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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 屋 买 卖 协 议 书 出卖方(简称甲方):车瑞山 身份证号:152725197312260074 买受方(简称乙方):王小刚 身份证号:152728198101214514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签订 协议如下: 第 1 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从柴向亮处购买的位 于乌兰镇二居委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92.42 平方米。该房屋房权证编号为乌兰镇字第 100210 号,房屋情况以该房权 证所记载情况为准。 第二条 上述房屋的出售价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壹千元(¥221000 元) 。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2、鉴于该房屋目前属于按揭款房,乙方于合 同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除贷款以外的拾柒万零陆佰元(¥170600 元) ,伍万零肆佰(¥50400 元)元贷款由乙方负责还清,甲方出具 收条。第四条 鉴于该房屋目前属于按揭款房,房主为柴向亮。甲方保 证在该房屋还款完结之日起半年内,协助乙方同柴向亮交涉、办理 该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甲方保证在房屋过户过程中,乙方仅负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费用,如产生其他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上述房屋一经双方签字即为发生变更,房屋属乙方所有、 使用。 第六条 甲方保证对保证该房屋没有涉及抵押、担保或关联债 权债务,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保证对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了解,并就相关 法律问题咨询过专业人士。 同时双方约定,对于违反上述协议任何条款的,由违约方给付 受约方 50000 元违约金。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2009 年 11 月 2 日