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教师学术研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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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 共 3 頁 靜宜大學教師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靜宜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合聘教師致力學術研究與發表學術著作, 提升學術研究績效與水準,邁向卓越大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合聘教師學術研究之獎勵事項由學術審查委員會審議之。 學術審查委員會設置與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二章 科技部計畫 第三條 專任教師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者,另依靜宜大學講座教授及特聘 教授設置辦法辦理。 第四條 專任教師獲科技部研究計畫之積點採計方式如下: 一、獲科技部專題計畫主持人費與甲種研究獎助者,每次採計一

2、點;獲科技部產學 合作研究計畫者,每次採計 0.5 點。 二、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要主持人當年度獲二件研究計畫以上時( 含本校整合型子 計畫),其第二件以上雖無主持人費,但每件仍得採計 0.5 點。 三、獲科技部整合型研究計畫總主持人,其子計畫有三件( 含) 以上之主要主持人為 本校專任教師,學校給予計畫總主持人每年二萬元獎勵金。多年期整合型計畫, 逐年獎勵。 四、獲整合型計畫之子計畫(無主持人費) ,且當年度無其他科技部研究計畫者,該 子計畫採計一點。 第五條 專任教師指導學生執行科技部大專生專題研究計畫,每件獲一萬元獎勵金。該 計畫之結案報告獲科技部創作獎項者,另依特優、優等、佳作獎項類別

3、分別給予三、 二、一萬元之獎勵金。 第六條 校外轉入科技部 研究計畫之專任教師,其轉入前績效之折算,由學術審查委員會開 會認定之。 第三章 期刊論文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期刊論文及其獎勵金係指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給予全額獎勵金;第 二作者百分之二十,第三作者百分之十,第四作者以降不予獎勵,其中傑出論文與 優良論文第一級不受此限,其獎勵金額由學術審查委員會審議之。獎勵類別如下: 一、傑出論文:【該領域期刊在八十種以上】 發表於 SCI、SSCI 之期刊論文依學門影響係數 impact factor 排序在前百分之一 (含)或第一名者,每篇全額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 二、優良論文【該領域期刊在三十種

4、以上依影響係數排序】 第一級:發表於 SCI 或 SSCI 前百分之十(含)之期刊論文,每篇全額獎勵金新台 幣五萬元。 第二級:發表於 SCI 前百分之二十五( 含) 、SSCI 前百分之五十(含)或 AHCI 之 期刊論文,每篇全額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第 2 頁/ 共 3 頁 第三級:發表於 SCI 前百分之五十( 含) 、SSCI 後百分之五十、領域期刊在三十 種以下之 SSCI、THCI Core 或 TSSCI 之期刊論文,每篇全額獎勵金新 台幣二萬元。 三、其他獎勵論文:其他發表於非前述所列之 SCI、THCI 、MLA 、EI 、CiNii、Econlit 或經學術審查委員會認可之

5、國際學術期 刊索引登錄之優良論文,每篇全額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同一篇期刊論文申請獎勵依上述擇一,以不重複獎勵為原則。 合聘教師只獎勵發表於優良論文第二級以上者。 第四章 學術專書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專書,係指本校專任教師以著作人(或共同著作人) 身分發表,經國內 外學術出版(發行)單位正式審查通過,並獲得相關領域學者普遍肯定之學術性專門著 作為限,一般教科書、純文學作品、純藝術作品、一般編纂著作、通俗報導、翻譯作 品、研討會論文集、研究成果報告等,皆不在本辦法受理申請範圍。但曾獲 科技部 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計畫 補助之作品者,不在此限。 研究發展處於受理申請後,由本校學術審查委員會

6、依申請著作之著作品質、學術貢 獻、出版審查嚴謹度、出版單位聲譽等因素進行實質審查。 第九條 前條文 所稱之已出版學術專書分級為: 第一級:經國際或 TCI-HSS 索引資料庫認證出版者,每本獎勵新台幣四萬元。 第二級:經國內外學術出版(發行)單位正式審查通過者,每本獎勵新台幣二萬元。 第五章 研究專利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專利,係指本校專任教師以本校為所屬專利權人於國內外發表者。 每項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至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不等,同一項發明獲得不同國家專利 者,仍以補助一次為限。已獲得 科技部發明專利獎勵金之案件不再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研究專利獎勵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 中華民國,新台幣五

7、千 元。 二、 歐洲專利(EPO),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 美國、日本、德國,新台幣一萬元。 四 、 韓國、加拿大、 英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 、澳洲、紐西蘭,新台幣 八 千元。 五、 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尼、泰國、印度、以色列、墨西哥、 巴西、阿根廷、智利、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挪威、俄羅斯、南非, 新台幣五千 元。 第十二條 前條所述之研究專利獎勵金,其例外條件如下: 一、新型及新式樣專利不予獎勵。 二、獲得未列於前條所述之國家之專利,不予獎勵。 非申請歐洲專利(EPO) ,而以個別方式申請歐洲個別國家專利者(前條所述 加底線之國家),最多發給二國之獎勵金。 第六章

8、附 則 第十三條 申請獎勵之學術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者之服務單位須註明為靜宜大學。 二、每件著作祇限申請一次。 三、每人每年申請獎勵最多新台幣十八萬元整,惟當年度領有特聘教授彈薪者頒 予總獎勵金之百分之六十,領有蓋夏獎(研究類) 彈薪者頒予總獎勵金之百分第 3 頁/ 共 3 頁 之八十。 四、在申請截止日期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發表之著作。 第十四條 凡編有管理費且由學校列管之校外研究計畫,以該計畫管理費之 50% 做為回饋 獎勵金。 第十五條 研究發展處得舉辦年度學術研究成果發表會,會中除頒發各項研究獎勵外,亦得 邀請獲獎人公開演講得獎之著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之獎

9、勵申請日期依研究發展處公告為主。申請者應至教師研發成果系統平 台申請並上傳出版之論文抽印本、專書、專利證書、國際期刊索引收錄及當年度 JCR 影響係數與其在該領域之排序等影本及相關佐證,經系複核後,研究發展處 完成初審,彙整提交學術審查委員會審查。申請案經審議通過者,由本校發給獎 金並公告於本校網站上。 第十七條 未通過教師評鑑之教師,不適用本辦法。 教授若於公告申請期間休假,得於翌年檢附休假證明與前條書面資料備審。 第十八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實施之學術研究獎勵案,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校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03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3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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