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着作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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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保护和分析随着当前电子科技信息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已逐步步入互联网的时 代。智能手机等工具发展,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传播的发展。 据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的第33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 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全年新增网民5358万人,较 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其中手机网民的规模达到5亿,年增长率为19.1%, 稳居上网的第一大终端的宝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地铁上,公交上,掏出手 机浏览网页,或浏览时新小

2、说,或阅读电子刊物。3G网络进一步普及、智能手 机和无线网络持续发展的背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放弃传统的纸质的阅 读模式而开始转向电子书籍,网络文学这一概念也随之应运而生并飞速发展起 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显示,2013年手机网络文学的用户规模 又比2012年底增长了12.0%,而就算据09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文学用户 已达到1.62亿,使用率高达42.3%。网络文学已经迅速成长为继网络音乐,网 络视频和网络游戏之后第四大网络娱乐类应用方式。 数字化在给文学提供毋庸置疑的便利性条件,为其开辟新的传播和使用方 式的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到知识的创造和传播。伴随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而来

3、 的,还有愈演愈烈的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大量的盗版网站,与网络文学 同源而生,利用数字化的便捷愈演愈烈。据数据了解,目前全国大型盗版网站 约有10万家,中小型盗版网站数百万家,每年盗版市场总规模高达50亿元, 而同期正版市场规模仅为1亿多元。在越来越多的读者乐衷于依靠大量盗版网 站来免费的获取VIP等收费文学的阅读的同时,往往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 成为侵犯他们所推崇的作者权利的帮凶。一、网络文学的概念和定义网络文学,通说认为,主要指近年来产生的,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 媒介的,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 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其中,以网络原

4、创作品为主。 由于网络文学作品其本身所具有的同互联网密不可分并以之为依托的特点, 网络文学具有着与传统文学传播方式大不相同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互 联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性,这种影响性对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 极大的冲击,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 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 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第二、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 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第三、网上信 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第四、网上 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

5、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正因为网络对于网络文学极大的影响,因此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 呈现出与传统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一样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1、网络文学 著作权侵权主体的难以确定性。网络在某种程度上对个人行为提供了一种隐秘 的保护,而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使得在侵权主体上,往往难以准确的认定到某一个人或者组织。并且,由于数字化网络的无限复制性,往往促使非故意侵权 人或者是被动使用者在无意识总成为了侵权的主体。2、侵权范围的难以确定, 侵权行为难以遏止。传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对于侵权的范围和损失一般可以 通过固定的方式来加以衡量,而由于网络传播的飞速使得著作权侵权的范围可

6、以到达无限的扩大,而数字化网络的无限复制性又使得对于这种侵权的损失不 能得到有效的遏止。比如在删除盗版网站的同时,并不能删除用户已下载的盗 版的作品,也不能阻止用户的私下里传递。这就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维护带 来极大的困难。3、由于互联网的传播的迅速以及侵权者身份的隐蔽性,使得对 于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追查,而这一点,也就是许多 被侵权人放弃对自己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二、当前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状 当前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对于国内一些原创文学网站上的 收费版权作品的盗链和复制和搬抄。这样的行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网 络小说的阅读者来说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节约了

7、金钱,但是这样的行为无疑是 对于网络文学作者著作权的一种侵犯。 以目前在网络原创文学界内颇有名气的盛大文学为例,其所采取的“VIP 付费阅读制度”,是将签约作品首先发表在公共阅读区,当点击率达到一定数 量时移至 VIP 区,读者要想继续阅读,需按照每千字 2 分钱的价格进行付费。 作为网站的运营者的盛大文学与网络写手之间签订独家授权协议,采用收益分 成模式,通过签约作者作品的订阅量来决定作者的收入。 但是,对于无孔不入的侵权者而言,VIP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完全形同虚设。 大量的小网站采用非法转载作品提供免费阅读,并通过广告获利的模式。他们 通过雇用部分人员到正版网站注册成为 VIP 用户,通过拍

8、照或技术破解等方式 收录复制作品,然后放到盗版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或下载阅读。尽管目前专业的 文学网站都采用特殊的防盗版技术使盗版者无法直接粘贴,但是盗版网站甚至 会雇用“打手团”。正如盛大文学法务总监陈明峰介绍,“非法网站雇用几十 个人,甚至几百个人在房间里打字,几万字只需十几分钟就可以和盛大文学网 站同步更新”。 盗版链接的泛滥使得然而,盗版作品网站的大量存在造成正版读者的大面 积流失,严重影响专业文学网站的收益以及作者的收入。盛大文学评出的最受 欢迎的 10 部原创网络小说,平均每部被盗版达 800 万次,按照在网上看一部 小说花 1 元钱计算,一部原创网络小说的经济损失就达 800 万元。

