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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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 普通高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 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 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教育的 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 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 简称学生) 。 第三条

2、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统筹本省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 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 环境和学生数据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行,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 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 籍管理工作,制订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 2 -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管学校的学生 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办、 毕(结)业证书验

3、印等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常规管 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学校和学 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协助、配合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 (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认定、变更核办、毕(结)业证 书验印等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 汇总、校验、上报,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 申请,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 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 参考。 第四条

4、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 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 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 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 汇总、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 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六条 普通高中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 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各设区市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3 - 第七条 凡是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 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高中条件的学生,进入全省 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学习,

5、均实施电子化学籍管理。 第八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普通高中学籍,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确 认。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 延期报到,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仍不到校 报到、也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由招生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的申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核办确认。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 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 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 暂行

6、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 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 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 1 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 案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4 -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等) ;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 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7、;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一节 升级、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考核,符合 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 创造及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即使学科成绩 尚不能完全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学校也可准予升 级。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 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及以上不及格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 级申请,经学校初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二节 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在符合

8、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 5 - 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通过 电子学籍系统提交转学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转出 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 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 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 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

9、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报转出的 普通高中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普通高中学 校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报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主 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十九条 转学一般在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升级后至学 期开学初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高三毕业班学生在最 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二十条 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出现较大偏差和有违法行为 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 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监- 6 - 护人提出申请,征得转入的专

10、门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核办。 在专门学校表现好的学生可申请转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 校学习,原学校应准予其转入,其他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 收其转入。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 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即 时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 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 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 习,学校应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 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第三节 休学、

11、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连续停课3个月 以上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需治疗、休养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 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 (二)学生出国出境; (三)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四条 因上述原因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家长持 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核办。- 7 - 第二十五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 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主动申 请休学的,经学校申请,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可令其休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 读学校办理休学手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12、门核办。回到境内后 仍接受高中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接续其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原则上一学年,从实际连续停课时间 开始计算。一般按学期申请复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准予复 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办理退 学手续。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新建立电子学籍。 (一)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 20 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 15 天或累计旷课 45 天,学 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三)休

13、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 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节 学籍注销- 8 - 第三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六节 学籍变更流程与核办时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 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 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更采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请、学 校初核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基本流程,在省电子学 籍系统中做好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学 生

14、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 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 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项学籍变更办理时限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另行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 办理,逾期由电子学籍系统设置自动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 育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 9 - 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 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

15、加强教育,并给学 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严 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 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 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 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和监护人可 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 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 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

16、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给予学生的处分解除之 日起六个月后(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 , 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学校相关师生评议通过,学校可消 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学校决定消除学生的处分记录,应将其处 分记录从学生成长档案中撤除。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如 未成年,则所有处分记录均从其成长档案中撤除;如已成年, 尚未被消除的处分记录,学校应将处分决定记入其成长档案。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10 -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制三年,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和学分,达到规定的普通高中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省中小 学电子学籍系统根据毕业要求自动生成毕业学生汇总表。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 若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转为毕业。 退学学生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 其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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