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师水平量化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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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教人(2014)147号 社旗县教育系统 中小学校教师水平量化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各中小学校,局属各单位: 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中小学校教 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 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升教育教学 质量,促进全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豫人社 职称 (2014)11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如下中小学 校教师水平量化评价实施细则, 请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认 真贯彻实施。其他教育机构和人员参照执行。 全县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教师,符合豫人社 职称(2014)11号 文件规定,申报晋升专业 技术资格条件的量化评价采用积分的 办法,总积分应为下述各 项

2、积分的总和(积分结果使用于本单位 当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各 项积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教龄积分(不设 上限) 教龄每年积1分,教 龄按整年计算,不 够整年的舍去。二、任现职以来,在乡镇偏远和薄弱学校(由 乡镇中心学校 确定偏远和薄弱学校)任教满1年积1分,最多不超 过5分。 三、职龄积分(不设 上限) 按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 间隔年限达到后,每超 一年积1分,职龄按整年 计算,不 够整年的舍去。 四、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10分) 优质课: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积10分;以下者每级差1分;获 市级一等奖积8分,以下者每级差1分;获县级一等奖积6分,以下 者每级差1分;

3、获奖证书没有标明获奖等次者视为同级三等奖。 观摩课、示范课:从教以来须获得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以 上的优质课获奖证书, 观 摩课、示范 课证书予以认可,按同 级一 等奖积分。 五、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表彰(5分) 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的表彰奖项,按以下 办法积分:教师节表彰、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优秀共产党员等, 获国家级证书积5分,省 级4分,市 级3分, 县级2分。其它符合文 件规定的获奖证书比照上述获奖项等级降低1分积分。 六、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 (3 分) 符合豫人社职称(2014)11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实践活动、校 本课程开发实施、辅导学

4、生社团活动、教科研 课题研究(限前6名) 获奖者,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以上四、五、六条积分,每项只取最高奖项和最高级别积分, 不重复计分。七、任现职以来,在“ 名师工程” 评选过 程中,被 评为省级学 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学科 带头人、市 级名师的积2分,省 级骨干教 师、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市级学科带头人 积1.5分,市 级骨干教 师积1分,县级骨干教师积0.5分。 八、综合评价积分(40分) 综合评价积分教体局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学校要 结合本校 实际,对以下三条制定积 分细则,然后,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 再次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修订后, 评价积分细则报局审核后实 施。 1、学校评议

5、(5分) :评议内容、方式和 侧重点由学校自定。 2、学校制定的教育教学量化考核考评(10分):高中、初中使 用。 3、教学质量评价(高中、初中25分,小学35分): (1)高中(25分):以近两年的高招成绩为依据,各学科的排 名顺序和名次之间的级差,各校可根据学校实际设定比较恰当 的积分测算办法,核算出 积分,未 计入高招成绩的学科和高一、 二年级学科成绩的排名顺序和积分,比照高招成 绩积分的办法 实施。职专比照高中办法 实施(取二年的平均分)。 (2)初中(25分):以近两年的中招成绩为依据,所任教学科 成绩在全县排名第一的积25分,以下者每 级差1分。初中七、八年 级所任教学科成绩积分,

6、按县统一组织的质量监测结果积分,排 名第一的积23分,以下者每级差1分。所任教学科未 进行统考的, 学校按照本校七、八、九年级教学质量在全县综合位次核定出基 础分(综合位次排名第1名的积23分,以下者每 级差1分), 设定比较恰当的系数,核算出积分(取两年的平均分)。 (3)小学(35分):原则上以近两年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为依据, 具体积分办法由各中心校自定。 九、申报人员上述各 项量化积分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的9月30 日,各项业绩应以文件、简报、证书(其中观摩课、示范 课、 优质 课还须附评价意见)为依据,并进行公开展示,接受 监督。 发现弄 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 ,同 时取消本人三年的申报资格。 十、各单位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 申报人员进行量化积 分,并把积分结果张榜公布,接受本单位广大教 师评议监督。无 异议后,依据人事职改部 门下达推荐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 确定推荐对象,等额上报 。各 级各类学校按照上述评价积分办法 统计结果出现并列分数者,排序为:(1)教龄长的;(2)职龄长的; (3)现学历高的;(4)班主任。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实行,原各 单位制定的量化评 价积分方案同时废止。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 县教体局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社旗县教育体育局二O一四年十月九日 抄送:市教育局,市、县职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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