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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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原告王的委托及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 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现依据法律和理想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通知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 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王仅对被告承担元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 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万。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形式承担赔 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

2、担责任;单 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此规定,被 通知请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 分由被告与原告黎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黎、 王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花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为元, 2010 年 6 月 18 日,原告王已向被告领取了医疗费 74890 元。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 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的规定,问难人依法只有向被告领取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元70%-74890 元=元) 。、被通知请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 食贴补费等费用均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且数额未超

3、出交强 险的责任限额,该部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被告。二、 暂住证所载内容与主观理想重大不符,应依法不予采 信,被告未在城镇寓居一年以上,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 算。根据被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被告自 2007 年 2 月 15 日 起,不断在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 注销日期却是 2009 年 10 月 19 日,在注销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 从事保险业务,且在庭审中被告也不能提供具体的寓居地址。本案, 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经常寓居地和次要支出地均为城市, 故被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标准 计算,残疾赔偿金为 19640 元。三、

4、 企业注册注销材料属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应依法予 以采信。举证期限届满后,原告王发现人寿保险公司郴州中 心支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19 日,于是前住工商注销机关调取了 该保险公司的企业注册注销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 ,是指以下情形: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 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主观缘由无奈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伸的期限内仍无 奈提供的证据。”据此规定, 企业注册注销材料是一审程序 中的新证据,应依法予以采信。三、原告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

5、失,应与原告 王 X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黎系原告王雇佣的汽车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 故中原告黎承担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该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严重过 失致人损害的,该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原告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 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原告黎具有严重过 失,应与原告王 X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 赔偿,原告王仅对被告承担元的医疗费、后续费,不承担其他 费用,原告王与

6、黎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充分思考并采纳。谢谢!代理人:朱律师20年 9 月 30 日第二篇: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所接受本案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指派 我负责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经过庭审考察,结合本案 理想及适用的无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对于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认为本人所承担的比 例过重。经过刚才的法庭考察,咱们知道了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有一 定的过错。若非被告不顾红绿灯的情况而通行,货车司机则不会撞 伤被告。由于原告为货车而被告为自行车所以我方对交通事故认定 书中认定的基本理想无异议,可是对于责任的比例承担上有异议, 况且当该事故发生

7、时货车司机及时将被告送往医院急救。所以原告 认为咱们仅应承担 60%的责任,其余 40% 由被告承担。二、诉求各项损失与理想有较大差异,依法不该当失去全部 支持。1、对于医疗费无异议。2、伙食贴补费要求过高:道路交通事故解决办法 (以下 简称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住院伙食贴补费应依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贴补标准(每天 40 元) 计算,被告住院 15 天所以,被告的住院伙食贴补费应是 40 元/天 15 天=600 元。不可能是被告所诉请的 750 元。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支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 理人员没有支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

8、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被告为八级伤残则为三级护理,其护理费为500-650元/ 月。那么依照每月 650 元,实际的护理费为 325+650*3=2275 元,被告主张 4500 元计算有误,请求不当;4、交通费应依照被告往复医院的实际次数计算。除状况紧急, 只能给予赔偿乘坐公共汽车的交通费用。被告治疗期间为三个月, 复诊为每周一次,则一个月为四次。当被告第一个月举动不便打的。 福州的的士收费标准为起步价 8 元3 公里,后每公里元。从被告 所在地到福州省立医院为 20 公里,一次打的的费用为 8+17*= 元, 则一个月打的的费用为*4*2=268 元。而搭公交车只需搭 55 路即可

9、到,所当前两个月的交通费为 2*2*4*2=32 元,再加上护理人员半个 月的护理费为 2*2*15=60 元,所以被告的交通费实为 154+32+60=246 元。5、关于精神抚慰金众所周知,在法律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明 确规定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 偿费的判决错落不齐、标准各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截 然不同的判决。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成绩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之后,关于精 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成绩有了一致的规定和赔偿参考标准。 解释第 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形成重大后果的,普通不予 支持。 ”受害人对

10、损害理想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其 过错水平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问难人 对本身的损伤存在重大过错,问难人认为不应承担对被问难人的精神损害赔偿。6、伤残鉴定费应由单方各承担一半。7、对于营养贴补费无异议。综上所述,网,原告所承担的费 用为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 责任划分承担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是给予思考,并宿愿采 纳。代理人:市律师事务所肖二 0年六月三

11、日第三篇: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尊崇的审判员: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_委托并指派我负责本案的 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咱们认真核实相干证据、查找法律依据, 经过今天的法庭考察,对本案的理想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理想和 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_与_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资历不适格。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仅被告_ 受伤,被告_、_并非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故其二人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历,不能作为被告参与庭审。二、原告_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被 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与实施不符于法无据。1、被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已向被告领取了部分医疗费, 该当从被告主张的赔偿金

12、中减除。2、现被告的整个治疗阶段并未完结,还需求继续治疗。根据 相干法律规定及伤残评定要求,伤残鉴定需整个治疗全部终结,被 告在治疗还未终结的状况下做出的鉴定程序守法,故该份鉴定结论 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案件理想的证据。3、被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过高。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司法解释第 20、21、24 条的规定,上述费用该当依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实确定,而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是法律规定 的医疗机构,故其作出的三期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应以医疗机 构出具的证实为准。4、被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与理想不符,被告的自行车没有达到 报废的水平,

13、经过修缮仍可应用。其他损失退票费,不属于直接经 济损失。5、后续手术费无医疗机构证实,不应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蕴含在伤残赔偿金中,不能反复主张。 三、肇事车辆系原告_向车主_借用,_对此次事 故无任何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是原告_的个人行为与车主有关。 被告不应向车主_主张赔偿,车主也不应作为本案原告。四、肇事车辆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 德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被告_与_不具备诉讼主体资历该当依法 予以驳回,被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车主_无过错不应承担责 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该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 法庭依法判决。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予以采纳。代理人:赵二 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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