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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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日报:“最低消费”行规造成极大餐饮浪费 2013-02-13 02:49:00 来源: 人民日报(北京) 有 14129 人参与 春节期间,阖家外出用餐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饭店设置的最低消费,却让人“有点 烦”。 表面上看,包间费、服务费、人均标准等餐饮业的“行规”,似乎属于市场行为。但 实际上,这些条款让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属于法律禁止的强制性消费,也就是“霸王条款”。更重要的,最低消费在侵犯合法权益 的同时,迫使消费者无奈中多点菜、点“硬菜”,每每吃不完、喝不掉,造成极大的餐饮 浪费,客观上助推了讲排场、好面子的风气。 从饭店到 KTV,从手机

2、套餐到婚纱摄影,一些领域最低消费的行规陋俗,习见而不可 小觑。“最低消费”行规源自法律观念的淡薄,也折射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主动撕 下最低消费的价签,不仅会在喜庆祥和中赢得更多客源,更将从全社会文明理性的消费氛 围中,收获企业长期成长的文化红利。 “俭,德之共也”。新春新风,也期待能挥别最低消费,形成行业新风、文明新风。 “最低消费”你情我愿,非“霸王条款” 导语:人民日报近日发文称,春节期间,部分饭店设置的“最低消费”让消费者不 能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事实上, 餐饮业的“最低消费”是商家正常的“觅价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

3、交易权,更不是“霸王条款”。 详细“霸王条款”以垄断为前提,餐饮业竞争激烈,消费者选择众多 “霸王条款”是“最低消费”遭到批评的原因之一。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 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 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在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而消费者别无选择时,才会产生霸王条款。根据国 家旅游局发布的2012 年第三季度全国星级饭店统计公报显示,截止 2012 年 3 季度,北 京地区拥有星级酒店共 593 家,其中五星级酒店 62 家,四星级酒店 124 家,三星级酒店 209 家,二星级酒店 180 家,一星级酒店 18 家。中国广播

4、网 2013 年 2 月 14 日报道,北京 的眉州东坡、湘鄂情、倪氏海泰、俏江南、顺峰在内的知名餐饮企业,已经取消实行多年 的“最低消费”和包间费,有的商家还推出了“半份菜、免费打包等”。餐饮业竞争激烈, 不存在行业垄断,面对商家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没有设置“最低消费” 的饭店进行消费。 详细 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渠道对比饭店价格,饭店事先履行告知义务后,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消费 “霸王条款”得以存在的第二个前提是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选什么。现实中, 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查询各个饭店的报价,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饭店价位选择 服务,信息成本近乎于零,也不存在“信息不对

5、称”。另外,规定了“最低消费”的商家 往往会在顾客订餐、进门、入座、点菜前对消费者进行告知,消费者仍有机会了解饭店定 价情况,并进行选择,顾客决定消费后等于自愿行使了自己的选择权。 搜索网上由最低消费引起的纠纷,往往是顾客消费后才被告知存在最低消费引起,所 以被称为强制。消费后才进行告知的情况,其过错在于没有事先履行通知义务,但仍然不 是“最低消费”本身的错。详细 “最低消费”不妨碍消费者“自由”、“自主”选择服务,面对“最低消 费”,消费者仍可“用脚投票” “霸王条款”特点是提供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批判者给“最

6、低消费”扣的另一顶大 帽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 “公平交易权”。“最低消费”的反对者认为:消费者来到饭店,必须在最低消费额之上 消费,不能自主选择消费金额、消费水平,不能“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 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但是仔细分析不难发现,餐饮业作为开放的、充分竞争的行业,想要侵犯消费者的 “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很难实现的。在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有多种选择 的可能,如果一家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标准过高,消费者自然可以抬脚走人,换家别的。只 要政府不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因而市场是充分竞争的,消费者就总能选择到满意

7、的消费。 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主选择权”的具体描述是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 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现实中,既有设定最低消费 的商家,也有没有设定最低消费的商家,不同商家设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也各不相同。餐饮 业与铁路运输、电力等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放弃那些设定最低消费的商家、选 择没有设定最低消费商家的方式行使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公平交易权”,但是一项具体的交易是否公 平合理,现代法律采取主观等值标准,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愿意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的, 即为公平合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则须依客观等值

8、原 则处理。最低消费条款只要不存在前述几种情形的,即可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详细餐饮业竞争激烈,不存在行业垄断,面对商家的“最低消费”,消费者完 全可以用脚投票,选择没有设置“最低消费”的饭店进行消费。 规定了“最低消费”的商家往往会在顾客订餐、进门、入座、点菜前对消费者进行告 知,消费者仍有机会了解饭店定价情况,并进行选择,顾客决定消费后等于自愿行使了自 己的选择权。饭店自主设定“最低消费”于法有据 饭店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 我国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三种定价 形式。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主要限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

9、重大 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 业”、“重要的公益服务”这五种情况。除这五种情况以外,经营者有权依照“生产经 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品、服务价格。 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 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 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 选择权,则无疑是说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那么,显然只有价格 为零的时候才不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详细 相关判例认为,商家履行告知义务后,只

