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范文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35166550 上传时间:2018-03-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起诉书范文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刑事起诉书范文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刑事起诉书范文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刑事起诉书范文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刑事起诉书范文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起诉书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起诉书范文(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事起诉书范文刑事起诉书范文被告人:张平,男,19_年_月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 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平涉嫌盗 窃罪、票据诈骗罪,于 20_年_月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20_年_月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阳的 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经依法审查查明:20_年_月_日下午,被告人张平至无 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 44 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 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 元及银行 承兑汇票 2 张(其中 1 张票号为

2、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 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 5 万元, 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 20_年_月_ 日,汇票到期日为 20_年_月_日;另 1 张票号为 02212,网, 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 算中心,出票金额为 5 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为 20_年_月_日,汇票到期日为 20_年_月_日)。后被告人张平以票号为 022643 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 4 万元,以票号为 02212 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 3 万余元并兑换现金 17 万元。被告人张

3、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 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 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平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平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 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 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 金 50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平隐瞒真

4、相, 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 达 87 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 并罚;被告人张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 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员:_20_年_月_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第二篇:刑事起诉书范文被告人:_,男,19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 _,汉族,初中文化,

5、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林场副场长, 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湖山村。因本案,于 20_年_月_日 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_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_年_月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 院受理后,于 20_年_月_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柏青有权委托辩 护人,告知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 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_年_月_日上午 9 时许,被告人郑柏青在本区蜀山街 道湖山村新建小学附近山边,因挖黄泥一事与村民郑何贤、罗雪桥、 黄正坤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开始互相殴打,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 告人郑柏青

6、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伤郑何贤和罗雪桥,经法医鉴定, 郑何贤伤势系轻伤,罗雪桥伤势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物证剪刀 1 把:2、证人黄正坤、黄国华、郑兴江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郑何贤、罗雪桥的陈述笔录; 4、被告人郑柏青供述笔录;5、法医人身伤害鉴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柏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 和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柏青主动投案,依照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

7、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 判处。此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谢向华二 o_年_月_日附:1、被告人郑柏青现在家候审;2、公安卷 2 册;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 份;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1 份;5、随案移送剪刀 l 把。 第三篇:刑事起诉书范文被告人杨_,别名杨_,男,19_年_月_出生,身 份证号码_,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_县_乡 _村。20_年_月_因涉嫌抢劫被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 年_月_经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熊_,男,19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_县_乡_村

8、。 20_年_月_因涉嫌抢劫被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_月 _日经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_,男,19_年_月_出生,身份证号码 _,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_县_乡_村。 20_年_月_因涉嫌抢劫被_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_月 _日经_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_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_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_、熊_、 李_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 20_年_月_日移送本院审 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_年_月_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_的辩护人 沈_、被告人熊_的辩护人于_、被告人李_的辩护人包 _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

9、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 20_年_月_晚,被告人杨_、熊_、李_聚集在 _市_招待所 202 室内,杨_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 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_月_晚 10 时许,由被告人杨_带领, 三被告人潜入_市_宾馆,选定 809 号客房的港商张_为作 案目标。当晚 10 时 30 分,杨_让李_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 开张_住宿的 809 号客房门,李_望风,杨_、熊_冲入 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_喉咙,逼迫张_交出随 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 5000 元、港币 11000 元、人民币 5800 元、以及 24k 金项链条、24k 金戒指一只。赃款除分给熊_、 李_

10、每人人民币 2000 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_支配。20_年 8 月 20 日晚,被告人杨_、熊_、李_碰到 一起后,熊_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 ,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 打工的郑_作为作案的对象。晚上 11 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 _路_号郑_租住房,熊_把门叫开,李_望风、杨 _、熊_闯入室内,用“挖眼” 相威胁,迫使郑_交出现金 1000 元,随后将郑_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 场。被告人杨_、熊_各得赃款 400 元,李_得 200 元。19_年_月_晚 12 时许,被告人杨_、熊_、李 _在_公路桥西 1000 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 胁,拦路抢劫过

11、往行人蓝_、纪_人民币 230 元,钱款被三被 告人共同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_、郑_、蓝_、纪_的陈述;2从被告人杨_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3指纹鉴定结论,4各被告人的供述。二、盗窃19_年_月_晚 8 时许,被告人杨_、熊_窜至本市 _居民区 1 幢 1 单元 l_室周_家,趁周_家中无人之机, 翻墙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 870 元、爱立信 _型手机一只。后销赃得款 500 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 870 元 由被告人杨_支配。l9_ 年_月_晚 10 时许,被告人杨_、熊_、李 _窜至本市_路_号柳_杂货店,由李_望风。杨 _、熊_撬锁入店

12、,窃得_牌香烟 5 条、_牌白酒一箱、 人民币 100 余元。三人共同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周_证言;2从杨_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3涉案物品_牌香烟,_牌白酒;4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6_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_、熊_、李_以非法占有他人 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 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 项“入户抢劫的” 、第(四)项“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 (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

13、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 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 责任。被告人杨_、熊_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 人李_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处。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邵_二 o_年_月_日附:1.被告人杨_、熊_、李_现押于_市看守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