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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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分析对比(民用建筑部分)王 渭 云公 安 部 四 川 消 防 研 究 所规 范 技 术 研 究 室“高规”国家标准管理组 “高规”于 2005.10.1 实施; “建规”于 2006.12.1 实施。 通过本次对两部规范的修订,减少了原来存在的矛盾,统一了一些 条文, 更有利于理解和执行。2“高规” 、 “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 1.适用范围: 建规: 高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 建筑:1.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 ( 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 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 m 的

2、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1.0.3 本规范不适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 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及其群房: 1.0.3.1 十层 及十层以上的居住 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 公共建筑; 1.0.4 本规 范不适用于单层主 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 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 下室。 2.建筑高度标准: 建 规 高 规3 1 总则: 1.0.2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

3、室外设计地 面到其沿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 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 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 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 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 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 可不计入高度内。 2 术语: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 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 电梯机房、 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 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 建 规: 高 规: 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

4、面高出 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 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无明确条文规定, 由于“高规” 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 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 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 范条执行,即: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 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 因素确定” 之注 2 所规定的 “余数不4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 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两层 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足 1.5m 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

5、大于或等于 1.5m 时,多出部分按 1 层计算。 ” 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建规: 高规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 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面积不超过 300m2 ,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 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 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

6、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邮政所、 储蓄所、理 发店等小型 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 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 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 且不开门窗 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 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 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掌握以下原则: (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 例如: 百货店、副食店 、粮店 、邮政所、储蓄所、 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5 (3).允许面积: 用房面积不超过 300m 2 。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 1.50h;隔墙:不低于 2.00h

7、。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 极限的要求? 答:(1).根据“建规” 5.3.5 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 设置封闭楼梯间。(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 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并且网 点内任一点到首层疏散门的距离应满足“建规”5.3.13 条第 4 点的要求。 (共同学习本 条具体内容) 5. 建

8、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高 规: 无建筑分类 3.0.1 中, 根据使用性 质、火灾危 险性、 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将高层建筑划分成 一、二两类。 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一、 二、三、四级。 3.0.2 中, 将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 一、二两级。6 6. 建筑构件耐火极限(h): 建 规: 高 规: 表 5.1.1: 表 3.0.2: 构 件 一级 二级 构 件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7.自动扶

9、梯: 建 规: 高 规: 5.3.6 自动扶梯不应作为 安全疏散设 施. 对于自动扶梯无明示,有些设计单位甚至消防建审机关将其计入安全疏散楼梯之一。 (以江西为例) 8.木结构 建规: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 5.1.1 的规定时,木结 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引入木结构设计规范中第 10 章“木 结构的防火”内容。 表 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7 构 件 名 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 户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 1.00 非承

10、重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 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 1.0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 1.00 梁 难燃烧体 1.00 楼板 难燃烧体 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 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 1.0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 1.00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 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必须是难 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8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 层。不同 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 不应超过表 5.5.2 的规定。 表 5.5.2 木结构建筑层数、 长度和面积

11、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 (m2) 1 层 100 1200 2 层 80 900 3 层 60 600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 5.3.3 的规定。 表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建筑耐火等级 或类别 一、二级 二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0 9.0 10.0 11.0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窗洞口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0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 外

12、墙的门窗洞 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10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5.5 的 规定。 外墙开口率小于 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 别 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9 木结构建筑 5.00 6.00 7.00高 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所以不包括木结构建 筑。 9. 消防车道: 建 规: 高 规: 6.0.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 虑消防车 的同行, 其道路中心线间 的距离不 宜大于 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 的长度大于 150.0m 或总长度大于 220.0m 时, 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 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 消防车道

13、。 6.0.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 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24.0m 时,宜设 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 应设环形消防车 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 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 街长度超过 l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 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 80m。 住宅建筑规范: 9.8.1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与“高规”产生了矛盾,但“高规”应服从

14、“住规”。 ) 10. 建筑物内的隔墙:10 建 规: 高 规: 7.2.4 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 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 屋面板底 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 0.5h 。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 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1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建 规: 高 规: 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 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 高度不低于 0.8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2 高度小于 0.8m 的建筑幕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 设置耐火极

15、限不低于 1.00h、高度不低 于 0.8m 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 墙。 12. 防烟楼梯间: 建 规: 高 规: 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 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 下列规定:11 规定: 5.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 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 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 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 本规范第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 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13. 管 道 井: 建规: 高规: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 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 筑, 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 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 应在每层楼板处用 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 火分隔. 14. 消防电梯前室: 建 规: 高 规: 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 间、防烟楼梯 间、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 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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