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774277 上传时间:2018-03-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 信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 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 无线电

2、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 第四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 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 (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 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二)除上述(一)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 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 费。 第五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委托地方或其他

3、 部门和单位收取频率占用费。被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须全额上交,委托机构可 按的比例返回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 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计收。 第七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 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执行。有关无线电新业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无线电频 谱开发使用政策另行颁布。 第八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注册登记费每证元,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注册登记费提取每证元,用于统一印制 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输费用等。 第九

4、条、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国家拨款的单 位免收设备检测费。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率;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二)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 的专用公务电台; (四)防火、防讯、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 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业余无线电台; (七)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

5、额 频率占用费。 第十一条、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 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 50。 第十二条、对涉外电台按下列办法征收费用: (一)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 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二)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经批准设置使用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 准收取费用;(三)边境过往电台的费用可由有关省按对等原则收取。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财务隶属关 系,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无线电管理收费收取情况向财政部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报告,同时抄报国家计委

6、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物价局(委员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省(自治区、 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 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 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第十五条、无线电收费管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定收费,到指定的物价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不得擅自增咖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价格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 机构和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 1998年 4月 1

7、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 规定和办法,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序号 台(网)种类 收 费 标 准 备 注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基站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1 蜂窝公众通信 手机50元/每台*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20万元/每频

8、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3 无线寻呼系统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委收取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由省级无委收取。电视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5 广播电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功率20马力的渔船100元/每艘7 航

9、空器电台(制式电台)1.固定翼飞机27吨以上3000元/每架5.7吨至27吨(含)2000元/每架5.7吨(含)以下1000元/每架2.旋翼飞机500元/每架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1000元/每频点*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元/每台9 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有线电视传输(MMDS)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