10、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即应认为“最低消费”有效 2004 年 1 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 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 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2009 年,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通过了新版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去除了旧版本对饭店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 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等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2008 年 1 月,北京消费者刘某与朋友一同到知名酒楼“麻辣诱惑”大钟寺店中的一包 间内就餐。刘某称,结账时,他被服务员告知由于没有达到 600 元的最低消费标准,

11、需要 额外支付包间使用费 80 元。刘某最终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久,刘某将酒楼起诉,认为收取 “包间费”不合理,请求法院判令酒楼返还 80 元。7 月 17 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做出一 审判决,餐饮业收取包间费合法。法院认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此做出禁 止性规定, 一般而言,在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在包 间就餐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但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就应当将其认定为 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 详细 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最低消费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般而言,在餐饮经营 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就餐,即可视为双方

12、已达成合意。 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是正常经营行为 “最低消费”避免了对各种商品和服务分别定价,降低了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除提供酒菜、茶等易于直接定价的商品外,还提 供了优美的环境、舒适的座位、优质的服务等,而这些服务通常由于度量成本太高而无法直接定价。倘若顾客进入饭店后,两杯温水坐一天,或者像小品不差钱中的赵本山一 样,自带食材,饭店是无力承受的。因此,老板就会要求顾客必须购买一定的“最低消费 额”。经营者通过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使最低消费包含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避免 了对各种商品和服务分别定价,从而降低了定价成本。 详细 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意在从众多顾客

13、中甄别出“高支付意愿”顾客 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为实现营利的目标,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 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餐饮业经营者要求顾客在享受服务时必须购买某种数量的 “最低消费”,以此作为商家愿意提供这类特殊服务的经济学前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 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甄别机制”,并非什么歪门邪道。商家此举意在从众多消费者中甄别 出“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 假设饭店经营者不设置最低消费,也不限制每桌食客的就餐时间限制,顾客可以找个 座位坐下,与朋友聊天侃大山,即使什么都不吃,也能享受安逸的环境,或许还有美妙的 歌声这种性质的顾客即属于“低支付意愿顾客”。开餐厅的老板经营该生意的目的并

14、 不是为了向聊天休息的人提供座位,其目标群体也显然不是“低支付意愿顾客”。因为过 多的“低支付意愿”顾客会占据过多的座位(即消费机会),结果“高支付意愿”顾客不 能进入饭店,饭店的利润也就受到影响。通过“最低消费”这道门槛,商家可以将顾客中 的“高支付意愿”顾客与“低支付意愿”的顾客区别开来,避免“低支付意愿”的顾客挤 走“高支付意愿”顾客,同时也避免了“高支付意愿”顾客伪装成“低支付意愿”顾客。 也就是说,在“最低消费”的营销手段下,那些只想坐坐不想消费的顾客就不会进入饭店, 而那些真正愿意支付较高费用的顾客就不会因为没有空位而难以如愿了。 详细 春节期间饭店“上座率高,翻台率低”,“最低消

15、费”是商家保证盈利的手段 据楚天都市报2 月 16 日报道,“春节长假期间,消费者外出消费的热情不减,团 年饭、节日旅游消费扎堆”,湖北省工商共受理 16 件消费者对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 的申投诉,目前均在处理中。新华网、人民网关于“最低消费”的文章也将矛头指向了 “除夕宴”,然而,这些文章在批评商家为“除夕宴”设定“最低消费额”时,都没有考 虑到“除夕宴”的特殊性对商家盈利产生的影响。 餐饮企业在计算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一般都会计算一张台面一天或者一个晚上高峰营 业时间段能翻多少次,即“翻台率”,一般餐饮业都是以翻台率来计算盈利率的。一张桌 子在单位时间内翻台两次,其盈利能力就与相同时间内

16、没有翻台的三张桌子相同。然而, 除夕年夜饭的特点恰恰与餐饮业的“翻台率”存在矛盾。根据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统计, 除夕年夜饭和正月初六家宴餐位预定率在 90%以上饭店的上座率是高的;但是同时除 夕年夜饭很少“翻台”,大部分情况下,甚至没有“翻台”。高上座率,低翻台率,这就 严重影响了饭店的盈利。因此,商家只能通过设定“最低消费额”的手段来保证盈利。 详细 通过“最低消费”这道门槛,商家可以将顾客中的“高支付意愿”顾客与“低支付意 愿”顾客区别开来。倘若顾客进入饭店后,两杯温水坐一天,或者像小品不差钱中的 赵本山一样,自带食材,饭店是无力承受的。 一般餐饮业都是以翻台率来计算盈利率的,春节期间饭店“上座率高,翻台率低”,商家只能通过设定“最低消费额”的手段来保证盈利。 总结 餐饮业商家设定“最低消费”是正常经营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 交易权,消费者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用脚投票,不应冠之“霸王条款”的名义加以打压。 商家最低消费是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 自主选择权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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