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闽建[2012]6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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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专业 化水平,确保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管 理到位、责任明晰,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建机一体 化企业”)以及实施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是系指建筑 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

2、卸、维修、保养服务。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 录,(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进入名录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 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各地不得增设条件限制建机一体化企业 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机一体化 企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申请进入建机- 2 - 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宜选择建机

3、一体化 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 、维修保养一体化”服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应宜优先选择建 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 、维修保养一 体化”服务。 建机一体化企业定额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要求 第八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设立机械管理和安全管理机 构及相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技术、安全、经营、财务、档案等 各项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安全与 维保服务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第九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采购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 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

4、筑起重机械。建筑起 重机械品牌应宜相对固定、集中,不宜多厂家、多品牌,具有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经 产权备案和自检合格便于管理。 第十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 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 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 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 资料以及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 - 第十一条 建

5、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 司机、信号司索工、维修工、建筑电工等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 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创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 训基地,接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同意后委托,承担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作业人员 的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设备的安全和性能 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操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 安全监控指挥中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权属建 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十三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季检,

6、应对建筑起重 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应 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日常检查和 维护保养由设备管理员组织维修工、机长、司机等相关人员共 同进行,并做好记录存档。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进场或转场的 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完善抢修制度,配置抢 修车辆,及时受理、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设备故障。 第三章 “一体化”服务过程控制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与建机一体化企业 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同一 工程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委托一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服务。- 4 - 建机一体化企业同

7、时为施工现场提供建筑起重机械操作服 务的,应提高服务质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或使 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监理等有关单位进 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 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应严格审核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8、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建机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监督建 机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以及使用单位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 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 后,应当责令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 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

9、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 5 - 全监督机构或专业协会应当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实施指导、管理、 监督和检查、巡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 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企业和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 化”服务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或存在建 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工 整改; (四)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特大生产 安全及以上事故,社会影

10、响恶劣的企业,从清出建机一体化企 业名录中清出,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告;(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或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纳入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动态监管范畴,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督 促指导工程参建各方深化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有 效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行业协会 应加强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建机一体化 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 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 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

11、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6 - 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17 年 4 月。- 7 - 附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理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中 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 l0 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 上会计职称。 (二)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 80 台。应配 备以下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

12、管理人员不少于 24 人,其中从事施工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专职安全员 4 人,机管员 5 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8 人,且机械、 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 10 人(其中建 筑起重机械维修工 6-7 人,建筑电工 3-4 人) ,建筑起重机械安 拆工(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 15 人,配备与建筑起重机 械安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超过 80 台的,每增加 20 台应增加下列 数量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 4 人,其中从事施工 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专职安全员

13、1 人,机管员 1 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1 人,且机械、 电气等相关专业齐全。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 3 人(其中建 筑起重机械维修工 2 人,建筑电工 1 人)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 (含塔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 4 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 8 - 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 400 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700 万 元以上。 (四)企业具有三台种 1000 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 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维修与检测设备。 (五)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 4000,其中维修车间不 少于 300、仓库 60、办公室不少于 150。 说明: 建机一体化企业人员应取得人事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机械类或相关专业退休人员的数量按有关 规定执行。 机械类或相关专业包括:机械类:机械制造、机电一体 化、铸造及热处理;工程机械类:工程机械、建筑机械、矿 山机械、林业机械、码头机械等;电气类:电机工程、电气 自动化;汽车类、化工类、水电类:有关机械方面的专业。 维修与检测设备是指:电气焊设备;切割机;钻床; 打磨机;专用扭力扳手;油漆设备;经纬仪;接地 电阻仪;兆欧表;游标卡尺;卷尺(30 米以上) 。上述 -检测设备应提供计量检定证书。以上 11 种设备为 1 套, 建机一体化企业要求配备不少于 2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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