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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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 国际法的渊源 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 b 国际双边协定 c 国际商业惯例 d 各国法律规定 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 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二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 a 自然人 b 法人 c 国际组织 d 国家 三 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 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 立法 五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 1 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

2、约国的不同国家 1. (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 2. (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 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 六 排除买卖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 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 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 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

3、要材料的合同 (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 的合同 七 没有规定的不适项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 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八公约的效力问题 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公约采纳了合同法 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 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 九 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 适用范围的保留 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 十 国际贸易术语 C 组 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

4、: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 ;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 目的地) 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卖方的责任是: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 费用;在 CIF 和 CIP 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 并交纳保险费用;在 CFR 和 CIF 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5、和费用;在 CPT 和 CIP 术语中,承 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 及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 子单证 买方的责任是:在 CFR 和 CIF 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 CPT 和 CIP 术语中,承担 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自费办理货物的进 口结关手续。 F 组 包括如下三个贸易术语: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 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 运人。前两种术语适合海运或内河运输,第三种适合任何 运输 在 F 组贸易术

6、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是:在出口国承运 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 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 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费用; 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 险和费用。 三种术语中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线不同:FAS 以指定船边为界线;FOB 以货物是 否越过船舷为界;FCA 以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若合同中指定交货 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十一、根据公约

7、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a 当事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b 买卖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c 合同内容合法 d 具备法定形式 十二 邀约和承诺的概念 邀约 :要约是向特定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非特定人)提 出的、内容明确并愿意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意思 表示。 (也称发价、发盘和报价) 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将要约收回称为“撤回” 。各 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 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CISG 规定,要约人撤回要约必须满足如下时间要求: 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8、。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收回称为“撤销” 。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些情况下不能撤销要约:要约人写明要约的 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可以撤销要约;受 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 种信赖行事。 十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 交货地点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或是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或是特定存放地或货物生产地;或是卖方营业地。 2、交货时间 (1)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 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

9、一段时间, 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 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3、交付单据 根据 CISG 公约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 关的单据,那么,其义务如下:(1)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2)如果卖方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卖方可以在合同规定 时间到达前,纠正所提交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 形。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 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二)担保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 担的责任。实际上,各国买

10、卖法在卖方对其所售货物承担 担保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明示担保要求,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默示瑕疵担保责任则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但是,如果买方 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 就无须承担责任: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 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 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 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 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

11、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 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二、买方承担的义务 (一)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 1.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手续支付价款 2.价格的确定。 3.支付地点。 4.支付时间 (二)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 (非接受货物) 十四 违约的救济办法 卖方违约 a 无过失原则 b 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并用 c 实际履行 d 减少价金 e 宣告合同无效 f 损害赔偿g 补进并要求赔偿损害 a 买方违约 b 实际履行 c 损害赔偿 d 宣告合同无效 十五 买方和卖方解除合同条件:(构成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

12、现; 1、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任何义务,构成 根本违反合同时 2、如果卖方不交货,且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 物或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或者买方不付款或收货,且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 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 时间内这样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损失赔偿的原则: 1、可预见性原则:赔偿须以当事人(有理智的一般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合理预 见到的为限。 (为防止对“可预见性”有争议,当事人最好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 违约后果) 2、减轻损失原则(防止损失扩大原则):声称另一方违约的合同一方须按情况采 取合理措施(如保全货物、及时转售与

13、替代购买) ,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 起的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 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十七 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 行合同的意图。 对于先期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甚至解除合同义务的救济 办法。但是,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先期违约方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 (救济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对自己中止履行的后果 承担责任) 2通知与保证。 (如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保证,则要恢 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

14、以宣告合同无效。须是预期根本违反合同才能解除 合同) 在对外贸易中应充分随时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及时运用先期违约救济维护 好自己的利益。十八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的三种情况 公约第七十三条对分批交货下的解除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三种情况: 解除违约部分、解除未履行部分、解除全部合同。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 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 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方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15、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意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 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 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十九 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原则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以交货时间为转移原则应以卖方无过失为前 提)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 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 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 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 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 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 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 担。 2在途货物的交货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 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 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 应由卖方负责。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 (1 )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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