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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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公司所属各部室、各所属单位和项 目部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涉外 经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外或内部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监督、管理,即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在内的合同签订、履行、 变更与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授权委托、归口签订、分

2、级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建立公司副总主管、企业管理部统管、各单位分管相结合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公司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对 总经理和分管领导负责。 (二)各所属单位必须设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全部合同 管理工作,对公司企业管理部和单位负责人负责。 (三)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必须 认真负责地领导、组织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实施合同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相关

3、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检查、考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解决方案; (三)参与对合同签约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四)参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起草、修改、谈判、审查及签订工作; (五)代理公司对外处理合同纠纷事宜; (六)负责对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七)对公司各单位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培训和考核;(八)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总 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通报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办法; (二)监督指导、协助合同承办人依

4、法签订或变更合同,参与本单位重大 合同谈判与签订; (三)审查合同,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 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签订、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企业管理部和单 位负责人报告; (六)参加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七)负责合同台账、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件、信 函、图表)的管理; (八)每季度向公司企业管理部送交合同执行情况表、合同管理基本情况 表。 (见附表一、二)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负责审查承办人草拟的合同的可

5、行性、对方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 能力; (三)依法履行合同,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通报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 解决方案; (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五)负责本单位、部室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的职责: (一)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二)提供草拟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 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资金使用和合同签订的权限,提前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合同草案 及前款规定的材料,提请有关部门审查; (四)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五)及时向合同承办单位、部室和合同管理机构汇报在

6、履行中发生的问 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保管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凭证、协议等有关资料,并按时交合同管理员备案,公司本部交公司办公室存档,各单位交本单位办公 室归档; (七)依法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条 承办人在合同送审前应完成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的审 查。审查的内容: (一)主体资格: 具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经营范围: 合同标的应符合对方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 有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代理权限: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

7、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运输、技术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出 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需提供担 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五)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 纷或重大犯罪案件。 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 同归口管理机构验核。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 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 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

8、 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承办人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 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总经理是法人代表,凡公司所属单位一律以 公司某单位(或公司派出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人签订合同,必须先办理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 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转委托适用法律有关规定。涉及 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特别授权: (一)担保合同; (二)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三)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四)外资合同;(五)企业合并、

9、兼并、联营合同; (六)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机关由企业管理部办理,各所属单位由合同管理员 办理。违反本条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对办理部门负责人及办理合同管理员进 行批评,并要求其改正;违反本条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罚金1000 元。 合同承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定合同,没有授权、越权或授权解除 后对外签定合同,除公司追认外,由合同承办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部室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及涉外合同谈判,应 有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公司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中有的合 同文本,应当优先选用;公司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

10、中没有的合同文本,国家或 行业有示范文本的,适用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合同;无范本的合同,原则上由 承办人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请法律顾问起草。 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均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订货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 其代替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应包括的内容及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货 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 (四)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条款应符合国家质量

11、法规和质量规范的规 定,写明计量单位、计量办法、正负尾数、合理的磅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 率、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验收)方法等,应特别注意质量责任规定; (五)价款或酬金。价格条款应符合国家物价法规和国家金融法规,一般 应写明单价、总价、计价单位、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适当的保值方法;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诉讼方式的,诉讼地点应尽可能约定在我方法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额或计量方法,但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九)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

12、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 确的条款; (十一)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约定的联系方式; (十四)附件名称; (十五)签约的地点、日期; (十六)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十七)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八)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章。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流程。 公司各单位签定合同,须报公司审批取得法人授权书后签定,无权私自签订 合同。 公司机关签订合同,审批流程为:(1)5万元(含本数)以下:合同承办 人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管部经理;(2)5-50 万元(含本数):合同承办人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

13、关部门审核 企业管理部经理合同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3)50万元以上:合同承 办人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合同 承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各所属养护中心或养护项目部签定合同,审批流程为:(1)5万元以下 (含本数):各单位合同管理员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 核企业管理部经理;(2)5万元(含本数)-50万元:各单位合同管理员 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企业管理部 分管副总经理;(3)50万元(含本数)以上:各单位合同管理员所在部门 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企业管理部分管副总 经理总经理。 公司各所属养护大中

14、修专项项目部签定合同,审批流程为:(1)20万元以 下(含本数):各单位合同管理员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 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2)20万元(含本数)-200万元:各单位合同管理 员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企业管 理部分管副总经理;(3)200万元(含本数)以上:各单位合同管理员所在部门领导法律事务专员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企业管理部分管 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廉政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 书,由企管部、办公室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领导签定。 各单位、部室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审查、签定合同,每违反一次将对其负责 人处以1000元的

1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承办人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13个(含本数)完 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第十八条 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 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 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审核机构结束 审核后,应将审核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报送分管 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进行审核签署。 第十九条 合同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借 给其他单位使

16、用,违反本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与只有业务介绍信而无具体授权范围的人员签订经济合 同;严禁为谋取私利而收受他人回扣或其他好处,签订有损于本单位利益的经 济合同。违反本条规定,承办人对公司的相应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触犯我国 刑法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字盖章后,根据订约的其他程序、法律规定或实际需 要,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见证、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 证的,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人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内容传递到 有关部门。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 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替物履约 或转让、转卖合同。(替物履约是指改变合同规定的履约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旦成立,经办人和部门领导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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