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财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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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XX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目 录 XX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 2 - XX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 20 - XX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 60 - XX公司工程项目部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65 - 工程项目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 70 - XX 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试行) .- 73 - XX 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 79 -XX公司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年初财务预算。 公司董事会制度列示应审议批准的财务事项,按其规定报批。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2、公司”是指公司本级。所属单位是指各工程 项目部、分公司会计核算单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合 理设置财务机构,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尽量保持财会 人员岗位的相对稳定。项目财务机构与人员配备按照XX 公司会计 委派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交帐之前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 财务人员在岗。 第四条 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领导。项目财务机构负责人负责 项目财务的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领导汇报财务 工作,参与各项招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 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

3、则,并抄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六条 所属单位必须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各职能部门制 定的有关制度规定,涉及资金的使用、利益的分配、费用的开支标 准等,必须经财务机构审核,否则财务机构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完成工程(销售)价 款结算、税费的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工作,认真编制资金收支预算, 合理筹措调控资金,及时足额完成各项上交款,确保施工生产和公 司机关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工程项目支付款管理 1、支付顺序:职工工资营业税及附加等上交款劳务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金日常开支其他 2、支付要求: (1)职工工资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办法逐月核算,次月发

4、放兑现。 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兑现工资的应向公司报请批准,但拖欠不得 超过三个月。项目终结不得有拖欠工资。 (2)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业主支付工程款比例缴纳。 (3)上交款按本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清缴。 (4)材料款、设备款、设备租金严格按照相关合同办理,对影 响工程主体质量的主要设备构件和重要资产要扣留一定的质量保留 金,同时根据资金运筹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对方提供的商业信用。 (5)劳务分包工程款:项目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验工 计价,应根据合同约定逐期扣足履约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签订长 期合作协议的合格分承包商按协议约定执行)后根据实际资金情况 拨付工程款,当月垫付的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等款项必

5、须全额扣回。 对于无合同、无计价的劳务分包单位,任何人无权批准向其预付工 程款。劳务分包单位所承担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付款比例不得超 过 95%,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应与业主返还质量保证金同步。履约保 证金在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信誉保证金待退场 6 个月后支付。 对于违规超拨工程款造成的损失,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追究项目领 导和项目计划、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6)所属单位支付单笔 50 万元(含)以上的应付款或单笔 10 万元(含)以上的预付款时,应认真地审查相关资料,谨慎核实收 款方信息,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支付。 (7)所属单位应按照与各业务往来单位签定合同的标准名称设 置会计科目、支付资金。

6、凡与单位签定合同的,严禁将资金支付给 个人。临时以现金形式预借给合同单位的款项应在下次正式拨款时 扣回。采用转帐支票支付时严禁不填写收款人名称。 (8)工程项目对外款项支付审批程序。 由各业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外部劳务费由计划科申请、材料 采购款由物资科申请、设备采购及租赁款由设备部门申请,等) ,填写工程项目对外款项支付审批单 ,经财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 报项目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按项目经理批示金额在不超出实有资 金余额情况下予以支付。 以上所述对外款项是指有真实交易并结算清楚,此外,大单对 外采购、长期设备租赁及工程劳务结算款还应以合同已签定为前提。 凡违背上述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

7、资产监管相关规定追究 项目领导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帐户管理办法 、 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总公司及集团公司 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 2、现金管理 (1)会计工作岗位和出纳工作岗位不得一人兼管。 (2)财务主管要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单 位现金管理负第一责任。各单位每月月末必须由财务主管或会计监 督盘库,并编制“库存现金盘查表”与现金日记帐进行核对。 “库存现金 盘查表”一式两份经财务主管签字后列入会计档案管理,一份附在当 月最后一份现金业务凭证后,一份留给出纳存查。 (3)项目部存放现金应当配备

8、保险柜,库存额度不得超过 3 万 元。到银行存取现金时必须乘专车,并有安保人员押车。存取款车 辆严禁搭载无关人员,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3、银行存款管理 (1)每个工程项目部原则上只准开设一个结算户,所属队级单 位和临时性财务机构一律不准开设银行帐户。所属单位的全部银行 帐户应纳入公司财务部网上银行管理。 (2)严格银行开户审批手续。新开银行帐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 银行的规定并填制银行开户审批表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后, 方可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要报公司财务部 备案。开设银行帐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

