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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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

2、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理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2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

3、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移送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 则3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 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

4、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 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 下同) 、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 、营业网点负责 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

5、员和内退人 员。 第六条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 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 存备查。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4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 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

6、为发生 50 万元(不含)以下 案件的;造成 100 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 50 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 100 万元 (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 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 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

7、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 停发 3 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 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 6 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 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 12 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 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 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

8、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或其他处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 6 个月,记大 过、降职的处分期为 12 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 24 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 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5 第十五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

9、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对于受 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 迟解除处分。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 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 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不含) 以下或两起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 10 日内, 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

10、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 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取 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 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 下或两起 3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 10 日内, 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 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 大小给予相

11、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 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 1000 万元(含)以上或两起 500 万元(含) 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 10 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 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待案 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 处理。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 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 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

12、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 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6 (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 级报告的; (四)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者司法行为 形成风险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 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

13、、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的; (十)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一)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 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 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

14、且能够主动赔偿的;(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 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 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 的; (八)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7 (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已按业务操作流程操作,但以本行现有科技手 段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

15、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 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 可给予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等其 他处理;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 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

16、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 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 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造成严 重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六)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敏感类信 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 职处分: (一)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 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8 (二)业务主管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 未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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