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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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处置与转移管控规范 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 合理性与合法性,控制无形资产处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处置的方式 无形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 3 条 处置原则 公开、公正、合理、有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第 2 章 无形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处置程序 第 4 条 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 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 评估确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 5 条 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1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

2、况提出处置申请,填写 “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 2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待处置无形 资产的技术鉴定。 3公司资产管理部将技术鉴定结果和对于处置申请的意见上报 公司总经理审批。 4资产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复,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合 理处置无形资产。第 6 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获得的无形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统一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处置收益。 第 3 章 不同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 第 7 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 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 8 条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 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

3、旧、预计使用 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 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 9 条 无形资产报废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 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 ,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 产进行报废清理, “无形资产报废单”的样例如下所示。 无形资产报废单 所属单位: 第 联 填写日 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数 量 总 价 购买 日期 规定 使用 期限 已使 用时 间 报 废 原 因 审 核 意 见 备 注申请人 申请部门 经理 财务部 资产管理 部 备注:本单一式四联。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

4、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 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 预计出售价值等。 第 10 条 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 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 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 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 11 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 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 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 12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

5、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 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 4 章 附则第 13 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 14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第 15 条 相关文件资料 1 “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 2 “无形资产报废单” 。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 1 条 为加强无形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管理,尤其是重大无 形资产的处置审批,保证无形资产的处置利益,根据企业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核,总 经理审批的决策方式,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 3 条 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6、。 1无形资产处置项目金额高达 万元(含)以上的。 2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 3企业规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的情形。 第 4 条 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第 3 条规定的无形资产 处置项目,应以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报集 体合议。 第 5 条 总经理办公会合议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签署意 见,报董事会审核审批。 第 6 条 无形资产集体合议的具体执行如下。 1总经理办公会合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主持,相关高层领导、资产价格鉴定评估部门、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 方案拟定人员参加。 2董事会合议由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其授权领导、相关领导 和处置经办人

7、员参加。 3根据无形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 7 条 集体合议时,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及相关人 员应主动请求回避。 第 8 条 无形资产处置集体合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三项内容。 1被处置的无形资产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 年限、预计处置价格等。 2被处置的无形资产目前在市场上的公认价值,一般委托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其他需要合议的内容。 第 9 条 合议时,无形资产处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处置方案拟 定人员应简要介绍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初步处置意见及处置依据 等。 第 10 条 集体合议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 不能形成一致性处置意见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 第 11 条 集体合议应做记录,有不同意见的,也要在记录中如 实注明。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在合议记录上签名。第 12 条 所有参加集体合议的人员应对合议的内容予以保密。 查阅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也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复印该无形资产处置合议记录时,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 13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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