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目 录 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1)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 工作的意见(10) 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度(21) 四、发展党员投票表决制度(暂行) (24) 五、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28)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意见(33)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6) 八、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1)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图(图 1) (58)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流程图(图 2) (60) (3)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程序图(图 3) (60)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图(图 4) (61) (5)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会议程序图(图 5) (62) (6)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图(图 6) (63) (7)预备党员转正程序图(图 7) (64) 九、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范例 (1)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65) (2)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65) (3)预备党员转正所需材料和程序(66) (4)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67) (5)发展对象政治审查报告的写法(68) (6)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决议的写法(72) (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写法(74) (8)党委接收预备党员审批意见的写法(75) (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意见的写法(7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 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 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 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 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 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 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 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 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 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 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 要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 的措施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 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九条 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 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 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 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 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 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 (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 、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 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 ,可作为学习材 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 搞好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 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 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人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 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 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 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 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 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 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 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 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 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 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 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 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 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 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主要审议申请 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 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 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 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 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 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 仪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 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 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 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 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 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 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 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 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 、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 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人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地(市) 、县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 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 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 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 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 展阶段。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 国际影响显著扩大,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 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 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 大量涌现,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的形势给发展党员工作提出 了新的课题 近年来,发展党员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大批社会各方面 的先进分子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党的组织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同时,也应当 清醒地看到,发展党员工作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有 些地方农村党员队伍老化,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不强;一些国有、 集体企业没有党员的生产班组有所增加;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 社会中介组织中党的力量薄弱;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尚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 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结构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这 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影响党的执政基 础和执政能力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 工作,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工人 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