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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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201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 2008 年 2 月 4 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以下简称 2008 年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 )进行了修改,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 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 民调解法、保险法

2、、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迫切需要 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 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 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

3、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 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 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 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 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 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 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

4、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 ,一般不再包含争议 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 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 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 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直接表述。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 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

5、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 2008 年民事案件 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2 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 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 ;在第二级案由项 下列出了 424 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

6、泛 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 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 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 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 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7、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 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 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 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 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 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 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

8、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 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 用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 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 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 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 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

9、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 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 、 “用益物权纠纷” 、 “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 “所有权纠纷” 、 “用益物权纠纷” 、 “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 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 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 ,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 但为避免使

10、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 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 “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 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3 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 。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 、 “物权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 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 任

11、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 “物 权纠纷”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 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 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 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

12、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 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 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 权。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

13、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 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 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 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 ” )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 直接将该案由全

14、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 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 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 的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4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 年 10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38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 2 月 18 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法201141 号) 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

15、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 纷 15、撤

16、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5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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