳。 4.3.2.5 嵌入式空调器、MDV 产品任何两个主要外观注塑件的相对色差E1.0。QJ/MK05.003-20054 4.3.3 光洁度 光洁面、磨砂面、亚光面的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样板或封样件要求。 4.3.4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 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要求按表 1的规定。 表 1 非透明注塑件外观缺陷划分及判定零件类别 缺陷项目 类 类 类 第一类:长条状缺陷 (包括:长条收缩痕、 气纹、色纹、银纹、顶 白等。) 不允许存在明显可见的该类缺陷。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接部位和四周 转角处不允

11、许存在顶白(发白)。 1. 允许存在不明显的熔 接痕,其长度不超过 20mm; 2. 不得有长度超过 25mm 的气纹和明显 的长条状收缩痕、色 纹、顶白等。 3. 各卡扣、螺钉柱等连 接部位和四周转角处 不允许存在明显顶白 (发白)。 1. 不允许存在严重 的熔接痕(有明 显手感); 2. 气纹收缩痕的长 度不超过 50mm。 3. 收缩痕的深度不 影响其性能与使 用,允许轻微顶 白(顶白 4mm4mm)。 4. 各卡扣、螺钉柱 等连接部位和四 周转角处不允许 存在明显顶白 (发白)。 第二类:点状缺陷(黑 点、亮点、气泡、点状 收缩痕等。) 1. 每两点点状缺陷间的距离 100mm。 2.

12、 点状收缩痕应不明显,且不能 在产品的可见表面出现。 3. 黑点、亮点直线距离 500mm;分散的直径 0.50.9mm 的点状缺陷, 其数量不得超过二个。 4. 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 200mm 的直径0.5mm 的点状缺陷,其数量不得超过 三点。 5. 黑点、亮点两点之间距离 200mm,分散的直径 0.5mm 的点状缺陷,其数 量不得超过五点。 1. 黑点、亮点的直径 1.0mm,且每件 点状缺陷总点数不得 超过三点。 2. 每两点间距 120mm。 3. 允许存在轻微点状收 缩(及手模有轻微手感)。 1. 黑点、亮点直径 2mm,且每 件点状缺陷的总 点数不得超过五 点。 2. 不得

13、存在严重点 收缩(长度 50mm。 表 1(完)零件类别 缺陷项目 类 类 类 第三类:机械损伤(划 痕、擦伤、拉伤等。) 不允许存在轻微的机械损伤。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械损 伤不多于三条,其长度 20mm,间距250mm。 每件产品上轻微的机 械损伤不多于五条, 其长度30mm,间距 250mm。 第四类:弯曲变形 变形量以不影响装配、使用性能及外观为标准,若有异议时与样板进行比较。 第五类:应力微裂纹 表面(拐角)应无明显的应力微裂纹(应在自然光(光源充足)的条件下目测)。 注 1:不明显收缩痕:是指用手摸收缩处无明显凹凸感且在垂直于工件表面顺光目测时不明显。QJ/MK05.003-200

14、5 5 注 2:轻微机械损伤:是指目测时可以明显看见。 注 3:表 1所注的缺陷为单体组件如:底盘组件、面板面框组件、出风框(导风条)组件。 注 4:对不易判定的外观缺陷(不影响使用性能)可采用封样件的形式进行判定。 4.4 结构尺寸 应符合样件或图纸技术要求,未注圆角不得小于 R3mm。 4.5 阻燃性要求 有阻燃性性要求的塑料零部件其阻燃性等级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要求。 5 检验方法说明 色差值以色差仪的测量值为准。(精度0.1)。 各类注塑件的检验要求,主要针对产品的外观正面(如分体室内机面板的正面等)。背面及其它 表面的外观质量可适当降低,但应以不影响产品外观、装配及使用性能为原则。 5

15、.1 透明注塑件 零件颜色要求在自然光下(不允许在阳光直射下及鲜艳颜色的背景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进行比 较;表面光洁度和透明度检验可在同一光源下与标准色板或样板比较;对允许存在的缺陷检验时,要 求肉眼距离零件表面 200mm 处顺光进行。 5.2 非透明注塑件 外观质量目视检验时应光源充足,必须垂直于工件表面且顺光检测,产品与眼睛垂直距离为 400mm。 6 检验规则 本规则的检验适用于注塑件的进货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时对注塑件的检验。 6.1 进货检验 进货检验为每批进行检验。进货检验的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 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陷)类别、编码、抽样方案、缺陷代

16、号按表 2规定,其中检验项目为表 2 中的序号 118项。 注:抽样判定一栏仅适用于进货检验。 6.2 对新确认厂家首批物料使用时,需要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进货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 6.3 对停止供货一年以上,又重新供货的企业,其产品首批使用时也必需按照检验标准进行进货检验 型式试验的检验。 6.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标准要求、检验方法、质量特性、不合格(缺陷)程度描述、不合格(缺 陷)类别、缺陷代号、编码、抽样方案按表 2规定,其中检验项目为表 2中的序号QJ/MK05.003-20056 3、6、7、8、9、10、11、12、14、15、16、17、18项。抽样判定按成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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