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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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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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兴政办 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兴隆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2 - 兴隆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地名标准化、 规范化进程,提高城 乡地名 城市化管理水平,深入贯彻城镇面貌“ 一年一大步,三年大 变样” 活动精神,根据地名管理条例、 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 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以完善公共服 务功能、方

2、便群众生产生活、强化社会管理 为目的,以 地名标志 (GB177332008)为依据,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地名标志设置 工作,使全县地名管理不断趋于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 为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安排和县政府办 公室印发的兴隆县 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全 县 城乡街、路、胡同牌、村门 牌和楼、院门户牌的安装设置工作。通 过设标工作,建立起比较 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服务体系,使 全县城乡地名标志设置规范化、规格标准化、 编码科学化、管理 制度化。不断完善地名标志功能,方便社会交往,促进城乡

3、建设 管理规范化,提高城乡品位和档次,优化发 展环境。 三、实施步骤- 3 - (一)摸底调查(2011 年 1 月 1 日-2 月 29 日) 1、各乡镇(街道)按照门牌编码底册,清点门户牌数量。 2、对城区原有街路安装地名标志的基础上, 对规划街路予 以命名。 2、建筑物名称登记 。对具有地名意义的广场、 桥梁、 饭店、 住宅小区、建筑物(含在建工程)等进行普查登记。 3、普查登记要全面 细致,切 实做到不重不漏;要做好地名数 据库信息录入工作,完成 录入任务。 (二)标牌制作与安装(2010 年 3 月 1 日-4 月 30 日) 地名标志牌的制作与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地名标志 (GB177

4、332008)国家标准执行,做到 规范统一、美 观、牢固。 对已安装楼、院、门户牌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民政局发放门牌号 码使用证,作为单位或个人详细地址的证明。 四、经费来源 街、路、胡同、公共设 施地名标牌及农户门牌的设置及维护 费用由县、 乡人民政府分 级负担,或通 过市场运作化的方式解决; 村牌的设置费用由各行政村解决;城市新建住宅区内的楼、院门 牌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所需设置、 维护、管理等 费用由开发 建设单位承担,旧有住宅、建筑物楼门牌的 补充更新费用由产权 单位负担,无产权单位的,由县、乡政府负担。 五、职责分工- 4 -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全县各单位及各行政村,需要各有 关部

5、门的密切配合,协作 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路、街、巷的命名工作以及 门(楼)牌的 编码,制定工作方案,培训调查登记人员,及时公告新命名、更 名的路、街、巷及居民住宅小区名称,协助做好标准地名设标指 导检查和验收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经费。 县公安局、城管局:配合县民政局地名标志的定点选址和清 理影响地名安装的设施、 摊点,制止和打 击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 确保地名标志安装顺利进行。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 供 设 置 安 装 街 、 路 、 巷 和 门 ( 楼 ) 牌 的 方 便 条 件 ; 提 供 城 乡 规 划 区 现 状 图 ;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及 时

6、 向 地 名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地 名 。 县 交 通 运 输 局 : 负 责 提 供 全 县 交 通 道 路 现 状 及 国 道 、 省 道 设 标 情 况 。 县工商局:负责监督检查城区内的宾馆、 饭店名称和广告牌 匾清理规范后的安装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家标准监督检查路、街、巷、楼院门 户牌的制作质量。 各乡镇负责收缴所辖村的村标费用,及 时上缴县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5 -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 门要高度重视, 对 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进行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 组织专门力量, 制定具体措施

7、,按时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二)部门密切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民政 部门作为地名(含路、街、胡同、楼、门牌)命名和 标志设置的主 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主 动与有关部门协作。 县财政、公安、 建设、城管、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有关地名管 理和标志设置的文件要求,各司其职, 协调联动, 积极配合民政 部门共同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地名工作的管理,今后将 在全县推行地名申报制度和门牌证使用制度。凡道路、广场等 公共设施的名称均需报县民政局审核,由 县政府审批。居民区、 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在征得土地使用权 后

8、,将拟用名称报县民政局审核, 经县民政局审核后, 发改、建 设等部门方准用拟用名称办理相关立项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 在正式启用前,按有关规章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正式命名报批 手续。房管和项目验收部 门依据正式审批的名称办理房产预售 许可证和项目验收合格证。未履行正式审核手续前,开 发单位、 个人和新闻媒体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审核的名称做任何广告宣传。 需设置门牌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民政局完成门牌的编码设置后, 颁发河北省门牌号码使用证。今后在 办理户籍登记、工商注册、- 6 - 房产登记、 组织机构代 码登记等各类证件中,凡涉及地址的要以 门牌证为准。 未办理门牌证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 门应督 促其申办门牌证。 (四)加强管理。地名 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要加 强对地名 标志的维护和管理,谁设 置谁负责维护、管理。对需要新增或损 坏的地名标志,要及时增 设和维修。 对蓄意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保持地名 标志的完整性和导向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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