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730347 上传时间:2018-02-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德化县城区户外广告广告位经营合同(样本)出让人:德化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 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市户 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规定、 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 用权挂牌交易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一、出让人通过 的方式,出让给受让人的户外广告 位置位于 ,规格 、形式 、朝向 。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的用途为发布广告。 三、该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 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第 项的约定顺

2、延执行: 1、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已有广告设施的,给予 20 日的 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等报批手续。 2、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无广告设施的,给予 40 日的宽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2 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破路、电增容、园林等报批手 续。 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成交价款:本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为人民币 (小写¥ 元)。 支付方式:成交价款在 5 万元以下(含本数)一次性付清;超 过 5 万元以上分期交纳,第一年交纳总价款的 20%,第二年再交 纳总价款的 20%,第三年再交纳总价款的 30%,第四年交清全部 余款,

3、分期缴款时间为每年合同签订日前 5 日内。逾期未支付的, 挂牌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五、履约保证金:受让人在合同签定时由拍卖(挂牌交易)时 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最后一 次成交价款(不计利息)。 六、当事人权利义务: 1、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户外广告位 置和发布广告行为; 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 履约保证金; 3、当受让人未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 受让人应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十天以 上(含十天)的,受让人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受让人还应补交 广告位置使用权占用时间的资

4、源费(按拍卖、挂牌交易成交价每 天的平均价计算),出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将受让人之前所 交纳的一切款项全部上缴县财政,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使用权, 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或广告设施,愈期不拆除的提请由相关 职能部门强制拆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受让方欠款末3 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新的 有关广告方面手续,并取消受让人参加同类广告标的拍卖、挂牌 交易资格。 4、出让人应当为受让人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和 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 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5、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在本合 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

5、,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 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提 前书面告知受让人,并根据收回时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剩余 年期退还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买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 天数为计算年期标准)。 6、受让人按照相关 规定向相关部门审报,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后,可在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位置上建设广告设施,经营 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7、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广告位置使用权期限 内,若遇政府征用、拆迁、市政及规划建设 等因素,需要拆除广告 设施及其附着物时,该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应无条件 服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拆除

6、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 8、受让人未经出让 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 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 9、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拍卖(挂牌交 易)设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闲 置空版面不得超过 7 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 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县工商局审核)。具有灯光效果的必须于 每日晚 18:0022:00,夏令时(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19:004 23:00 开灯,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 开闭灯光。 10、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 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

7、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1、受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设施 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12、广告位置设施的维护、清洗,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广告版面的维护、 清洗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因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 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广告经营发 布者负责赔偿。 七、合同解除的条件: 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 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 复原状。 1、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 赠予全 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

8、权的; 2、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 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 3、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 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4、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5、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的。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扩大版面,影响和破坏周围 环境或他人利益,或扩大版面后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 及安全前提下,不按拍卖(挂牌交易)的平均价增补使用费的。5 八、违约责任:1、出让人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 当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 10 %支付违约金。 2、出让人因产权纠纷或因出让人的其

9、它原因造成受让人无 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视为违约, 应支付给受让人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成交价的 10 %支付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 10 %支 付违约金。 3、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除出让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收缴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外,受让人还应在合同 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 10%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无法恢复原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其 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出 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额, 并按剩余年限使用价 10 %支付违约金。 5、受让

10、人未能按照出 让人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的设 施,出让 人有 权责令限期整改,若受让人不按期整改,出让人有 权拆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 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 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6、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闭灯光的,每次未开闭灯 光的以人民币 100 元计支付违约金给出让人,供电部门停电或 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 7、受让人管、 护不到位责任,造成广告 设施损坏时,经出让 人三次催告修复,受让人仍未修复的,出让人有权组织维修,维 修费用由受让人承付,并按维修费额的 50%向出

11、让人支付违约6 金。 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 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对于 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 人自行处理,拆除收回(折旧转让或拆除恢复原状)。 十、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 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 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本合同无规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 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免责。 十一、其它补充条款: 1、合同签订后,受 让人对拍卖(挂牌交易)成交所得的户外广 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

12、移位,或基础施工确需破路动工的,由 受让人负责实施。 2、受让人要按拍卖(挂牌交易)时出让人规定的统一式样制 作,基础和结构及其安全性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 设计部门统一设计和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并将 广告构架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合同等文件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办理户外广告行政审批手续后,规范制作、监理施工。 3、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 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 置使用权的,出让人应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剩余年限的占用费(退 还金额以拍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 广告构架无条件拆除政府不予任何补偿

13、,受让人应按通知规定 的时间内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本合同随即终止。 十二、特别约定:7 1、 2、 3、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本条第 1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德化县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 4 份,附件、拍卖(挂牌)标书、规则、成交 确认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让人执 1 份,出让人执 2 份,财政局执 1 份。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让人: 德化县市政公用事业 管理局 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德化县浔东北路 14 幢 住 所: 开户银行:建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5001656607050001235 帐 号: 电 话: 23577766 电 话: 传 真: 23566655 传 真: 邮政编码: 362500 邮政编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