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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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 药学院发2011 16 号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根据浙江 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948 号)和浙江大学 医学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医学部发200919 号)的文件精神,对申请授 予学位的药学院在读研究生作以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通过 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 (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对各学位类型的具体要求如 下: 1.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至

2、少有 2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且 累计 IF 2.0,其中英文论文至少1 篇。 (2)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 IF3.0 的 SCI 收录的刊物上。 (3)有 1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排 名第二位作者要求 IF5.0,排名第三位作者要求 F 10.0。 (4)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 1-4 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在 第 1-2 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 2.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或 IM 、EI 收录)

3、以上刊物学术论文一 篇。 (2)以前二位作者发表 SCI 学术论文一篇。 (3)以前三位作者发表 IF3.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 (4)以前五位作者发表 IF5.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 (5)以合作者发表 IF10.0 的 SCI 学术论文一篇(不记排名)。 (6)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对公开发表论文暂不作具体要求。 4.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照上述全日制研究生出口标准规定执行。2 (三)上述研究成果均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必须 为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完成人。但有如

4、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 认可。 1. 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 3 人) 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组成员为通讯作者或导师组中的导师为 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 后一年内报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由管理人员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2. 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 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

5、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 一作者单位的。 (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 一作者单位的。 (四)以上要求是学科规定的基本标准,鼓励各二级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规定更高的 要求。 (五)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 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 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应有 SCI 收录论文投稿并修回的证明方 可申请) 。特批人员的学位申请在学术论文发表或录用后提交学科、学部委员会审核。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和要求 (一

6、)申请人填写“浙江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并经导师签字后,连同 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原件提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审核。 (二)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 ,评审专家的聘请,均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 理。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评阅专家信息不与导师、学生见面。 经评阅,如同时有两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总体等级评价判定 为较差(E ),或总体等级评价有一位专家判定为较差(E )、另有一位专家判定为合格 (D),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当有 1 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答辩时,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根据其他评阅人的具体评阅

7、意见作 综合考虑,审定是否可以继续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如同意继续答辩申请程序,博士生应根 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重新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评阅专家 重新评阅后同意答辩,可以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3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 有失公正,则按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 173 号)文件执行。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 5 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4 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 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

8、人不少于 3 人;答辩 委员会专家的聘请由导师统一办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科负责审核。 2.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 3 月 10 日前、6 月 10 日 前和 12 月 10 日前,每个答辩委员会每天答辩博士人数一般不超过 4 名。 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三天在学校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4.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4 名,外校、 外系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 2 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包括导师组成员)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5.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

9、上职称人员担任。 (四)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 3 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与论文有关学科领 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2. 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后,方可进行答辩。如有 2 位以上(含 2 位)评阅人提出不同 意答辩的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 1 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经学科学位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 1 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 同意答辩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 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

10、行,答辩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 3 月 10 日前、6 月 10 日 前和 12 月 10 日前。 4.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二天在学院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5. 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 3-5 名副高职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 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 加答辩委员会。 6.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五)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 45 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 30 天送达 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15 天、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 7 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六)答辩后论文应按

11、照评阅、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4 三、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课程要求有 80%以上成绩优良,其中学位课成绩必须在 70 分以上。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须获得署名在前五位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一、 二等奖,或获得署名在前两位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 研究成果:在本学科 TOP 学术期刊上发表 3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应有 1 篇发表在本 学科最高级别的学术期刊上。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在本学 科 TOP 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有两位教授或相应职称专家的推荐,其中

12、1 位须是申请人的 指导教师。推荐人填写“ 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家推荐书” ,申明申请人 在学位论文课题研究中确实取得创造性成果等推荐理由。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应在预期答辩前 3 个月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提前 答辩申请表” ,连同两位专家的推荐书和学位论文(博士,一式 5 份;硕士,一式 3 份) 提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科。 四、参与涉密项目的科学学位研究生,其申请答辩的成果要求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 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浙大发研2005181 号) 执行。 五、其他 1.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可计 1 篇 SCI 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可计 1 篇核心 期刊论文。 2.中文或 SCI 收录的综述、会议摘要、letter( 属于问题讨论而非研究性学术内容)不计 学术论文。 3. 发表的学术论文篇幅应不少于 2 个版面,可以是学位论文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与本 学科(二级学科)相关的内容。 4. 如为录用证明,须附论文的校样稿。 5. 学科学位委员会授权研究生教育科在查验发表文章的原件(与录用证明相同)后发 放学位证书。 6. 本规定自 2011 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执行,由药学学科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浙江大学药学院201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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