9、手续的 银行帐户。 (3)银行帐户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银行进行核对,做到帐 帐、帐单、帐表相符。各单位每月月末必须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余 额调节表与银行对帐单和银行日记帐进行核对,出纳员不得编制银 行余额调节表,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有的收支业务都逐笔进行核对, 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不符或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 时查明原因。对会计人员没有逐月核对记录出现差错,应负主要责 任。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经财务主管签字后列入会计档案管理,一 份附在当月最后一份银行业务凭证后,一份留给出纳存查。 (4)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给其他公司所 属单位或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

10、代支、转帐 套现。 (5)要加强银行票据管理。银行对帐单装订成册或附在当月最 后一份收付款凭证后,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缺页。银行支票与预 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一般由出纳人员保管票据和个人印章,财务专 用章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掌管。要严格支票登记制度,所 购领的支票要按号码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盘点核对。单位或个人使 用支票时要填制银行支票使用申请单 ,经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后方 可签发支票,收回支票时要及时注销,作废时要在大小写处和印鉴 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 ,对于作废的支 票在作废支票粘贴簿上进行登记并按号码顺序粘贴好。 (6)小额采购、支付某些费用必须使用空白支票

11、的,限额为 10000 元。 4、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现金 和银行存款要帐帐、帐实、帐单相符,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帐余 额处盖章。 5、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主管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 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 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要及时报案。第十条 上交款管理 1、上交款的应交额度确定:目标责任合同所确定的确保效益 指标额或利润额;使用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费;按产值 0.86%计提的工资附加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开工前公司代办保函,及其他应收回的款项 和公司垫付的

12、其他费用或债务。 2、完成上交款的考核:直接上交公司指定帐户的货币资金 (公司调剂资金本息及调遣借款、特殊借款等抵减本项) ;经批准 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支付的大修理费;经批准购置的大型周转材料; 代公司支付的应在 0.86%的各项工资计提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经主管领导、总经理、总会计师批准垫付的费用或债务(清算时以 批复件为依据) ,各单位间相互借支及垫付资金不作为上交款统计。 3、上交款的解缴和清算:过程上交款按项目年度“十项锁定”指 标确定执行,项目终审时清算。 第十一条 银行借款管理 所属单位由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施工生产正常进行,且无法 解决时,需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一次借款在 3

13、00 万元以下 的由所属单位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公司 主管领导批准;一次借款在 3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报公 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一次借款 500 万元(含)以上者,报局集团公 司审批。 公司本级一次借款 300 万元以下,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总会 计师签署意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3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 以下,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一次借款在 500 万元(含)以上者, 报局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内部借款管理 1、公司原则上不给所属单位借款。所属单位之间不允许相互拆 借资金。确因工程急需,必须由公司给予调剂资金的,应签订合同, 按同期银行贷

14、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不予调整评估指标) 。 2、公司在职职工因公需要借款者,应由借款人持“借款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认或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按规定报批。 (1)公司机关在职职工因公外出一次借款额在 1000 元(含) 以下者,由财务部负责人审签,借款额在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 (含)以下者,由总会计师批准,10000 元以上由总会计师签署意 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2)所属单位因公借款 500 元(含)以下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500 元以上由单位主管审批,对外经营活动借款超过 10000(含) 元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因公借款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帐清算,报销时多退少补,将

15、上一次借款清算完毕,否则不予办理再次借款。 3、一般情况下严禁因私借款。但公司职工因特殊困难需借用公 款者,应由借款本人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借款理由,承诺还款 计划,并且必须由本公司职工担保。由同级工会(工委)组织认定 困难情况,经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签署意见,报本单位主管领 导审批后方可支付,但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 4 个月工资, 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最迟从借款后第三个月起陆续还 款。 4、所属单位所有现金借款均由行政主管一支笔签批,行政主管 不在位时,由其指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签批。公司机关和所属单 位党政主管的借款由两人互审互批。 5、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给机关人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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