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市场监管局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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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度市场监管局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总结 今年来,为加强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非法集资高 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 防范得力。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 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体 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确保成功创 建市级金融安全区,按照各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积极开 展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成立领导机构。由局长、党组 任组长,副局长 副组长,机关各股

2、室、大队、分局负责人为成员, 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稽查中队,统筹推 进各项工作落实。同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以保证工作有 序推进。 二、各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一 是 在7 月初联合县金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我县20 家 相关企业(含投融资企业)进行排查。经过两周的排查, 初步了解了我县境内的情况, “消费返利”和“高额回报”类似的经营模式目前在我们 存在13 家,如“麦点商城” 。 投融资公司有7 家,如 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有证据 材料):其一“麦点商城”截止5 月25 日发

3、展加盟商家近 900 家,消费者会员1 万多,通过消费者充值消费进入该平 台的现金达500 万元;其二新天地购物广场的“未来生活” , 高额返利25 天后断链,总部现被 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许多商家和消费者受到损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建议他 们到 报案;其三“ 前海万企祥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 经营部”在7 月9、10、11 日三天时间就收到了现金 24 万(有票据) ;其四“融信普惠平台”在 目前发展会 员422 人,每人交1800 元入会费,共计75.96 万元。其五 “东方合伙人”目前在 发展加盟商家68 家。其六“e 道 商城” 总部门面已经转租给经营酒类的商家。其七“银 豆科技”多次

4、现场检查均发现未开门。其八“湖南茂顺投 资有限公司”已经停业、 “湖南四方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 照已经被吊销未注销。存在的风险:其一资金链断裂或卷 款潜逃的风险大。目前我国实体经济处于艰难时期,公司 短期内要获得高利润是难上加难。通过资本投资根本无法 有如此大的稳定收益,只有通过不断的资金填补才行。此 类运作模式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难以长期维系。另外鉴 于消费者会员消费和预存的消费金额是经过加盟商家的网银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动进入后台账户,提现支付 也是通过后台进行,连 区域负责人也不知道银行账号和 账目明细,这样的运作模式,其资金的往来渠道非常隐蔽, 我们预判其收款账户和提现支付账户可能

5、不是同一账户, 同时这样的运作模式给资金链断裂,网络平台关停或携款 潜逃埋下了伏笔。其二消费者会员和加盟商家利益得不到 保障,造成社会矛盾,危及社会稳定。消费者会员的利益 是通过赠送来实现的。加盟商家的利益主要是靠消费者会 员消费后通过提现来实现的。一旦网络平台关停或携款潜 逃,成千上万的消费者会员和加盟商家的利益就会受到损 害,有的甚至会血本无归。许多的消费者会员就会找最初 介绍或让自己成为会员的加盟商家理赔,加盟商家就会找 在 的经营部理赔,经营部确找不到当事人,这样造成社 会矛盾,危及社会的稳定。目前采取的措施是:1、联合行 动时我们对所排查的企业,在其大门口张贴“非法集资不 受法律保护

6、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宣传贴纸,另让其 签定不组织、不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承诺书,同时 对当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我局针对“麦点商城” 的经营模式,进行深入调查,并于6 月初将“关于麦点商 城在我县发展现状、趋势、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 书面材料向县委办进行专题汇报。去年和今年6 月份,我 局将“云联惠”和“麦点商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作了请示汇报,但市工商局也难定性。3、我局仅仅针 对当事人不涉及非法集资的无照经营和广告等方面入手, 进行检查监管,发现相关问题就查处相关问题,目前我局 采取的措施是:对麦点商城、首逛商城、 前海万企祥互 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部、

7、东方合伙人、三得商城 5家涉嫌无照经营的经营者进行立案查处,对麦点商城、 盛大金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但,根据职 责和相关法律规定,我部门无法彻底取缔类似的违法行为 (因商事制度改革,办理不含前置审批的营业执照很容易, 当事人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后,停止违法广告行为和经改头 换面后办理营业执照,依然可以经营) ,这样震慑作用和社 会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是7 月20 日至24 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我局出动执 法人员25 人次,车辆5 台次,对辖区内的 县合润中介服 务有限公司等27 家从事中介服务的公司和 县汇鑫寄卖 行等29 家从

8、事中介服务的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均为发现 异常情况。有效地净化了市场,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部门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困难 1、我局无法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当事人 的非法集资行为。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讲是上位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 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对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 讲是特别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法律适用原则,查处取缔非法集资显然不是我局的职责。 二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就不是一般的违规经营。非法集资行 为是法人或自然人自主实施的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实践 中不仅仅是投资、担

9、保公司有这类行为,农业、房地产开 发都可能出现非法集资犯罪,这充分说明非法集资行为的 发生和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必然联系。非法 集资的实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而不是一般 的违法经营活动,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行为,不属于普 通经营行为违法,绝不能按超范围经营简单处理。 2、我部门不具备甄别认定非法集资的职能,也没有法 律赋予的监管查处手段。其一、国务院明确了认定的职责、 职能。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国函 20074 号)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一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 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

10、行 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 后续处置。二是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 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 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 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其二、我部门无银行资金的冻结、 划转权限,也无资金监控手段,更无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强 制权、处罚权。况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对非法集资的处罚 应当转致适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 。 3、我部门无权认定

11、非法集资广告。我局对广告违法行 为主要根据广告法规定的条款来认定,对一些比较专 业的广告内容,其是否合法要由专业部门来认定,如医疗 广告、药品广告内容就是由卫生、药监部门认定,我部门 依广告法查处。所以,我部门对广告内容是否涉嫌具 有非法集资性质,应由有关部门认定其内容涉嫌非法集资, 我局才根据认定依据广告法进行查处。另关于处置 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 年7 月25 日工商广字2007190 号)规定:“对于 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 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立即停 止发布与该活动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违者,

12、属于违反 广告法第三十一条(新广告法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由广告监管机关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新广告法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 ”也作了明确规定。 4、法律没有要求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辖区内企业 进行全面普查,所以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一时 难发现。2014 年7 月14 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公 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式废止了关于在市 场监管工作中推行市场巡查制的通知 ,市场巡查不再作为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必要形式和手段。市场监管方式 发生了重大变革,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推进和企业信用监 管制度的完善,随机抽查成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重要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 知 (国办发201558 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 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 作中的比重。这样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行为我局一 时难以发现。 四、建议 建议县委、政府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专人组建打击和处 置非法集资专案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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