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材企业上市发展概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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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建材企业上市发展概念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国建筑材料行业做大做强,促进建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提速建材企业资本流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市发展,中国建筑材料流通 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述的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上市发展是指企业从设定 目标(定位)、股份制改造运行(含初次融资、再次融资)、申报上市、上市 等全过程。 第三条 企业上市发展过程中,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 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 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企业本身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 展。 第四条 企业上市

2、融资发展不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冲突。 第二章 企业上市的目的与意义 第五条 企业上市发展的过程就是对建材行业快速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过 程。 第六条 企业通过上市可以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特别是国营转民营及早期家族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的公司,通过上市可帮助其 彻底界定各种产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管理方式也必须按上市要求建立现代 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上市可以使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企 业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品牌价值、市场声誉、客户资源等等未反映在公司 账面上的资产在上市后都可以透过股价(市值)体现出来。第八条 企业资本证券化后,其资本处在高流动性状况下

3、,流动性价值与投 机性价值、抵押价值都将显现出来。 第九条 企业上市后可建立起长期的资本融资渠道,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发 展,同时也增强了对抗宏观调控危机的能力。 第十条 企业上市后增大了兼并重组的能力,同时有利于招贤纳士及人力资 源的整合。第三章 产业政策对企业上市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应完全满足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所有 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升级、转型后上市融资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建材、节能环保建材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建材生产服务业上市融资发展。第四章 企业上市发展路径 第十五条

4、企业上市前应首先成立上市筹备组,聘请相关的中介机构。上市 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上市辅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保荐人、 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与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后, 企业即可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开始上市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前须进行股份制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 起设立或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 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第十七条 企业若是历史沿革复杂、产权结构不明晰,公司治理及规范成本 高,可将企业结构推倒重来,选

5、用发起设立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若是历史简单、产权结构清楚,无重大隐患,企业的业绩能 连续计算,可将企业整体变更,选用募集设立方式。 第十九条 企业若已是多元化经营模式,并希望保留部分自主发展空间,可 拿出符合上市条件的业务,采取部分上市。 第二十条 企业股改后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公司治理,规范运作。 通过上市中介机构进入上市辅导期。 第二十一条 辅导机构认为条件成熟后,可正式申报股票上市发行申请文件, 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 同意发行批文。 第二十三条 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巡回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6、刊登上市公告,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第五章 协会的责任与助推 第二十五条 协会作为全国建材行业的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抓好全国建材 企业的资本流通,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联通的纽带,有责任与义务做好中国证监 会在行业资本市场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十七条 协会作为建材行业的带头人,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其它证券、期货市场紧密合作,推动我国和建材相关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协会将通过对企业进行的“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 “全国建材低碳企业/产品评估”、“全国建材品牌价值评估”及个性化调研评 估向中国证监会、沪深证交所、券商推介优秀的建材企业完成上市发展。第二十九条 协会可以为优秀企业上市出具行业地位(全国或地区销售收入 排序品牌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社会影响力、用户满意度等)调研定位报 告。 第三十条 协会可以为企业介绍优秀的上市辅导机构、融资机构、私募基金 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解释权在本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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