9、据有关数 据,盛大文学现拥有 80 多万名签约作者,超过3600 万名注册用户,近 400 亿字原创文学版权。经过粗略估算,仅盛大文学一家正版企业每年因盗版的经 济损失就高达 10 亿元。 三、我国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权利,而将原创文学盗链或者复制和搬抄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严重侵犯了网络 原创文学的复制权等权利。 虽然,对于通过网络传播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是发行行为,在理论上仍然 存在争议。因为理论上认为,网络传播不能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 转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发行”,当然也不受发行 权的控制。所

10、以,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网络文学在网络传播的发行权并不加 以保护。但是,对于网络文学这个特殊主体,我国在2001年对于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时出于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特地规定了信息网络传 播权。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对于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到的, 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而新规定的。 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彻底的改变,公众无须通过转移有形 载体就可以获得作品的复印件。当

11、网络经营者或用户将作品以数字化文件的方 式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时,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该数字化文 件下载至自己的计算机中,从而获得作品的复印件。这种新的传播方式就是的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对于网络传播是否构成 发行的问题,以及网络传播是否构成复制的问题。而针对此种情况,在修订 著作权法的同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是 “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或简称“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因此根据“以受控行为定义专

12、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可以推出受“信息网络传播 权”控制的行为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 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 从概念和定义分析,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对于提供作品的 含义,目前存在着提供作品的可能性而不提供实体是否能构成提供作品的质疑。 那么在对于网络文学的侵权行为中,将未经过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者放 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下载,是否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呢? 按照王迁老师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是来自于1996年世界知

13、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版权条约(下文简称WCT)第8条,而且在文字上几乎是逐字译自第8条的后 半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 将其作品向公 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因此对 “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不能脱离WCT第8条的原文。即,“提供”一词译自 第8条中的“making available”,指一种使他人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并 非他人已经获得作品的状态。因此,将未经作者授权的作品擅自上传或放置在 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了“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无论是否有人实际 进行过下载或浏览。 其次,行为的后果必须是“使公众可以

14、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使公众能够以“点对点” 的方式“按需”(on demand on a point to pointbasis)“点播”作品,这是 “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原创文学盗链、复制和搬抄的行为,很明显构成对“信息网络传 播权”的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网络文学作者的权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 的保护。 4、对于网络文学侵权维护的特点尽管网络文学明确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网络文学的维权仍然存 在着采取维权行为少、侵权规模庞大但是也导致网络文学的侵权保护也具有与 其他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调差取证困难赔偿金额不高等诸多问

15、题。因此,对 于网络文学的维权有着不同于一般著作权维权的特点。 1、从单独维权向集体维权发展。由于网络文学侵权行为通常采取广泛收集 各类小说来达到满足各色读者的需求,因此一般同时侵犯几个、几十个乃至几 百个作家的权利。而网络的虚拟性又使得网络作家的力量分散。因此要达到维 护自身著作权的目的,一方面需要作家联合维权,另一方面,需要由作家肚子 维权转向由签约的专业文学网站出面维权。专业的文学网站在同网络作家签订 合同之后,作为著作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 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由网络文学集团代替作者作为权利人出面维 权也成了网络文学著作权维权的必然趋势。 2、由一

16、方维权向多方维权发展。由于网络维权的困难性,对于网络文学的 著作权保护势必不能依靠单打独斗的力量,而是需要依靠多方的力量。网络版 权的侵权问题,不仅包括著作权的问题,也还存在着影音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需要结合多方的力量,达到保护权利的目的。 五、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网络文学作品依靠互联网这一媒介迅速传播,一方面使得自身作品可以迅 速、方便地为更大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悉之外,另一方面,也给自身的著作权保 护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以数字化形式创作与发表的过程给网络文学的作者带来 更多与读者互动的空间的同时,也给予了盗版者更多利用的空间。因此,对于 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关注。 规范网络文学的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加以着手: 首先,加强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必须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在盗版网站 数量众多、侵权猖獗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个案的诉讼来保护网络文学版权,作 用不大,而且,由于一般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侵权标的额较小,惩罚力度也不大, 因此往往起不了惩戒的作用。要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文学侵权行为,必定要从源 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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