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宪法笔记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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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宪法学研究对象 宪法 宪法有关理论;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 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宪法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 科学。辅导 二、宪法学的体系 本书体系: 绪论; 1、宪法总论; 2、宪法的产生和意义; 3、国家性质; 4、国家形式; 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选举制度; 7、国家机构。院 三、宪法学的研究意义 1、便于掌握法学的基础; 2、便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 3、便于推进体制改革; 4、便于当好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3623 037 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2、本质分析 3、历史分析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业 重点问题 怎样理解宪法一次所具有的不同的含义 宪法的本质特征 宪法的分类及其意义 宪政的概念、内容以及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渊源、宪法惯例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规范的逻辑特征 宪法创制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其作用 宪法监督等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作用,宪法监督与宪法实施的关系 宪法的主要社会功能以及发挥作用的条件宪法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共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学含义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 “宪法” “宪令” “宪章”等词语,主要是指一般的法 律、法规,或指颁布法律,实

3、施法律。在西方,宪法一词(constitution)来源于拉丁文 constitutio,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主要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 律,或皇帝的诏书、谕旨,或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 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尽管在中国的古代和西方的古代都出现过宪法这个 词,但都不是今天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在中国,将“宪法”一词指称国家根本法始于 世纪年代,当时的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立宪法” 、 “开议院” , 实行君主立宪,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西方,作为根本法 意义的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二

4、)、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 1、内容不同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 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 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效力不同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一切宪法主体

5、 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创制程序不同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 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 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 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 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

6、我国, “宪法的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以上 98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除了这两个特 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 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 体代表的98 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 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一般是由宪法的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实践中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或者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实践中,其他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负有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而不能代替宪法

7、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共济 二、宪法的本质 关于宪法的本质,历史上有过神志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从宪法和 普通法律的关系上来看其本质,宪法的产生晚于普通法律,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产物。宪 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 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综上所述,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 系

8、、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课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宪法分类是对宪 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 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如美国 1787 年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存在于若干宪法性文 献、宪法判例或传统习惯之中,而又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形式的宪法。如英国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从宪法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

9、是效 力高于一般法律,修改需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繁复和严格程序的宪法,叫做刚性宪法 97。 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做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从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凡是由君主制定和 颁布的宪法,称为钦定宪法。世界上最古老的钦定宪法是 1814 年制定的挪威王国宪法。凡 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协定宪法是 1809 年 的瑞士宪法。凡是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 民定宪法。 4、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发生战争时或处于紧急状态下,平时生

10、效的宪法规范调整内容以适应特殊时期的要求,称 为战时宪法。战时宪法最大特点是对国家机关授予较平时更大的紧急处置权力,同时对公 民权利作出比平时较为严厉的限制。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既有联邦宪法也有州宪法,两者在创制程序、宪法内容和宪法效力 上都有区别。共济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 一、 宪政的概念 近代意义的宪政也称“民主宪政” 、 “立宪政体” ,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 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的内涵: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二、 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政有如下特征: 宪法实施是建立

11、宪政的基本途径;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 宪法的确定性:处于实施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性的特征。 宪法的功能性:宪法规范具有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宪法的调控性:在实践中能够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规范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 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和宪政亦存在区别: 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主要是静

12、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 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政的范围更为广泛。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 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同济 第三节 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 一、 宪法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每个国家 由于受到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宪法的表现 形式也有差异。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一)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

13、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以法典形式规定 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优点是:宪法的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 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其缺点是: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 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当然随着宪法修正案方式的运用,一定程度 上保证了宪法在形式上的稳定。 (二)宪法性法律 作为不成文宪法的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 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不成文宪法国家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在成文宪法国

14、家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也存在部门法意义 上的宪法。 (三)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 00 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 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在不成文宪法 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在英国, “国王临朝而不理政” 、 “英王 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 “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成文宪 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展。 (四)宪法性的法院判例 在普通法系国家存

15、在“先例约束原则” ,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 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如在英国,关于公民的自由 权利不受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侵犯的司法程序的规定,就是由法院的判例确定的。在 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 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 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国

16、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 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六)有权主体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和说明 宪法法律部门和宪法渊源不同:宪法渊源是指规定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部门则 不仅包括宪法渊源中所包含的所有法律形式,还包括一些与宪法规范的内容有密切联系的 其他法律形式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国际条件,包括不时剑桥尽苦难调节适时调节笔 记纤维条件等等。 二、宪法典结构 所谓宪法结构 02,在这里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 个国家创制宪法的立宪技术特征。宪法典的结构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是指 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内容结构是 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总纲、正文、特 殊规定和附则。 我国宪法形式结构:章、节、条、款、项,共 4 章,其中第三章分 7 节,共计 138 条。我 国宪法内容结构: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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