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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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 结构理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新建建字200534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 施工评标规则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生产建 设兵团建设局:为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规范 工程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我厅制 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

2、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八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保证 评标的公平、公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 施工的评标活动。本规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和园林工程。 本规则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 装修、附属设备材料采购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行为。第三条 评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 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

3、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单项建安合同额 1000 万元以 下的工程,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其他工程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但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为中标标准。招标文件中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六条 招标投标提倡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条件不具 备的,可以使用

4、定额估价计价方式。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投标人不对工 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 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定额估价方式计价的,可以设定投标控 制价。投标控制价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 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并在开标 24 小时前公布。第九条 投标控制价在公布前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投标控制价超出 批准投资概算相关部分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 以核实、调减。经核实投标控制价无法调减,或者经过调减仍然超 出投资概算

5、相关部分的,不得组织招标,招标人也不得直接发包工 程。第十条 非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三分之二的投 标人的报价均高出投标控制价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属于投标控制价编制错误的,以投标人有效标价平均 值作为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二)属于投标人错误的,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认可高出 投标控制价的除外。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 7 家 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 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或者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 的数量等内容。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

6、定:(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 审查;(二)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 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待遇;(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 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四)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 数量不得少于 7 家;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少于 5 家。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 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7、备案。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 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 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 不得改变。自治区境内建筑工程招标评标,推荐使用本规则所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 1 至 6。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装修招标评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本 规则附表 4 确定的评标标准,对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进行 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单独进行装 修施工招标评标。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 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

8、相应的施工资质条 件,准予参加装修施工投标。评标标准推荐使用建筑工程施工招 标评标标准附表 4。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附属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推荐使用建 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附表 5。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招标文件的以下 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 考虑的相关因素。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暂停评标, 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

9、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 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的;(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 权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止投标文 件:(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 人名义投标的;(二)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第二十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允许使用两 种以上文字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当指定一种文字为权威解释文字; 未指定的以中文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 准;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单价金

10、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位的除外。投标人不接受按照前款规则认定的投标价的,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项条件和 要求;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 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第二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投标

11、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 投标担保有瑕疵的;(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三)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 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四)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 投标报价高于设 定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的;(五)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作出两个以上报价未明确效力 的;(六)投标的施工、装修、附属材料设备料采购、工程监理 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货物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

12、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九)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除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投标重大偏差:(一)投标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的;(二)履约担保、违约赔偿、变更工程结算等的承诺,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不能证明其未 以低于生产成本投标的。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发生重大偏差的, 作废标处理。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 息和数据等情况,经补正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的, 属于投标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

13、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 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式,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第二十七条 投标被依法否定,或者投标文件被界定为废标 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八条 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 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作详细评审。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所 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 ,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 分。汇总分项量化结果,一般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后,以平均得分计算。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评标监督过程中发现评 委打分畸高畸低与其他评审结果存在明显偏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 释的,可以去掉偏差最大的 2 个评分后,求取平均值。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监理评标,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方法(试 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 标评分方法(试行) 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建设厅制定的其他有 关评标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发布部门: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 年 08 月 17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09 月 01 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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