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审批流程2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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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 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 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 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

2、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 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 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 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 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 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 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

3、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 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 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 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 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 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 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 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

4、材料。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 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 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 受理复函(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 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

5、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 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 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用地 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 查。 (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 (以下简称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

6、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 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 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 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 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 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四)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

7、发时同时公布。 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 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 、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 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 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中止通知(以下简称计时中止通知)

8、 ;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恢复通知(以 下简称计时恢复通知)。 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 定凭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 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格式 重 庆 市 规 划 局 选字第 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 _: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的_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

9、十六条规定,同意该建设项目在_区 _选址。 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的有关 要求。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 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_(可多选),拟用地面积约_平 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等具体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中确定。 二、有关说明 1、该建设工程的拟用地范围、主要规划控制线等见附图。 2、该建设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河道保护、易燃易 爆和剧毒危险品防护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将征求相 关部门协办意见,作为能否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3、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10、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其他要求发证机关盖章XXXX年XX月XX日第二节 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函的办理 一、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规定; 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 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 1、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原件1份); 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的1:500

11、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 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各区分局。 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 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 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决定。 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的程序 (一)受理 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区分局窗口送交要求提供拟出 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 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 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

12、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 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用地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 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 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土地主管部门向分 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土 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 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13、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 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 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 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 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 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 息服务中心存档),分

14、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 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 及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 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 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 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2日 内,综合有关

15、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 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 理审查复函。 (三)送达 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 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送达。其中不同意核发规 划条件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办理规划条件函的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之日起 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权作出决定 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土地主管部门。 (二)不列入办理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 、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 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 规划条件函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土地 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 恢复通知。 八、规划条件函的注销 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六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规 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 的,须申请延期或重新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九、规划条件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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