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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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市地震局苏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府办199892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震局苏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苏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 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 灾区有关市政府应立即自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

2、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 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 模,报告苏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苏州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 视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20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 产总值 1% 以

3、上的地震。在我市陆地发生 6.0 级以上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 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 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苏州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 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应做出如下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通 报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 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 灾

4、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市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苏州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苏州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苏州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 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 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

5、疗器械。 (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 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它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 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 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毁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 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物资、石油、贸易、粮食、供销部门:调运

6、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必需 的供应。 (7)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 城镇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 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9) 建(构)筑物的安全保障 建设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震损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排险。 (10)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气象观测,及时通报和发布震区的天气变化信息。 (11) 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 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

7、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2) 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强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 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3) 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4) 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煤炭、冶金、建设、机械、电子、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15) 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市的监测工作。(16) 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8、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7) 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8) 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 作,稳定灾民情绪。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9) 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 救援。 (20) 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委、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 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

9、行考察和救 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 口单位负责安排。对申请来我市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由 外办负责办理,海关等予以配合。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 来苏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苏州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 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 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 地震应

10、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军分区负责同志市计委负责同志市经委负责同志市建委负责同志市民政局负责同志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委、外经委、科委、建委、教委、外办、人防办、财 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公安局、地震局、环保局、水利局、物资 局、贸易局、粮食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供销社、燃气(集团)公司、苏州日报社、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军分区、苏 州武警支队、苏州邮政局、苏州电信局、苏州供电局、苏州海关等有

11、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二)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武警支队的联络员。办公室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 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临震应急

12、反应 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的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所在地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 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 时组织避震疏散。(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市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预报区所在地政府做好临震应急反应。 五、其他事项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并报苏州市地震 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破 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应急规定与本预案不符的,以本预案为准。 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 000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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